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耕地指标补充和流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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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耕地指标补充和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县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机制,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农民集体的积极性,完成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XX省土地整治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中共XX省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X发(2018)3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中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要求,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耕地指标

2、补充及流转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耕地指标补充(含粮食产能,下同),是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零星分散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复垦、旱改水项目,低效园地残次林地开垦等各类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经验收确认入库信息报备后,形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行为。第四条省、XX市和XX县依法确定的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方,可作为我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运营实施等系列工作,并通过自身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统筹落实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所需的资金。第五条为充分调动村级组织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积极性,我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鼓励采取“土整归村”的施工模式,由政府下放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工程许可,

3、工程施工由项目所在地村民合作社实施。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鼓励采取土整归村”模式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全力指导和配合开展。项目业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方案中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计划,按相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选址、地形测量、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复核、审计等专业机构;在充分征求镇、村、组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零星分散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复垦项目、旱改水项目、低效园地残次林地开垦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资料准备工作,按照省项目立项有关规定向有立项批复权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立项。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4、将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资料提交至XX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第三章项目施工第七条采取土整归村”模式的项目,在完成立项后、工程施工前,由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村民合作社签订项目指标收购协议和工程委托书。协议签订后同时在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所在镇人民政府备案。(一)指标收购协议。指标收购协议约定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收购村民合作社实施并通过验收的补充耕地指标,指标收购价格包含了村民合作社的工作经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户奖励经费、工程施工费和工程后期管护费用。(二)工程委托书。工程委托书对项目实施区域、建设规模、实施模式、投资金额、工程建设内容、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等别要求、竣工时间、双方权利义务、风

5、险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再由村民合作社负责按项目立项批复的规划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八条全县各类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施工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自验并出具自验意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县财政、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初验并出具初验意见;县自然资源局提请XX市自然资源局进行项目验收。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和入库报备工作具体要求,按照省相关政策执行。第九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竣工验收相关费用,由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第十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合格后,采取土整归村”模

6、式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按已签订的指标收购协议,收购各村民合作社实施并通过验收的各类耕地指标,并将协议约定剩余指标收购费用拨付给各村民合作社(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后期管护费可在指标收购协议中明确具体的支付条件和时间)。第五章项目收益分配第十一条为充分调动政府、企业、社会资本等各方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积极性,我县建立“收益共享”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收益分配机制,项目收益在政府、企业、社会资本进行合理分配。第十二条采取土整归村”模式的项目收入,扣除经过项目审计的立项、施工、验收、实施管理、工程后期管护等成本后,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纯收益。项目纯收益中,50%用于项目业主单位公司运营、偿还贷款或联营分配

7、,10%用于项目所在村在岗两委干部、专干以及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理事长的绩效奖励,剩余40%由县人民政府用于本区域乡村振兴和集体经济发展。第十三条各类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严格按合同、预算、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进行处理。第六章耕地指标流转第十四条耕地指标流转,是指完成的各类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按要求完成省级和XX市级指标统筹的基础上,为了保障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及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在县自然资源局的调度下,安排一定比例耕地指标在全县范围进

8、行有偿流转的行为。第十五条耕地指标流转,包括指标入库和指标出库。(一)指标入库。1.省级、XX市级国有企业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业主单位的,新增耕地指标的20%纳入县流转指标库。2.县级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方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业主单位的,新增耕地指标的10%纳入县流转指标库。县自然资源局在各类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完成后,按上述规定的比例将新增耕地指标划入县级流转指标库,建立县级流转指标库台账。(二)指标出库。对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中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可申请使用县级流转指标。具体程序如下:1 .申请。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县级

9、流转指标使用申请。申请资料包括:(1)申请文件。主要说明申请理由、申请规模和资金筹备情况。重点说明项目来源、占用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等别等基本情况;申请人补充耕地指标库存情况;所需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三类指标,应缴纳的补充耕地资金总额和按期足额缴纳的承诺意见。(2)申请流转指标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3)申请流转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2 .审核。县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根据县级流转指标库存情况提出意见;申请条件不符合或情况不属实的,不予同意申请,并书面函告申请人。3 .批准。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按照XX省自然资源厅

10、XX省财政厅关于调整XX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X自然资发(2020)44号)规定的指标交易价格核算。4 .划转。由县自然资源局将耕地指标直接使用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用地报批耕地占补平衡。第七章职责分工第十六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地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的业务指导、协调,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具体工作中,负责会同项目业主单位及县相关部门开展土地清查、项目选址;会同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材料申报立项、设计、预算、验收、新增耕地核定、系统报备等事项;组织项目初验;负责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第十七条县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做好土地综合整

11、治项目的立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相关工作。第十八条项目所在镇应当大力支持、指导项目建设。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勘查测绘、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负责协调解决征求民意、土地纠纷调处、土地权属调整、组织指导协调工程施工、竣工验收项目和竣工验收后工程设施的移交、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第十九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运营实施等一系列工作,并通过自身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统筹落实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所需的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组织材料申报立项、设计、编制预算、验收、新增耕地核定和指标确认等;给予村民合作社业务指导;项目建设完成后,配合

12、县自然资源局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和工程设施移交管护工作;采取土整归村”模式的,负责按协议收购各村民合作社实施并通过验收的补充耕地指标。第二十条村民合作社要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和项目业主单位做好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设计工作,以及做好项目所涉及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群众纠纷调解、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具体负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房屋、竹木等地上附着物的清点、补偿工作和项目施工,确保所有规划设计涉及的地块均能顺利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实施;项目竣工后,要积极协助项目业主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及时签订项目管护协议书,做好项目的移交、管护工作,确保复垦、开垦和实施提质改造后的地块不出现弃耕丢荒和非法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现象。第

13、八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加强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发挥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栏的作用,加强项目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第二十二条加强项目监管力度。严格工程建设质量,项目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后,由监理单位严格按监理规程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全程全面监管,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第二十三条实行绩效考评。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评,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而未按计划进度实施、未完成预定任务目标或资金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绩效考评不予通过,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约谈、问责,以严肃的督查问责机制推进工作开展。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其他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事项,如省、XX市另出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政策的,按其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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