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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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行政执法办法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省应急管理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处室(以下简称“监管处室”)和安全生产执法处(以下简称“执法处”)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及相关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应当严格

2、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高效便民,提高执法水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行责任制。省应急管理厅各监管处室和执法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由案审委负责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行为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议。案审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审理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处罚案件;(一)作出审理决定。第五条案审委负责审理的重大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包括:(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二)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3、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四)拟报请政府给予关闭的;(五)拟建议公安部门采取行政拘留的。第六条案审委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主任委员由本厅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副厅长和总工程师担任,委员由各监管处室和执法处、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负责人组成。省应急管理厅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案审办主任。第七条案审办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执法处提交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二)负责提请并组织召开案审委会议。(三)负责案审委会议

4、的记录;(四)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及其它有关事项。第八条案审委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的,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第九条执法处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指导督促市(州)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三)查处中央在X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总公司及其他依法可由省应急管理厅实施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参与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五)组织查处本省跨地区、跨行业及其他重大、疑难的安全生

5、产违法案件;(六)定期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或向相关监管处室通报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并提出建议;(七)指导督促各市县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第十条省应急管理厅各监管处室依法行使下列职责:(一)对监管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二)实施依法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三)及时向执法处移交依法应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四)定期向执法处通报与执法相关的工作信息。第十一条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向执法处或相关处室移交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第十二条驻厅纪检组(监察)、厅机关党委(纪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省应急管理厅各监管处室和执法处及其执法人员的活动实施监察。第三章

6、监督检查计划第十三条省应急管理厅各监管处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执法处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执法处拟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方案,经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办公会讨论、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应急管理部备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第十四条省应急管理厅各监管处室和执法处应当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执法的内容、重点及方式等。制定和实施具体工作方案时,应当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对同一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由执法处牵头采用联合执法方式进行,避免重复检查。第十五条省应急管理

7、厅各监管处室应当每半年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书面送交执法处,并于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与下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建议一并送交省应急管理厅执法处。执法处每半年对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通报。第四章现场监管执法第十六条监管执法检查必须由两名及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共同实施,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执法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十七条监管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并报批。根据现场检查方案进行现

8、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应当按规定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第十八条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并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监管执法人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

9、、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扣押的,应当依法报厅长同意,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厅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厅长批准,最多可以XX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条监管执法人员作出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进行送达。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

10、,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第二十一条省应急管理厅各监管处室和执法处应当督促被检查单位按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隐患限期进行整改。各监管处室和执法处自收到被检查单位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7日内送达生产经营单位。经复查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由执法处立案查处。监管处室应主动将相关案件情况移交执法处。第二十二条监管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执法职权,在执法检查中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省应急管理厅各监管处室和执法处应当

11、建立执法检查台帐,登记检查日期、被检查企业名称、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复查情况、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发出的执法文书情况等,并按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情况上传到行政执法直报系统。第五章案件办理第二十四条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应对单位处以100O元以下罚款或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给予警告的,可以依照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并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备案。第二十五条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依法应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件,监管处室应

12、当在检查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移交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报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送交执法处统一登记,由执法处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省应急管理厅各监管处室和执法处对厅办公室转办的举报和投诉件应当认真进行初步核查,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监管处室及时将初步核查情况移交,由执法处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第二十七条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经批复同意后,由执法处依法立案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执法处立案查处的案件,由执法处处长审核后,报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

13、厅长批准;立案查处本省跨地区、跨行业及其他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厅长批准。第二十九条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由执法处处长明确承办人,由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撰写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办意见,经处长审查同意后,报分管副厅长审核签署意见。案件审查过程中,执法处处长应当根据情况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拟建议作出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可与相关监管处室研究会商。第三十条执法处拟建议作出罚款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5万元以下以及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由执法处处长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审批。执法处根据审批意见填写

14、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于3万元以上等符合XX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由执法处填写并送听证告知书。第三十一条对拟建议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关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由执法处处长审核签署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审签后,送交案审办审查,提出案审意见。经省应急管理厅案审委讨论决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由执法处填写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拟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按有关规定报请或移交相关人民政府决定。对拟

15、建议公安部门采取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的,按有关程序移送公安部门。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在听证告知书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执法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移交政策法规处,由其按照有关规则组织听证,并提出听证意见。第三十三条依法不需要举行听证的,或者当事人在听证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的,由执法处按照有关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三十四条完成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程序的案件,由执法处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审批。其中,经省应急管理厅案审委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报请厅长审批。第三十五条执法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政策法规处

16、和相关监管处室。办理完结的案件,由执法处按规定立卷归档,卷宗移交厅档案室集中保管。第三十六条属省应急管理厅管辖并应由执法处立案查处的案件,经执法处研究提出意见,报厅长审批同意,可以交由相关的市(州)、直管市、XX林区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交由相关的市(州)、直管市、XX林区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的案件,相关的市(州)、直管市、XX林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法查处案件,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执法处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适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格式样式。第三十八条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规则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处室”指预案管理局、教育训练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规划财务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行政审批处。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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