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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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包括安全生产科技、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以及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与安全生产规划,按照“整合资金、突出重点、集中财力、有所专攻”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形XX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省

2、财政厅、省安监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xx省安监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绩效管理。省安监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建立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分配、安排方案,报省政府审批;XX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安全生产科技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发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产品、工艺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二)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方面,包括:1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重点突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采空区

3、、尾矿库的排查整治。2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重点突出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XX省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在线监测、调度、安全生产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三)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方面,主要是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四)其它方面,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规划的其他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应当以具体项目为载体,除第(三)项外,其它均应细化安排到具体项目上。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采取投资补助和事后补助两种方式。即第五条(一)和(二)2.为投资补助,其它均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具体支持额度,由省安监局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4、第三章项目申报及项目管理第七条省安监局建立项目库。除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年度考核表彰奖励以外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第八条申请投资补助项目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XX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企业会计信息资料;(三)经济效益良好;(四)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安全生产信用等);(五)所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范围。第九条申请投资补助项目的,应当同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法人营业执照及章程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扫描件;(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预期绩效目标;(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

5、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条申请事后补助项目的,由省安监局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对象。笫十一条申报专项资金补助(含投资补助和事后补助)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省安监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制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二)省安监局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三)省安监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支持项目计划,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第四章资金拨付及绩效管理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安全生产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一)省直企业(单位)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

6、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二)市县项目,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要求拨付到相关承担单位。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并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专款专用。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有关情况。第十五条省安监局应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项目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开。笫十六条省安监局XX省财政厅加强绩效监管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省财政厅XX省安监局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县财政、安监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各级安监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专项资金分配、项目验收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使用专项资金的地方和企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XX省安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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