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后续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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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后续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结合全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监管职责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全省爆破作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以及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行业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一)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环节进行监管;(二)对爆破作业活动进行监管;(三)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进行安全监管;(四)对爆破作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管以及培训和资格认定;(

2、五)组织开展爆破作业专项整治;(六)对爆破行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七)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八)组织起草有关爆破作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等;(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监管依据(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三)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四)XX省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五)其他与爆破作业安全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一)监管原则爆破作业单位是爆破作业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爆破作业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前须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行政

3、许可,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监管对象实际情况,对爆破作业单位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二)监督内容和要求1、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管。经批准设立的爆破作业单位在当地工商部门完成登记后,地、县两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管理,全面掌握辖区爆破作业单位的数量、级别、分布和技术人员等情况,重点强化对其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的监管,要采取突击检查、查阅施工记录等形式,督促其到岗到位,严防采取人员挂靠(技术人员不到位)形成“空壳”公司,违规作业。2、爆破作业项目的监管。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规定,和爆破安全规程有关项目级别对应条件,强化对爆破作业单

4、位实施项目的许可审批管理,严格落实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许可管理,督促企业及时将项目资料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系统。3、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4、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具体要求按照公安部和我厅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5、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方式以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为主。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或者行业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爆破作业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安全检查形式包括现场检查和网上巡查。现场检查要求至少2名以上民警参加;检查频次根据行业实际(执

5、法条件、行业规模等)制定。四、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省级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一)随机抽查的频次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辖区内的所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省级公安机关每年、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辖区内的所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市级公安机关每年、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二)重点抽查内容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

6、实情况;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5、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三)抽查结果运用抽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有限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发现存在隐患的,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爆破作业单位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五、对爆破作业单位的信用监管措施(一)充分依托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1、爆破作业行业监管部门在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通过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7、系统向社会公示。2、各级爆破作业行业监管部门对新登记市场主体是否实际从事爆破作业情况进行核查,并做记录。对只登记爆破作业一项经营事项的,在6个月内进行核查;对同时还登记了其他经营事项的,在1年内进行核查;在每个月25日前将市场主体核查信息录入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下一季度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省公安厅。3、爆破作业行业监管部门在每月10日前从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4、爆破作业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无证从事爆破作业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市场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爆

8、破作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爆破作业行业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6、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二)实施爆破作业单位黑名单制度1、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列入“爆破作业单位黑名单”:(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2)未按、超出许可事项或非法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3)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

9、将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爆系统的;(4)未按照规定将购买的民用爆炸物品向公安机关备案的;(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爆破作业活动相关行政许可的;(6)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被吊销过许可证或受过罚款处罚的;(7)违反相关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8)其他重大违法行为。2、对拟列入“爆破作业单位黑名单”的爆破作业单位,监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对纳入“爆破作业单位黑名单”的爆破作业单位,由爆破作业单位监督管理部门通过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公布“爆破作业单位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民爆行业法律、法规

10、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4、对列入“爆破作业单位黑名单”的爆破作业单位,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爆破作业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六、协同监管机制(一)发现市场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监管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二)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

1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有关企业未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三)在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七、救济处理机制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爆破作业单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八、保障措施全省各级爆破作业单位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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