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 有色 建材 机械 轻工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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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2016)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2、,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企业通过辨识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评估其风险等级,确定风险管控的优先顺序和措施,使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以达到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目标。第四条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企业固有危险程度、整体布局及设备设施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等风险因素,并结合对企业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记录,企业安全风险整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企业风险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监管。第五条企业风险的高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A级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针对性差,执

3、行力不强,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存在损坏、故障或缺失,缺乏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隐患和“三违”问题突出等。总得分65分以下。B级企业: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体系,但相关制度针对性不强或未有效运行,部分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未投入运行,隐患排查自查自改能力不足,需要通过外部力量才能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落实。总得分65分以上,75分以下。C级企业:已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较齐全、运行正常,具有隐患排查的意识和能力,隐患排查制度管理体系和执行能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总得分75分以上,85分以下。D级企业:已建立并能自主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齐全、运行良好,具备隐患的自查

4、自改能力。总得分85分以上。第二章分级管控第六条企业应制定安全风险辨识、分级和管控办法,对安全风险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不断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第七条依据自治区冶金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表、自治区有色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表、自治区建材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表、自治区机械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表、自治区轻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表、自治区纺织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表,企业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级,风险等级实行自评得分和动态判定相结合的方式。第八条企业应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制定管控措施,编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评估报告。应于每年11月向县级安全监管

5、局上报自治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登记表和评估报告。第九条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水平等发生变化或者停工复产的,应当及时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级,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第十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设计阶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通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自动化控制、安全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安全风险。重大和较大风险企业应通过实施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持续消减安全风险,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修订自治

6、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监督管理办法、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标准,按照本办法对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二条各地(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责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复核,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7、。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复核工作,确认企业风险等级。如与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及时与企业沟通。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结果,对企业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管理。D级企业,以自主管理为主;C级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督促为辅;B级企业,是安全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应加大日常检查和重点督查;A级企业,是安全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应督促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限期整改提升。第十六条各级安全监管局应当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加强对企业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8、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检查频次A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B级企业每4个月检查一次;C级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D级企业每年检查一次。(二)各地(州、市)安全监管局检查频次A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B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C、D级企业按总数进行随机抽查,不低于50%。(三)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检查频次重点对A级、B级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第十七条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提高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代替行政处罚。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二)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三)依法被通告注销相关安全许可证的;(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五)转产或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和管控措施进行统计分析,填写自治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统计表,于每年12月向上一级安全监管局上报辖区内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和管控情况。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监管局应于每年1月向社会公告辖区内企业安全风险情况。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的均含本数,以下的均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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