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速X路段“1X·1”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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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高速X路段“IX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XX市X高速X路段“X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202xx年X月X日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1(一)事故发生前车辆运行情况1(二)事故发生经过3(三)应急处置情况3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宜接经济损失4(一)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4(二)宜接经济损失5三、涉事车辆、人员、道路基本情况5(一)车辆情况5(二)驾驶人情况7(三)其他当事人情况7(四)事故地点道路及天气情况8四、事故相关检验、鉴定情况9(一)车辆检验鉴定情况9(二)痕迹鉴定情况11(三)车辆超载、超速及超限情况X(四)血检、毒检情况X(五)尸检情况13(六)视频证据情况13五、涉

2、事营运车辆有关安全管理情况15(一)车辆管理情况15(二)驾驶员管理情况16六、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刑事犯罪活动线索侦查情况16七、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17(一)事故原因17(二)事故性质19(三)事故责任认定19八、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20(一)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部高速大队20(二)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华大队20(三)XX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华大队21九、事故暴露的问题22(一)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22(二)经营者安全管理失位22(三)有关部门存在的不足23十、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及建议23十一、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24(一)进一步落实道路货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5(二)进一步强

3、化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力度25(三)以案为戒,举一反三,广泛开展警示教育26XX市X高速坪山路段“x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X月1日14时27分许,一辆小型面包车沿X高速公路东往西方向行驶至XX市坪山段时,车头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车尾发生碰撞,事故造成X人死亡,X人受伤。事故发生后,X领导XXXXXX,X应急管理厅领导XXX,市领导XXXXXXX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全力做好伤者救治及善后处置工作,举一反三,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严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

4、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由市安委办主任XXX同志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司法局、交警支队、总工会和坪山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现已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前车辆运行情况(二)2021年X月1日06时10分许,张XX驾驶xXL075UB小型面包车(以下简称“面包车”)搭载陈XX6人从XX龙华区建辉路与昌永路交叉口出发(满员),沿龙华区观澜大道、由福民收费站驶入X高速公路;08时51分许,

5、经X高速葵潭转入揭普高速公路;09时18分许,从揭普高速池尾收费站驶出高速,沿X大道、流沙大道、流沙长春路行驶。09时30分许,张XX一行抵达X市兰花广场献血屋,陈XX等下车与在献血屋等候的卓炎仪一同在献血屋献血。11时36分许,张XX驾车搭载陈XX等及从XX上车的卓炎仪一同返深(超员1人),途经XXG324国道、XX大道,从池尾收费站驶入揭普高速;X时04分许,经葵潭转入X高速;13时17分许,车辆在垢门服务区停留休息(时长约20分钟),期间除第三排两名乘客以外,其余均下车休息;13时37分许,张XX驾车进入垢门服务区加油站加油(加油时间3分钟),约13时41分许驾车驶离鲸门服务区;14时2

6、7分许,车辆行驶至X高速淡水往坑梓方向2841KM+200M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X月1日13时许,张胜华独自驾驶XLC480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牵引车)牵引xK962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以下简称“半挂车”),从X市惠城区马安镇新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旁空地出发,途经X高速,准备前往XX市X区横岗街道一工地拉陶瓷渣土,行驶至X高速公路2841KM200M路段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该车处于空载状态。(三)事故发生经过张XX驾驶牵引车沿X高速公路西行至坪山坑梓路段时,遇前方多车缓行,遂在左侧车道提前逐步减速;张XX驾驶面包车在该路段左侧车道以93kmh-108kmh的

7、速度超速行驶,遇同车道前方车辆缓行时未减速。14时27分许,张XX驾驶面包车行驶至X高速公路西行2841KM200M路段时,车头与张XX驾驶的牵引车牵引半挂车车尾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面包车上驾驶员张江勇,乘客陈XX等当场死亡,乘客李XX等五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四)应急处置情况东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X月1日14时33分许,东部高速公路大队接到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警情,于14时37分出警赶赴现场,并于15时10分到达事故现场,协同坪山消防大队、x急救中心、高速公司路政大队等单位人员开展伤员救治、事故勘察、交通疏导、现场清理等工作并做好善后工作。坪山消防大队:X月1日14时34分许接报后立

