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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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或共建单位投资购买,由教学科研部(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第三条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教学科研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学科研部(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2、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第二章安全保护运行第五条除校园网负责单位教学科研部(信息中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该类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第六条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eb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教学科研部(信息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第七条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

3、和口令一般归属教学科研部(信息中心)进行管理(特殊系统除外),教学科研部(信息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该信息。第八条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第九条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第十条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教学科研部(信息中心)必须及时备案并通过学校领导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一条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4、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第十三条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校内公开的;(3)可向本单位公开的;(4)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5)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的;(6)仅限于个人使用的。第十四条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各级行政单位、教学业务单位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负责人。第十五条教学科研部(信息中心)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

5、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需由教学科研部(信息中心)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第十六条经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开设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并接入日志管理服务器,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第三章违约责任与处罚第十七条违反第五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及保卫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第十八条违反第八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第十九条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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