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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经营活动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举办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实施对经营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举办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包括涉海项目和涉空
2、项目,其中涉海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水资源开展的帆船、帆板、潜水、海钓、冲浪、漂流、自然水域游泳、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等,涉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高空跳伞、低空飞行、滑翔伞等。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调整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范围并予以公布。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帆船、帆板、潜水、海钓、冲浪、漂流、自然水域游泳、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等涉海体育赛事活动和高空跳伞、低空飞行、滑翔伞等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第四条省体育行政部门是本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主管
3、部门,负责指导本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和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本省各级涉海涉空体育项目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规定,协助做好涉海涉空体育项目和体育赛事活动的行业规范、行业自衡口指导服务工作。第二章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的安全管理第六条开展涉海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前,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涉海体育运动项目的经营。第七条针对潜水运动的经营,应当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海南省潜水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潜水项目场所所在地的
4、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承接该事项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八条针对帆船、帆板、海钓、冲浪、漂流、自然水域游泳、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等体育运动项目的经营,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发展实际,对帆船、帆板、海钓、冲浪、漂流、自然水域游泳、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等体育运动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帆船、帆板、海钓、冲浪、自然水域游泳、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等涉
5、海体育运动项目的经营。第九条针对高空跳伞、低空飞行、滑翔伞等涉空项目的经营和安全运行,经营者应当根据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跳伞运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体育、空中交通、无线电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接受民航海南监管局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审批、备案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守和维护市场秩序。第十二条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三条涉海涉空
6、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一)确保经营场所、安全设施、救助设施、装备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数量的,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抢救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救助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第十四条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十五条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
7、当就体育运动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十六条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十七条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相关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十八条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救护措施,并立即向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应急管理、体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损坏、破坏事故现场及毁灭有关证据。第十九条涉海涉
8、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需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遵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避风要求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交通管制措施。第三章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针对潜水、高空跳伞、低空飞行、滑翔伞等项目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体育总局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规字(2023)2号)等,在赛事活动举办前由组织者向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跨行政区域举办的潜水、高空跳伞、低空飞行、滑翔伞等项目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
9、申请,共同审批后方可举办。由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潜水、高空跳伞、低空飞行、滑翔伞等项目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范围,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从严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应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潜水、高空跳伞、低空飞行、滑翔伞等项目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第二十一条举办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等组织者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
10、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四)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第四章促进发展第二十二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资规、生态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水域规划的要求,规范海域使用秩序,做好经营涉海体育运动项目、举办涉海体育赛事活动的用海要素保端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和涉海涉空体育项目协会应当加强对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技能培训,提升其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四条省、市、县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宣传平台公开经营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和举办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的规范要求、相关技术标准
11、,为项目经营者和赛事组织者提供信息服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相关信息,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政务服务。第二十五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海事、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综合服务机制,通报赛事活动举办情况,协调赛事活动重大事项,保障赛事活动有序运作。第二十六条省级涉海涉空体育项目协会应制定公布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等规范要求,提高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的规范化水平。鼓励各级涉海涉空体育项目协会向体育赛事组织者提供技术、规则、器材、人员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第二十七条省级体育行
12、政部门和涉海涉空体育项目协会可以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按照择优、公开、就近原则选派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应当全面掌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情况,负责现场指导体育赛事活动相关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检查监督赛事活动安全保障重点环节等工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及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建立完善的审管法信闭环联动机制,有效运用互联网+监管”平台,通过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及跨部门联合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及涉
13、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育行政部门发现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场口事后材料备案、不符合法定经营条件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负责查处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承担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职责。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建立海域应急监管协同工作机制,督促、指导体育行政部门落实对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企业和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涉海项目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依法查处涉海项目船舶违反
14、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民航海南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以及相关民航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授权做好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资规、生态、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本条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市县决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第二十九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涉海涉空体育项目协会、生活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各类主体加强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归集、整合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的企业信息、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评价等信息,依法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
15、经营者信用状况实行监管。第三十条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举办的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进行跟踪指导,如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形时,立即启动熔断机制,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I力度,确保全省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第三十一条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业务指导,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需加强风险和安全管控,潜水项目经营者应当投
16、保体育意夕M穷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鼓励帆船、帆板、海钓、冲浪、漂流、自然水域游泳、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高空跳伞、低空飞行、滑翔伞等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体育意夕M穷害保险。潜水、高空跳伞、低空飞行、滑翔伞等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各涉海涉空体育项目协会和保险公司探索研发适合本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开展的专业险种,共同设定保险理赔制度,保障企业与游客的合法权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体育行政部门许可,无证经营潜水运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依照全民健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
17、条规定,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涉海体育运动项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跳伞运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体育行政部门、民航海南监管部门等根据管理权限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或赛事组织者未落实保障措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取得体育行政部门许可举办潜水、高空跳伞、低空飞行、滑翔伞等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县决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月X日。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