8、即赶赴现场,于15时21分到达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区域警戒,确认受困情况,利用破拆工具组、金属切割机对已严重变形的面包车进行破拆,经过30分钟的破拆处理,成功将车内后排受困人员依次救出,由于主、副驾驶位严重变形,破拆难度较大,经过1小时的破拆处理,成功将全部受困人员救出。市XO指挥中心:X月1日14时33分许接到急救电话,14时35分许XX市急救中心下达指令指派坪山区妇幼保健院车辆及医务人员赶赴现场,15时34分许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伤员开展生命体征监测、保持气道通畅、止血包扎等现场紧急抢救工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汕西分公司:X月1日14时39分许接报后路政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15时1

9、5分许到达现场,协助交警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同时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于17时05分许将事故面包车拖离现场。17时05分许,现场一条车道恢复正常通行,17时59分许,现场道路恢复正常通行。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坪山区委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伤员救治、交通疏解、事故原因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综上,该事故中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未发现存在救援指挥不当、参与人员失职、渎职等情况。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1 .伤亡情况。本次交通事故中,面包车驾驶员张江勇及乘客陈XX等

10、3人当场死亡;经鉴定,乘客XXX评定为重伤二级,XXX属轻伤二级,张XX等均属轻伤一级。2 .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坪山区政府等单位全力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接待、安抚及补偿等工作,遇难者家属情绪平稳,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二)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事故调查组核定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约X万元。二、涉事车辆、人员、道路基本情况(一)车辆情况1. XL075UB小型面包车登记注册情况:该车于201XX年4月23日在X市车管所登记注册,所有人为“X县*便利店”,登记地址为*号,品牌型号为“长安牌SC6406A,车辆类型为“小型面包车”,

11、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车辆保险情况:该车已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其中强制险保额20万元,保单号:1041015390x583698*,保险有效期自20XX年4月23日起至202XX年4月22日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0万元,车内(司机)座位险保额:1万,车内(乘客)座位险保额:6万元(6座Xl万元/座),保单号:1041015390x583697*,保险有效期自20XX年4月23日起至202XX年4月22日止。历史交通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发现,该车近三年存在5宗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2. XLC4807号

12、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注册情况:该车于202XX年8月7日在湖南郴州市车管所登记注册,所有人为吴桂敏,登记地址为湖南省宜章县*,品牌型号为“解放牌CA425OP66K24T1A,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XX年8月31日。车辆保险情况:该车已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其中强制险保额20万元,保单号:66050720214310250057*,保险有效期自202XX年8月6日起至20XX年8月6日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保单号:66052x0214310250027*,保险有效期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

13、日止。车辆道路运输证情况:经查,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具有湖南省X市交通部门20XX年8月X日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X交运管郴字4310222033*号,有效期至20XZX年8月11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历史交通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发现,该车近三年存在26宗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3. XK962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注册情况:该车于20XX年4月X日在X省娄底市车管所登记注册,所有人为龚农兵,登记地址为湖南省涟源市*,品牌型号为“坤博牌LKB9403Z”,车辆类型为“重型自卸半挂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20XX年5

14、月龚农兵将该车以人民币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桂敏。车辆保险情况: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历史交通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发现该车近三年存在7宗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一)驾驶人情况1.面包车驾驶人张XX,男,汉族,驾驶证发证机关:X省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XX年X月18日,有效期至20XX年X月18日,准驾车型:Cl,伤亡情况:死亡。2.牵引车、半挂车驾驶人张XX,男,汉族,驾驶证发证机关:X省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19XX年8月26

