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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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力、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XX省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

2、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应用“XX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第六条鼓励本省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开办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七条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

3、展从业活动。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XX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同步上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承诺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变化情况录入“XX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者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

4、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不得用印鉴、私章等代替签名,不得他人代签。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消防技术服务正式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将合同信息录入“XX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XX省地方标准等开展下列社会消防

5、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应按要求记录检测原始数据,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应按照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类别制定计划,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实施过程中应如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结束后应出具维护保养报告。第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

6、构在开展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时,应按要求记录抽查测试和现场检查测试情况,判定评估对象消防安全等级,提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消防安全建议,并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原始记录表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等信息录入“XX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第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和消防设施操作员应当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维护保养、检测、评估等有关工作。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服务期限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自

7、动消防设施设备用房等场所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第二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第二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对关键环节及内容应全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留存相关印证资料,并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依照国家规定期限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应当包括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目录、合同、执业过程原始记录表、现场影像资料和书面结论文件。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

8、检查;(二)对被举报投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核查;(三)根据需要实施的专项检查;(四)调查火灾事故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倒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省、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具备从业条件;(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者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是否同时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三)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四)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

9、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五)承接业务是否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六)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七)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八)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九)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基本情况、执业过程原始记录表单以及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及时录入“XX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该单位

10、(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二)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和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工作;(四)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五)承接业务是否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六)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七)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或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八)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

11、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九)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基本情况、执业过程原始记录表单以及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及时录入“XX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对涉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延伸调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业过程中是否存在指派无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或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情形;(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行为;(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是

12、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消防救援机构在开展延伸调查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如实提供起火单位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评估等相关记录,不得推诿、拒绝。第二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主要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应当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第二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干扰消防技术服务机

13、构的正常执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第四章信用管理第二十九条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机制,依托“XX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XX省消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办法,实施信用管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第三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二)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

14、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第三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存在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一)依法、依规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二)依法、依规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暂停执业、一定时间直至终身行业禁入等处罚;(三)信用惩戒期间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四)将其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三条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专栏,实时发布、更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定期通过互联网、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曝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信用情况。第五章附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XX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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