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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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23)13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促进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9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促进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内商贸字(2022)336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3)99号),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一)支持招引跨境电商头部企业落户。对在包头市新设立或迁入的综合型(区域型)和职能型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首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二)支持跨境电商在线贸易1 .对通过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2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610)模式开展业务,年交易额达到100万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交易额

3、的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2 .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710)、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模式开展业务,年出口交易额达到500万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3 .对传统外贸企业入驻各类跨境电商平台的支持,按照自治区政策执行。(三)支持跨境电商自主品牌培育。对使用自主品牌通过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等数字化平台进行境外推广服务的企业,企业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按不超过年跨境电商网络营销推广费用30%的比例,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

4、业通过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提升产品附加值,对通过各类国际认证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自治区政策执行。(四)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发展。对年服务包头市跨境电商企业30家以上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发展(五)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对经自治区商务厅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且在一个运营年度内,入驻有跨境电商交易额企业超过20家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3亿元人民币的,给予园区运营方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入驻有跨境电商交易额企业超过50家且年跨境电商交易

5、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园区运营方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含前档)。三、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要素保障(六)支持跨境电商020体验店。对累计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者店内现场展示商品品类数量不少于300种,通过线上售卖的商品品类数量不少于500种,经营满一年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商020线下体验店,按照6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七)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和公共海外仓建设。对在境外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等重点市场的面积100o平方米以上、经

6、营满一年且服务包头市跨境电商综试区企业达到总服务企业40%以上,按照仓储设备投入额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外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使用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八)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育。对开设跨境电商专业(或设立面向包头市跨境电商企业委培班),且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包头市院校,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支持。(九)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小微企业(上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按照自治区政策执行。四、附则(十)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包头市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

7、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跨境电商交易额数据纳入包头市统计范围,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十一)本政策中,同一主体除第1条与第2条政策不可同时申报外,其余政策可同时申报,单个主体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已获得中央、自治区、市级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十二)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市级跨境电商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自治区跨境电商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十三)本政策所需资金除明确由自治区资金支持的,均由市本级、获奖补对象所在旗县区各承担50%,支持资金按年度兑付,按项目申报,每年第一季度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企业按指南分别报送项目至属地旗县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旗县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将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及两部门联合申报文件报至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商务局、财政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且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涉及资金由旗县区先行全额奖补相关企业,年终市财政局通过体制结算将应由市本级承担的50%的奖补资金拨付相应旗县区。(十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于2023年12月31日截止。各类奖补的数据采集期为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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