15、日,有效期至20XX年8月26日,准驾车型:A2,伤亡情况:无伤害。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号:44142419*,有效期至20XX年3月14日。(三)其他当事人情况牵引车、半挂车无同行人员;面包车搭载7名乘客,情况如一8一下:陈XX,男,汉族,系副驾驶位乘客,伤亡情况:死亡。XXX,男,汉族,系第二排中间座位乘客,伤亡情况:死亡。XXX,男,汉族,系第三排靠右侧座位乘客,损伤程度暂时评定为重伤二级。XXX,男,汉族,系第二排靠左侧座位乘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XXX,男,汉族,系第三排靠左侧座位乘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XX,男,汉族,系第二排靠右侧座位乘客(加座),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16、XXX,男,汉族,系第三排中间座位乘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四)事故地点道路及天气情况1 .事故地点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X高速(G15)淡水往坑梓方向2841KM+200M曲线段,曲线半径R=6000,纵坡1.491%,横坡L7%路段,双向四车道,路段为沥青路面,道路两侧已设置钢板网式隔离栅,设计最高时速为110kmh,实际限速80kmho经勘查,现场道路线形平顺、路面平整,标志标线、突出路标、轮廓标清晰完整、反光效果良好;路中及路侧均设有波形护栏,护栏设施完好。20XX年7月,经XX交科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路段进行路面定期检测显示,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l)为92.02,评定等级为优,其中路面

17、抗滑性能指数(SRI)为90.30o经系统查询,事故发生地点前后两公里范围内(单向)近三年事故发生情况如下:事发路段4000米范围内(x高速淡水往坑梓方向2840284128422843KM)在20XX年、20XX年均未发生死亡交通事故,20XX年发生1宗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近三年共发生1宗亡人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成因与道路因素无关。根据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XX)172号)相关规定,在本次事故发生前,该路段不符合列入事故多发点段的标准。2 .事发时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路段天气晴朗,路面干燥,照明条件为白天,能见度200米以上。三、事故相关

18、检验、鉴定情况1. (一)车辆检验鉴定情况2. 1.075UB小型面包车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面包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XL075UB小型面包车转向系、制动系(静态鉴定)、照明信号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转向系、制动系(静态鉴定)、照明信号装置之规定;行驶系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第9条条款行驶系之规定(第一轴上的轮胎花纹不相同)。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面包车是否存在改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经比对XL075UB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该车未检见改动痕迹。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面包车在与半挂车碰撞时的行驶

19、速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XL075UB小型面包车与XK962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碰撞前行驶速度为93kmh-108kmho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面包车驾驶员及车内乘客在事故发生时安全带使用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张江勇及副驾驶座乘客陈光冬处于系安全带状态,李伟林(坐于该车第二排左侧座位)、刘科杰(坐于该车第二排中间座位)、刘亮(坐于该车第二排右侧车底板方凳)、张石贤(坐于该车后排左侧座位)、岳大林(坐于该车后排中部座位)、卓炎仪(坐于该车后排右侧座位)均处于未系安全带状态。3. XLC480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XK962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

20、定所对牵引车牵引半挂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牵引车牵引半挂车转向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第6条款转向系之规定;牵引车第二轴右侧轮一固定螺母缺失,痕迹陈旧,故行驶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第9条款行驶系之规定,牵引车后部灯不能通电即亮,半挂车左后制动灯不能通电即亮,右后制动灯线路断离,痕迹陈旧,故照明信号装置、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第8条款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之规定;牵引车高低档阀处漏气,牵引车牵引半挂车第五轴右侧制动气管与气室连接处漏气,第四轴左侧制动鼓工作面有凹槽,第五轴左侧制动鼓工作面有凹槽及工作面

21、直径超出报废尺寸,第六轴两侧制动鼓工作面有多条凹槽,故制动系不符合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GB/18274)第4.3条款鼓式制动器之规定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第7条款制动系之规定;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与车尾部纵向水平距离超出40CM的标准,横梁左端与第六轴左边轮胎外侧胎肩横向水平距离超出IOCM的标准,横梁右部断离缺失,断口痕迹陈旧,故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第x.9条款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之规定及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II567.2)第7条款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之规定。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半挂

