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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获取XX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办法XX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指XX省应急管理厅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厅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厅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第四条厅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制作或者牵头制作的,以及从公
2、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内勤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第六条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第七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加强协调沟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
3、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第八条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应当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各处室(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单位的初审意见,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厅机关工作人员在起草公文过程中,应在公文中注明“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属性,不予主动公开要说明理由。第十条厅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公布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X
4、X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号码、电子电子邮箱等内容。第十一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二条涉及商业、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机关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三条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
5、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十四条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处室(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第三章主动公开第十五条对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十六条属于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定的公开内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准确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一)厅门户网站;(二)厅微信、微博、新媒体客户
6、端;(三)新闻发布会;(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档案阅览室等设施、场所;(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第十七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信息制作或者收集处室(单位)及时公开。第十八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制作或者收集处室(单位)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校对,并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二)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随公文审签流程一并审签;(三)政府信息按权限审签同意公开后应当通过厅门户网站及其他渠道予以公开。第十九条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应当加强政策、规章等政府信
7、息的解读工作,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解疑释惑,回应公众关切,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文件必须关联政策解读。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第二十条厅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承办公开申请事项的处室(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对答复程序和内容负责,并要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法规处负责对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可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件、平台录入、数据电文等形式)。受理申请的部门为厅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交的XX省政府
8、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受理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二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确需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承办处室(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二十三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厅办公室XX有关处室(单位)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厅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送相
9、关处室(单位)办理,并注明限办日期,承办处室(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并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办公室,厅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答复。第二十四条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处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意见。承办处室(单位)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五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政务公开的厅领导同意
10、,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XX,并告知申请人,XX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厅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应当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对于多个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或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厅办公室商承办处室(单位)后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第
11、二十八条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二十九条厅办公室负责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主动接受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考核、评议。第三H条各处室(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厅办公室提交年度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其他信息。每年1月31日前,省应急管理厅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