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尾矿库闭库办法.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634148 上传时间:2023-11-2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小型尾矿库闭库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小型尾矿库闭库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小型尾矿库闭库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小型尾矿库闭库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小型尾矿库闭库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小型尾矿库闭库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型尾矿库闭库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小型尾矿库闭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以下简称“小型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8号)、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督一字(2003)11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小型尾矿库的闭库程序应包括闭库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验收评价、竣工验收。第四条小型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部门负责。第五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自行组织小型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将小型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社会力量担承。第六条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上述小型尾矿库闭库负责单位统称为“管理单位”)。第二章闭库安全设施设计第七条小型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

3、乙级或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八条小型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现状安全分析及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对周边环境、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第九条小型尾矿库闭库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岩土工程类勘察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第十条小型尾矿库闭库设计防洪标准选取的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第十一条小型尾矿库闭库后的防洪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当利用库区调蓄洪水时,尾矿库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应满足规程规范对五等库的安全要求。(二)当不

4、利用库区调蓄洪水时,应当通过排洪设施将洪水直接排出库外,排洪设施的泄流能力应大于洪峰流量。(三)新建的主要排洪设施不宜采用浆砌石结构。(四)尾矿库闭库后库区不宜蓄水。第十二条小型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管理单位应当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小型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三)小型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四)小型尾矿库闭库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县级安全生

5、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小型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当聘请有尾矿库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资格能力人员进行审查,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执行。第十四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小型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技术审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社会力量承担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X府办2014)33号)等相关规定。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安全

6、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移交给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进行技术审查。第十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收到审查资料后,依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小型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形成小型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技术审查意见书连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二)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三)对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及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选用

7、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六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XXIO个工作日,并应当将XX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合格:(一)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二)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

8、业标准的;(五)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小型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修改后,管理单位可以再次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三章闭库施工第十九条小型尾矿库的闭库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小型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尾矿库

9、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闭库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管理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管理单位,经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二条小型尾矿库闭库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做好施工原始记录、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竣工资料等。第二十三条小型尾矿库闭库工程应当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第

10、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当做好工程验收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监督施工材料的见证取样等,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及相关要求,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第二十六条小型尾矿库

11、闭库工程安全设施建成后,管理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四章安全验收评价第二十七条小型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尾矿库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第二十八条小型尾矿库闭库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小型尾矿库闭库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小型尾矿库闭库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重点内容包括:(一)各单项工程施工参数与质量是否满足

12、国家和行业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二)是否有完备的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确认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三)尾矿库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存在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结论应包括:(一)简要列出尾矿库闭库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其危险危害程度。(二)简要说明尾矿库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及安全管理措施等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设施设计的符合性及其安全有效性。(三)明确评价结论,说明尾矿库是否具备安全验收的条件。(四)提出安全措施的补充建议。第五章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小型尾矿库闭库工程完工后,应当由管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小型尾矿库闭

13、库工程所有安全设施竣工,经自行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管理单位应当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竣工验收意见;(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五)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报告;(六)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八)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九)事故应急预案或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证明材料;(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三十三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闭库管理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小型尾矿库闭库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第三十五条小型尾矿库闭库相关文书参照附件格式制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