22、车是否存在改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XK962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货厢、钢板弹簧存在改动。(二)痕迹鉴定情况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面包车与半挂车的碰撞痕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XL075UB号小型面包车前保险杠外罩缺失痕迹、前横梁凹陷变形痕迹、散热器碰撞向后移位变形痕迹、左前翼子板变形痕迹、前引擎盖护板碰撞变形痕迹、前挡风玻璃碰撞破损痕迹、车顶棚碰撞变形痕迹、左、右A柱变形痕迹,与牵引车牵引半挂车后保险杠碰撞向前变形痕迹、后箱板后侧右部碰撞刮擦痕迹、后横梁碰撞刮擦痕迹、左后照灯灯组移位痕迹、右后照灯灯组碰撞破损痕迹,二者在痕迹部位、形态及形成机理等方面均能相互印证,符合XL075UB号小

23、型面包车车身前侧与牵引车牵引半挂车车身后侧碰撞刮擦形成的痕迹特征。(二)车辆超载、超速及超限情况经XX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江勇驾驶的XL075UB号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8人,存在超员情况;该车在事故发生前10秒内持续以约103kmh速度(道路限速80kmh)在道路左侧车道超速行驶,直至小面包车车头正面追尾同车道正在行驶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发生事故时,其车速及行驶方向均没有明显变化。张胜华驾驶的xLC480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xK962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事发时处于空车状态,无超载、超速及超限情况。(三)血检、毒检情况1.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面包车驾驶员张江勇尸血进行酒精含量

24、、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未检出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未检出血液中含有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成分。2.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牵引车牵引半挂车驾驶员张胜华静脉血样进行酒精含量、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未检出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未检出血液中含有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成分。(五)尸检情况1 .经委托XXC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面包车驾驶员张江勇死亡原因进行尸表及尸体解剖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张XX符合生前头部与钝性物体(如车内设施等)碰撞、刮擦、挤压等方式造成脑干离断等严重的开放性颅脑损伤,导致急性脑功能障碍而死亡。2 .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面包车乘客陈XX等死亡原因进行检

25、验鉴定(尸表检验),鉴定结论为:陈XX等两人均符合生前头部与钝性物体(如车内设施等)碰撞、刮擦、挤压等方式造成严重的开放性颅脑损伤,导致急性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六)视频证据情况1.事故发生时,XX市坪山区沿X高速淡水往坑梓方向2841KM+200M路段的3段路面监控录像证明,张XX驾驶xL075UB号牌小型面包车车头与张XX驾驶的XLC480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XK962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尾发生碰撞。2 .事故发生前,路面监控录像显示,牵引车牵引半挂车前方多车缓行。经委托XX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提取牵引车行驶记录仪(GPS)数据进行分析鉴定,事故发生时该车瞬时速度为20Who3 .

26、经委托XX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面包车行车记录仪数据进行提取恢复及对张江勇使用的手机内容进行鉴定,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前XL075UB号小型面包车车内无异常情况发生,张江勇未与乘客发生语言冲突或肢体接触等情况,无操作电子设备等影响驾驶安全行为。4 .经委托XX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前面大货车刹车灯的状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从视频画面可见在视频画面消失前大约2秒的时间前车刹车灯处于高亮状态。5.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定所对XLC480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XK962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灯光状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为IDJ)8191.AVI”视频中视频显示时间为21-x-Ol14:

27、46:48至2021-x-0114:46:49时间段内XLC4807号重型牵引车牵引K9623半挂车尾部存在不规律的灯光闪烁,但无法判断该灯光为XK9623挂车尾部何种灯具形成的灯光;XLC4807号重型牵引车牵引xK9623半挂车的车载汽车行驶记录仪系统时间2021x0114:28:28.0,该车行驶速度下降至Okm/h;车载汽车行驶记录仪系统时间2021x0114:28:22.4至2021x0114:28:28.0时间段内,XLC4807号重型牵引车牵引xK9623半挂车开启右转向灯;车载汽车行驶记录仪系统时间2021x0114:28:08.2至2021x0114:28:28.0时间段内,

