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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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省管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改革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办发(2023)11号),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促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0月26日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促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2、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5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技工院校的新设、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办学,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明确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专门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技术学校。从办学层次分类

3、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从办学性质分类包括公办技工院校、民办技工院校。第三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的新设、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办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技师学院的新设、分立、合并、更名与终止办学,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设立技工院校应事先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需要机构编制予以保障的还应事先征求同级党委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第四条设立技工院校,应当适应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第五条设立技工院校一般应遵循从技工学校到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逐级申请设立的原则;按技师学院标准建设

4、的学校,可直接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申请联合举办技工院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院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设立技工院校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办学经费、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具体设置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执行,其中,学校独立产权的校园占地面积和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应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一半以上。设立民办技工院校还应当符合江西省民办技工院校设立条件(附件1)规定的各项条件。第七条民办技工院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由举

5、办者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条申请设立技工院校,申请人应当按照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准备申请材料,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江西政务服务网人社专区或各级人社服务窗口,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申请。民办技工院校设立一般分为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在筹设期内,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活动,不得发布招生简章,不得进行招生宣传。第九条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6、一)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设置标准和设立条件,按照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评审表(附件3),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办学能力等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三)审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无问题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批准;技师学院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7、,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批准设立的,出具同意设立的批复,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院校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筹设的或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四)评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批准设立或升格满3年的技工院校进行办学情况评估,对达不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依法依规降至相应办学层次,技工学校依法依规停止办学。第十条技工院校经批准设立后,应根据办学性质依法到机构编制、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技工院校分立、合并的,应当做好财务清算,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妥善安置学生。公办技工院校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民办技工院校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8、保障厅提出申请,按照新设技工院校的程序办理。技工院校分立、合并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第十二条申请变更技工院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办学地址、学校名称等事项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材料按照江西省技工院校变更申请材料清单(附件4)要求提供:(一)公办技工院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办学地址、学校名称,由学校举办者提出。(二)民办技工院校变更举办者,由举办者提出,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办学地址、学校名称,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提出。第十三条技工院校变更举办者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

9、得损害师生权益。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予以责令变更。民办技工院校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公示。第十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事项,并向社会公示公告。办理变更举办者、办学地址的,应当组织专家组按规定的设置标准和设立条件进行重新核准办学条件。变更办学许可证信息的,应当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第十五条技工院校申请增设校区的,按照申请变更办学地址的程序办理。申请增设校区的技工

10、院校应当具有较强的办学实力,所增设的校区应当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和设立条件,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其办学活动由申请的技工院校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第十六条技工院校申请设立分校的,应当单独申请办学许可,按照新设技工院校办理,并到登记机关进行分校或分公司登记。第十七条技工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第十八条技工院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应当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按照江西省技工院校终止办学申请材料清单(附件5)要求提

11、供。技工院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发布拟终止办学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办学方案,妥善解决在职教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稳妥安置在校学生。第十九条公办技工院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进行终止办学,并予以公告。民办技工院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第二十条技工院校终止办学时,应当依法组织财务清算,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5)45号)、江西省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

12、(试行)(赣人社发(2015)53号)同时废止。附件:1.江西省民办技工院校设立条件2 .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申请材料清单附件预览3 .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评审表附件预览4 .江西省技工院校变更申请材料清单附件预览5 .江西省技工院校终止办学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江西省民办技工院校设立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技工院校,除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申请举办民办技工院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举办者、学校名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二)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法定代表人、学校章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

13、应的办学场地;(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和符合校园安全要求的教育教学设备;(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校长及管理人员队伍;(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任教师队伍;(八)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九)根据国家要求制定教学计划,配有相应教材;(十)具有健全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二、举办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技工院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技工院校。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并具备相应条件。(一)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

14、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所举办的民办技工院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参与举办民办技工院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5、四)联合办学者。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技工院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技工院校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三、名称(一)民办技工院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院校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使用

16、县区及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含已有公办学校名称)和宗教名称,不得带有可能造成误解误导的文字、内容或简称。不得使用己被撤销的技工院校名称。(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民办技工院校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XX(行政区划名称)XX(字号)XX技工学校;XX(行政区划名称)XX(字号)XX技工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

17、请设立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的,举办者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名称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审批。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可在审批设立时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使用简称,并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学许可证或批准筹设文件中予以注明。简称仅可省略公司组织形式,并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简称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和学校全称。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技工院校,其名称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命名的,可以继续沿用。四、章程民办技工院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

18、和管理活动。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核准。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仅需载明举办者权利义务);(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五)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院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

19、与程序;(九)章程修改程序。五、办学经费(一)民办技工院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民办技工院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二)允许民办技工院校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地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同时需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三)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技工院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

20、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四)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足额过户到民办技工院校名下,且权属证书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六、组织机构(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技工院校应当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院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民办技工院校党组织负责人与学校理(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做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要决策和实施监督的机制。(二)决策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

21、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职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一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决策机构成员。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或其他参公管理人员担任决策机构成员的,需征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三)执行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四)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

22、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监督机构成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七、法定代表人、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一)法定代表人。民办技工院校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校长。民办技工院校校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

23、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长应专职,达到同级同类公办技工院校校长任职条件,熟悉技工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具有能够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三)教学管理人员。民办技工院校应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高级(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二年及以上职业技能教育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及学生管理经验。(四)财务管理人员。民办技工

24、院校财会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五)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六)民办技工院校学校决策机构成员与财务、资产、人事、后勤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11、师资队伍(一)民办技工院校应当根据所开设的专业及办学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人员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数量、结构及师生比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25、。(二)民办技工院校应按要求配置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思政教育等教师。(三)民办技工院校聘任公办院校教师应当经其所在院校书面同意;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被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管理及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民办技工院校教师。九、办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申请设立民办技工院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其中学校独立产权的校园占地面积和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应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一半以上。租用场地办学的,应当避开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居民住宅和存在安全问题的建筑不得作为民办技工院校的注册及办学场

26、所,不得跨县区租赁、多地租赁。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要求。校园建设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8)40号)执行。利用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用于办学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十、办学规模民办技工院校应根据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十一、专业设置(一)民办技工院校初设专业应符合本地区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发展需求,应与本地区技能人

27、才需求相匹配,与促进学生就业目标相适应。(二)民办技工学校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民办高级技工学校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民办技师学院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十二、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生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制度。十三、其他条件本办法未作明确的,依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附件5江西省技工院校终止办学申请材料清单1 .办学终止申请报告(由学校举办者提出);2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仅民办技工院校);3 .学生、教职工安置及学校资产的处置方案;4 .财务清算材料。包括财产目录、债权、债务清单,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等;5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仅民办技工院校);6 .学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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