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最新分享).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634469 上传时间:2023-11-2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4.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场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最新分享).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市场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最新分享).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市场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最新分享).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市场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最新分享).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市场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最新分享).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市场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最新分享).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场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最新分享).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市场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最新分享)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互联网广告已迅速成长为互联网产业的重要支柱和广告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技术的革新、产业的创新,对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起到了催化、助力的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广告因其特有的隐蔽性、精准投放、实时发布和“泛学科、跨学科、多学科”等特性,易出现虚假违法广告、低俗广告、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乱象行为,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不少监管难题,如不对其加以干预和限制,强化有效监管,则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行业稳定发展。一、当前互联网广告监管情况(一)监管情况。*工商分局充分利用市场监管系统12315、12345、公开举报电话

2、、公开举报邮箱等渠道,鼓励广大群众举报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其他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互联网专项整治以辖区范围内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门户网站、医疗美容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为重点;采用网络监测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互联网媒介经营主体的广告发布内容,并向检查对象的互联网广告行为作规范性指导。利用贵州省网络交易监管业务平台及贵州网监两大网络广告监管平台,通过线上结合线下的监管模式,对辖区企业网站进行监督。今年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车辆*台次,检查*家企业广告行为,检查门户网站、医疗美容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广告*条

3、,实地走访企业*家次,查处发布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件,罚款人民币*元。(二)典型案例。*工商分局于今年接到12315平台举报,称:本人上网发现有网站存在违反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公司宣传网站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网站上发布的宣传广告有“最先进”、“唯一”、“首选”等词汇,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三项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元。二、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一)互联网商业广告界定难。传统意义上的广告主要以固定的形式、版面或时间发布,监管部门和消费者都比较容

4、易识别。但随着互联网商品交易的日益发达,互联网信息边界的日渐模糊,互联网中出现越来越多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成分、价格、性能、构造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貌似符合商业广告的定义,但又有所不同,比如,部分商户在自营网站上发布新闻信息,是否属于商业广告。而且,在互联网中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商家对商品或服务,仅能通过文字或图片进行表达,这类似于传统商店通过橱窗对商品品种、类别等相关信息进行展示,对商业广告和非广告商业信息如何进行有效区分,这在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都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同时,互联网广告精准投放这一特点也给监管执法带来难题。诸如部分商家在微信朋友圈推出的集赞免门票、集赞送礼品等商业推

5、广活动,因其隐蔽性强,广告内容可以随时随意修改,存在其中的虚假违法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监管。(二)互联网广告主体资格认定难。传统广告行业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的界限清晰明朗,广告法对广告的调整也是建立在对广告主体赋予各自不同权利义务的基础之上,而互联网广告却打破了这一规则,涉及广告主体多种多样,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等等。由于互联网的便捷高效,使制作、经营、发布广告的行为极大地简化、合并、重合,因而各主体的界限与定位也变得比较模糊,很多主体的身份发生了竞合,导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变得复杂化。大型门户网站、企业自营网、微信朋友

6、圈比等平台就是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为一体。同时,在广告联盟这个新经济模式下,消费者在互联网上所看到的广告宣传也许是基于大数据的分析,来自于不同的经济主体和广告联盟的交叉组合,市场监管部门想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广告来源,进而锁定主体资格,还存在较大的技术困难。因而在广告活动主体定位模糊的情况下,广告法关于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难以适用于互联网广告中。(三)互联网广告监管未能聚合社会监督的力量。消费者虽然对互联网广告中的虚假广告认识上还存在着不足,但是却足以成为互联网广告监管监督的力量。在制度上如果能够确立公民参与监督的方式方法,可以更为有效的参与到监管中来,比如对于粉丝经济和网红

7、效应的互联网宣传广告行为,网民才是最先能够感知到违法违规的群体。另外,对于互联网广告行业内部,现有的情况是广告协会对传统的广告行为监管效果较好,但对新媒体形式的广告缺乏监管,力度不够。官方协会和民间协会的区别较大,官方协会以政策公布宣传为主,和市场监管部门形成联动,注重线下打击违法行为;行业内部的协会沟通交流不稳定,而且存在互相抢占市场和客户资源的情况,并不存在互联网广告自律自管的行业氛围。(四)互联网广告监管队伍人员不足且老年化严重。互联网广告依托于互联网产业和广告产业,其带有鲜明的特性和技术色彩,对监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标准。而目前互联网广告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队伍大多年龄

8、老化,知识结构偏低,对计算机互联网知识和专业技术,以及广告产业了解不多,能力不够,常常按照传统广告的老办法、老经验进行互联网广告的日常监管,而且人员缺乏,就该局现在负责广告监管的市场科只有*名工作人员,加上各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共计*人左右,要面对辖区如此庞大的监管体量,难免会导致监管存在缺位的情形。三、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建议(一)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配套法律、法规建设,明确相关法律概念。如何区分互联网商业广告与非商业广告商品或服务信息,互联网广告活动主体认定,等一系列现实问题都亟待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明确界定。与此同时,考虑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仅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门规章,法律位次较低,建议在合

9、适的条件下,将该办法提升至人大立法层面,并予以修订完善。同时还应加快制定广告法实施细则,将广告法的部分内容以细则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落实,以方便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实际执法操作。此外,鉴于互联网广告具有无国界性,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各个国家只能依据本国法律对辖区内发生的互联网广告行为进行监测、规范和治理,无权对其他国家互联网广告行为予以管制。因此,还需要建立健全国际间的互联网广告联席治理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经验共享,搭建联合执法平台,制定相关制度予以保障。(二)构建多方参与的互联网广告社会监督机制。将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三者进行有机结合,发挥各自优势所在,构建三位一体的互联网广告综合治理体系

10、建设。如此以来,综合治理监督体系和政府监管组织体系合理分工、有效合作,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机制的立体式构建提供了有力保障。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中介组织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加强源头治理,这才是治本之策,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可以较为全面、准确地反应行业成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借鉴。市场监管部门还需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力量,对互联网广告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报道,及时公布、曝光一批问题网站、问题企业和典型互联网广告违法案例,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参与互联网广告的社会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压缩违法互联网广告生存空间。(三)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行业的专业性,要求从事互联网广告监管的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互联网知识和监测、抓取等操作技能。需将学历高、能力强、综合业务素质高的年轻干部充实到各互联网广告监管部门,及时开展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完善相应人员培训机制,以保证监管人员的专业技能跟上互联网广告高速发展的新步伐。在新录公务员招录方面,可以设置相应计算机专业、网络信息技术专业、行政管理专业、广告专业等针对性较强的岗位,以便吸收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压缩人员培训成本,提高综合监管效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