28、xLC4807号重型牵引车牵引xK9623半挂车未开启左转向灯及危险指示灯(双闪灯);不排除VID_08191.AVI视频中XLC4807号重型牵引车牵引XK9623半挂车尾部不规律的灯光闪烁现象由该车灯光线路存在串线所致。五、涉事营运车辆有关安全管理情况涉事营运车辆为XLC480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经查,牵引车登记在吴桂敏个人名下,吴桂敏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资质,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2日,证件号为X交运管许可郴字431022009741号。吴桂敏个人名下登记有重型半挂牵引车2辆(xLC4807.XLE4766号),均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资质。(一)车辆管理情况1.年审

29、情况。吴桂敏名下两车分别于2021年8月2日、8月4日在惠州市顺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马安检测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均符合营运车辆三检合一检测评定要求,技术等级均为贰级。两车均于2021年8月17日在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交通运输局通过年度定期审验。2.GPS管理情况。经查,吴桂敏名下两车均采用湖南智慧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平台编号50837)作为车辆动态管理平台,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备安装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有效期至2022年8月10Ho至今为止,设备运作正常。3.车辆维修保养情况。经查,吴桂敏未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对车辆检修维修保养,日常保养中未做到出车前、中、后“三检

30、”,一二级保养缺失。4.车辆交通违法情况。经查,吴桂敏名下XLC4807.XLE4766两台重型半挂牵引车近三年各存在26起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完毕。(一)驾驶员管理情况经查,吴桂敏雇佣的驾驶员张胜华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六、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刑事犯罪活动线索侦查情况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开展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发当天,面包车乘客李伟林、刘亮、张石贤等人通过网上微信或在路边以劳务招聘的形式了解到有偿献血的信息联系上张江勇,张江勇称可以带他们到普宁市医院捐血,献血成功后给予300元人民币的报酬(如因身体不适等原因造成献血不成功,将支付50-100元辛苦费并提供饮食)。2021年X月1日

31、上午,张江勇驾车带李伟林、刘亮、张石贤等人到普宁市兰花广场爱心献血屋捐血,并将需要用血病人的名字(病人名字由徐勇气、杜桥翰、刘裕杰等人提供)写在对应献血登记表的下方。献血成功后,张江勇将献血证以每人65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徐勇气、杜桥翰、刘裕杰等人。徐勇气、杜桥翰、刘裕杰等人再将献血证以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卖给需要用血的病人,病人持献血证在医院登记用血。张江勇存在伙同他人从XX市龙华区非法组织社会人员前往揭阳普宁市出卖血液的违法犯罪嫌疑。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X月7日将该违法犯罪线索移交至XX市公安局龙华分局;XX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X月8日对徐勇气、杜桥翰、刘裕杰三人

32、以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立案侦查,并于X月15日将涉案嫌疑人徐勇气、杜乔翰、刘裕杰三人抓获,三人对参与组织卖血的行为供认不讳。七、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原因1 .通行条件分析。经调查,事故发生于白天,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能见度较高。2 .张江勇交通违法行为分析。张江勇驾驶XL075UB小型面包车超过核载人数(核载7人,实载8人、6人未系安全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其超员行为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张江勇驾车在事故发生前10秒内持续以约103kmh速度(道路限速80kmh)在道路左侧车道超速行驶,超过事发路段限速的20%,该行为违反中华人

33、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张江勇事发前超速驾驶,至正面追尾同车道行驶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期间,车速及行驶方向均未发生变化,说明张江勇在道路平直、视线良好的情况下,驾车时疏于观察,未发现前方同车道行驶,车辆尾灯亮启、闪烁,且体型较大、辨识度大于小型车辆的货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江勇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均是本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3 .张胜华交通违法行为分析。张胜华驾驶货车在事故发生前10秒时间里,因事发地段车多缓行,同方向为两车道,车辆均出现缓行,其在左侧车道行驶并通过间隔性制动,车速由78kmh逐

34、步降至20kmh,事发时车辆速度低于60kmh,但该低速驾驶行为受制于通行条件,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事发前10秒,张胜华驾驶尾灯亮启、闪烁,车辆体型较大、辨识度大于小型车的货车在道路平直、白天视线良好情况下,在左侧车道行驶,其车辆尾灯亮启、闪烁对后方来车已起到警醒作用,后车在上述通行条件下应当发现,因此,张胜华驾驶货车在左侧车道行驶的行为虽违反XX省道路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但与本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张胜华驾驶机件车辆外形改变,车尾反光标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车尾反光标识虽不符合安全标准,相对夜间行车时辨识度不足,影响后方车辆判断,但相对于视线良好的白天没

