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消防重点领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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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重点领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消防重点领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消防执法惩戒效果,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XX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XX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XX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等重点领域行业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重点领域行业信用评价,是指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信用主体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

2、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信用主体行为进行行业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消防安全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行为,是指信用主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的表现。第四条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设消防行业信用综合监管平台,制定发布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市级、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及时归集、上报信用主体行业信用评价指标数据,依申请对信用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第五条消防重点领域行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

3、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消防重点领域行业信用信息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实时发布、更新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同时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第二章评价指标与等级第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业信用评价总分为100O分,包括监管信息(300分)、单位自主管理信息(300分)、事故信息(250分)、公共信用特征(150分)等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监管信息(400分)、服务质量(200分)、服务能力(100分)、公共信用(300分)等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

4、级指标和三级指标。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业信用评价采取扣分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用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业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信用评价采取扣分制和赋分制相结合的方式。机构信用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赋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第十一条信用主体行业信用分为五个评价等级,95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850分(含)950

5、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700分(含)850分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0分700分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0分及以下为E级(差,以黑色表示)。第三章信用管理程序第十二条消防重点领域行业信用评价统一在消防行业信用综合监管平台开展。评价等级发生变更时,由消防行业信用综合监管平台向信用主体发出提示信息。第十三条信用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用于开展评价的信用主体行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消防行业信用综合监管平台或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信用主体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

6、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得直接提出复核申请。第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同时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十五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挂牌督办、事故信息四项指标参与消防重点领域行业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三年,其余指标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在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一)属于行政处罚、挂牌督办指标;(二)扣分满一年以上;(三)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扣分行为;

7、(四)已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第十七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表;(二)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复印件;(三)罚款缴纳凭证、消防隐患整改完成证明材料;(四)消防信用承诺书。第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检查。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第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第二十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

8、由消防救援机构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同时报送同级公共信用工作机构。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对消防救援机构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作出信用修复确认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对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不予信用修复或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消防重点领域行业信用管理中应当依法履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9、刑事责任。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根据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第二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月度抽查计划时,应当将以下单位作为下月检查对象:(一)本月评价为E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连续两个月评价为D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连续三个月评价为C级的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第二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抽查计划时,对于A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B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C级机构,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00%;对于D级机构,抽查比

10、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对于E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o第二十六条对A级和B级信用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一)对其办理的消防事项予以优先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二)在申请消防工作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三)优先参与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制修订等活动;(四)优先安排消防政策性技术及管理交流、服务活动;(五)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第二十七条对D级和E级信用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一)对其办理的消防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二)组织向社会进行公开曝光;(三)向有关部门(机构、单位)发出信用监管警示,提示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注意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四)申请政府补贴、政策支持事项、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相应限制;(五)限制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六)撤销消防救援机构授予的荣誉称号;(七)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XX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指“工作日”“次数”均包含本数,所称“年”为统计年度。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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