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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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第一条为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能力和水平,防范恐怖袭击和个人极端暴力等案(事)件发生,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和XX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由公共电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方式组成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不包括出租汽车。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单位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公安、综治、

2、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规划设计、验收评估、指导监督、安全检查等职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各项工作。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是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配置防范力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形势和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先重点后一般”原则,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科学界定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的重点场站、线路

3、和时段,报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配备乘务管理人员,跟车加强安全防范。(三)公共电汽车暂时不具备配备乘务管理人员条件的,应当落实运营车辆驾驶人员安全防范职责,注意发现报告并协助处置疑人疑物。(四)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依法对驾驶员、运营控制中心等重要岗位人员开展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五)城市公共交通单位视频监控中心、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站、危险品和重要部件储存库,重点BRT公交车站台,地铁(轻轨)车站、内部加油(气)站等重要部位,应当配备安保力量,加强安全检查和巡逻防范。对封闭并配有值守人员的有轨电车、BRT

4、公交车站台,应当明确站台值守人员岗位安防职责,落实人员进站上车安防措施。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运营车辆、车站、控制中心等内部重要部位、场所应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应当安装定位系统,确保车辆行驶轨迹实时可辨,并逐步安装全面覆盖的视频监控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实现监控图像实时传输。(二)以下位置和区域应当设置全面覆盖的视频监控摄像机,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远程联网监控。1.有轨电车站台,重点BRT公交车站台。2,地铁(轻轨)车站主要通道、与外界相通出入口、检票口、安检处、售票处、车站控制室,地铁(轻轨)站台屏蔽门、端头门等。3,城市轨道交通单位车辆

5、段(停车场)、主变电站、维修中心,视频监控中心、运营控制中心、危险品和重要部件储存库。4.城市公共电汽车交通单位运营调度中心、内部加油(气)站等重要部位。(三)城市公共交通单位的视频监控图像资料连续存储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图像回放应当清晰体现所摄人员体貌和物品特征。对图像记录设备应当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新XX市公共交通车辆图像记录存储设备应当具备防火功能。(四)视频监控图像应当逐步与城市公共交通单位视频监控中心联网,有条件的可以与公安机关关联。新(改、扩)建的城市公共交通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应当根据公安机关要求预留相应接入端口。(五)公共电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视频监控中心、运营控制中心,公共电

6、汽车辆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安检处,应当逐步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与公安机关联动的紧急报警装置,并具备意外触发防范措施。(六)城市轨道交通单位夜间无人值守的主变电站、危险品和重要部件储存库、计算机信息中心等重要部位应当设置入侵探测器,入侵报警装置应当与单位监控中心(值班室)或者公安机关联网。第八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重要部位应当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和应急防暴用品,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门应当安装应急控制装置,并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在车厢配备安全锤、灭火器。公共电汽车应当逐步配备必要数量的自动灭火装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备自动感应灭火等装置,有条件的公共电汽车应当配备气味监测预警

7、、自动感应灭火等装置。采用全封闭玻璃窗户的公共电汽车应当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配备安全锤或者破玻器。(二)城市公共交通单位根据应对暴恐袭击实际需要,应当在新增公共电汽车车厢中至少设置2扇无明显实物阻碍的窗口,作为突发事件发生后乘客逃生救援的应急出口。(三)城市轨道交通单位运营控制中心、视频监控中心等重要部位应当设置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或者防盗安全门、可视对讲门禁装置、防盗安全窗等实体防护设施;主变电站、危险品和重要部件储存库、设备机房、计算机信息中心应当设置防盗安全门或者防火门,实体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四)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配置反恐防暴、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显著标明相关安全标识,并

8、定期检测维护,保持设备完好有效。第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门卫、值班、巡查制度,重要部位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内部消防、交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治安防范设施维护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治安、刑事案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和奖惩等制度。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单位应当设置安检设施,配备安检人员,建立落实地铁(轻轨)全网常态安检制度。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保障专项经费。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技术防范、实体防护等安防设施要求,统一纳入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

9、和施工,并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结论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内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报公安机关参与验收评审,确保安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安防设施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整改并明确具体防范措施。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治安防范宣传,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单位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应急处置技能,并配合公安、综治、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平安志愿者、红袖标、平安合伙人等群防群治建设,充分调动乘客群众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安保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第十四条公安、综治、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

10、等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增强乘客自觉接受安检的意识,掌握防范应对恐怖活动、个人极端事件的常识,提高各类突发情况下的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五条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处置城市公共交通治安突发事件,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完善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第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合作,提高合成应急、协调应急能力。第十七条根据国家、省市提出特别安保要求的时段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正式发布恐怖袭击事件预警的情况,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按照所

11、在地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发布的防范标准要求,及时调整防范等级和安保措施,综合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点线安全防范与社会面治安防控联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正常运营和安全稳定。第十八条综治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情况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评先命名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对履职尽责、成效显著的所属部门和职工进行表彰奖励,对疏于防范、敷衍了事的进行教育惩戒;公安、综治、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在城市公共交通安保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员,按照XX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等有关规定申报奖励。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和XX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H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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