35、有影响。因此,该行为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但与本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分析,张江勇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在视线良好、道路平直的路段行驶时,遇前方货车尾灯亮启、闪烁警醒,车辆体型较大,容易发现的情况下,未发现前方车辆尾灯亮启、闪烁,车多缓行,依然超速行驶,至与前车发生追尾碰撞时仍未减速及避让,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张胜华虽有驾驶货车在左侧车道行驶的行为及驾驶的货车车尾反光标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但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二)事故性质L从车辆性质分析,面包车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不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2.从运输行

36、为分析,面包车不存在网络预约出租等非法营运行为,但张江勇涉嫌非法组织卖血刑事犯罪活动,面包车是其组织犯罪活动的作案交通工具。在该案中,张江勇利用面包车从XX市龙华区组织卖血人员前往普宁市进行卖血,是其作案过程中的一个接送环节,未收取车内人员任何费用,更未专门对卖血人员收取交通费用,其主观上也不存在以赚取运输费为目的,面包车是其组织犯罪活动的作案交通工具,故认定该行为不属于营运行为。(三)事故责任认定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部高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张江勇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胜华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37、面包车乘客陈光冬、刘科杰、卓炎仪、岳大林、张石贤、刘亮、李伟林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综上所述,经调查组认定,因涉及道路运输车辆,XX市沈海高速坪山段“X,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20全事故。八、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一)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部高速大队20XX年,东部大队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43661宗(现场执法43323宗、电子抓拍338宗)。在辖区范围内,全年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数和死亡人数同比2020年分别下降30%和18%,有效压降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全年共查处超速9732宗,超员170宗(小型面包车22宗),不按规定系安全带2255宗。全年共查处重型货车违法16571宗(牵

38、引车牵引半挂车改装58宗)、超限764宗,超载193宗,不按道行驶831宗,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及机件不全6235宗。全年东部大队对涉事的牵引车牵引半挂车查处共计8次(查处改装2次)。东部大队在编人员87人,除去因病、抽调及特殊情况,实际在岗人员60人,严格按照市交警支队勤务要求(工作日出勤率规定70%)安排警力在辖区范围开展交通管理等工作,实际出勤人数44人,出勤率为73.3%,超过出勤规定比例,东部高速公路大队X月1日当天的勤务安排及落实情况均符合交警支队常态路面勤务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经查,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部高速大队在此起事故中无履职责任问题。(二)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华大队20X

39、X年1月1日至20XX年X月1日期间,龙华大队每日安排两班共X个定点整治组对路面违法进行集中整治,全年共查处6座以上小型面包车、微型面包车各类违法7962宗。昌永路建辉路口为三类道路,附近有龙华客运站,酒店及旅馆较为集中,该路段人流密度大,每日均有安排警力在该路段巡逻整治。2021年全年在该路段共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3421宗,其中违停635宗,货车违法271宗,小型货车超载5宗,安全带违法3宗。20XX年X月1日龙华大队勤务情况:大队在编人员194人,除去因病、抽调及特殊情况,实际在岗人员156人,严格按照市交警支队勤务要求(工作日出勤率规定70%)安排警力在辖区范围开展交通管理等工作,实际

40、出勤人数117人,出勤率为75%,超过出勤规定比例。经查,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华大队在此起事故中无履职责任问题。(三)XX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华大队2021年共出动人员11063人次,开展各类交通执法行动2880、次,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2810宗。其中针对客运行业领域,共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信访件609宗,查处各类案件916宗,其中查处各类非法营运案件88宗、无证网约车及平台案件270宗、租赁大巴23宗、包车重点案件229宗、越线经营大巴案件264宗、出租车违章案件42宗。根据辖区劳务市场庞大、短工运输频繁、流动性大等特点,针对该重点区域路段采取流动检查与固定检查、突击整治与常态化管理、错

41、时执法与日常管控相结合方式,加大执法查处力度。2021年该区域路段共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17宗,其中非法营运黑大巴案件7宗、客运班车包车案件7宗、其他违法案件3宗。定期开展执法信息研判,针对外地市籍车辆在辖区多次被查处且屡禁不止的特点,将查处次数较多的车辆分别抄送至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共抄送案件79宗。同时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客运市场整治行动,共联合开展行动34次,查处案件29宗。经查,XX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华大队在此起事故中无履职责任问题。九、事故暴露的问题虽然本起事故中生产经营性车辆无责,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但为强化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通过对事故的延伸调查,发现仍存在一些

42、不容忽视的问题。(一)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面包车存在超速、超员违法行为,且后排座位乘客未系安全带,牵引车存在在非超车情况下占用左侧车道行驶情况,反映出驾驶员存在安全驾驶、安全行车意识淡薄的问题。(一)经营者安全管理失位吴桂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从事经营活动,对其名下的涉事车辆疏于管理,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对车辆检修保养,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三)有关部门存在的不足1.牵引车牵引半挂车在事发路段不按车道行驶,按照相关要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同方向有两条车道的,货运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不得驶入左侧车道。目前,货运汽车仍存在违反靠右侧车道通行相关要求、长时间占用左侧车道行

43、驶的问题,反映出XX交警部门对“不按车道行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仍不足,对相关驾驶员、车辆所属单位的安全宣传未到位。2.面包车自揭阳市普宁市兰花广场献血屋返深时已存在超员现象,途经普宁G324国道、普宁大道、池尾收费站驶入揭普高速前均未被查处,反映出揭阳市交警部门对查处车辆超员违法行为存在漏洞。3.郴州市宜章县交通运输局仅对重型货车的登记注册进行管理,但登记注册后车辆的改装、反光标志缺失、异地运输监管存在不足,督促车辆经营者(吴桂敏)对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的力度不够。十、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及建议(一)张江勇。系肇事车辆XL075UB号牌小型面包车驾驶员,涉嫌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

44、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二)张胜华。系LC480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xK962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建议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部高速公路大队对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车道行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三)吴XXo系xLC480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xK962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个体经营者,建议郴州市宜章县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约谈,并对其未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对车辆检修维修保养等情形作出处理。(四)其他人员。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对徐XX等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五)湖南智慧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45、建议郴州市交通运输局约谈湖南智慧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对其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六)东部高速大队。建议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约谈东部高速大队党总支班子成员,要求其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加强高速公路巡逻密度,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七)宜章县交通运输局。建议郴州市交通运输局约谈并责成宜章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讨,切实加强道路货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道路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道路货运车辆技术符合标准规范,坚决杜绝病车上路。十一、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46、,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和管控措施,坚决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一)进一步落实道路货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湖南省郴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个人名下的货运车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尤其针对长期在异地营运的货运车辆加强管控,责任落实到车辆经营者,督促其对个人名下车辆日常监管到位,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并督促其对驾驶员做好安全驾驶培训。(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力度1 .建议XX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联合执法,针对客运行业在夜间、周末、法定节假日等重点时段,机场、码头、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商业中心等客流集散地重点区域,加强

47、执法力量。2 .建议XX市、揭阳市的交警部门加大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以及高速路服务区的检查频次,加大对超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3.建议郴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其许可的营运车辆擅自加装改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及反光标志缺失等问题的监管力度;XX市、惠州市交警部门加大对半挂车擅自加装改装、机件不全、反光标志缺失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4.建议XX市交警部门在高速公路上更新、分段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系统,加大对半挂车不按车道行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三)以案为戒,举一反三,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建议XX市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广泛开展集中警示曝光,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典型案例,编辑成提示短信,向7座以上面包车、中小型客车、重型货车等重点车辆所有人集中推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如“XX交警”“XX交通运输执法”公众号等,通过文章、视频等形式全方位解析本次事故成因,警示教育广大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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