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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梁子湖区惠企帮扶政策汇编(节选)梁子湖区行政审批局二O二三年四月鄂州市惠民惠企政策平台惠民惠企政策(梁子湖区)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的三十条措施(梁政发(2023)2号)1-8第一部分:加大财税支持方面9-17第二部分:加大金融支持方面18-27第三部分:促进稳岗就业方面28-32第四部分:减轻企业负担方面33-50第五部分:支持企业创新方案51-55第六部分:人才支撑发展方面56-59l三三三l梁政发(2023)2号梁广湖区人民政府关卜进-步加快创新发展的三十条措施各镇人民政府、梧桐湖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的三十条措施印发给
2、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9日 Z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的三十条措施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牢把握市委赋予梁子湖区“武汉都市圈后花园”的发展定位,紧扣构建“三区一地一城”的发展格局,抢抓武汉新城、科创大走廊建设等历史性机遇,把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加快建设具有全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一、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国家级平台:对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Iloo万元
3、(含区级100万元)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低于220万元(含区级20万元)的支持。省级平台: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55万元奖励(含区级5万元)。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2万元奖励(含区级2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二、支持培育科技型企业(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Q对新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在高新技术企
4、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含区级10万元)。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12万元(含区级2万元);对成功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1.2万元(含区级0.2万元),其中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对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万”行动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对入选10家科技领军企业、100家龙头企业、IooO家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10万元(含区级10万元)、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5、四)外向型经济发展补助。对在本区新落户的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币的(含本数,以外管FDl为依据),按照外资实际到资的4%-6%(含区级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100万元(含区级1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区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区财政局)(五)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机构,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5%(其中区级5%)标准给予补助;在5年内对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20万元(其中区级20万元),对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10万元(其中区级10万元)。对世界500强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
6、补助330万元(其中区级30万元),设立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220万元(其中区级2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区财政局)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六)支持建设“双创”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口万元奖励(含区级1万元)。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优秀的给予22万元奖励(含区级2万元)o对从外地转入的上述平台参照新建平台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七)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
7、给予22万元奖励(含区级2万元),将企业建设中试基地纳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八)鼓励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每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1.2万元(含区级0.2万元),对每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九)支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在1亿元以上的登记机构,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总额的0.0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区级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四、支持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十)对独立或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
8、人,给予IlOO万元(含区级10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165万元(含区级15万元)、55万元(含区级5万元)、33万元(含区级3万元)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十一)对独立或牵头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220万元(含区级2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湖北省技术发明奖、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单位或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10万元(含
9、区级10万元)、33万元(含区级3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11万元(含区级1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奖励22万元(含区级2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五、支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十二)支持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对新入选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10万元(含区级10万元)、55万元奖励(含区级5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城投公司、区财政局)(十三)支持建设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5.5万元(含区级0.5万元)补助。
10、(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十四)支持建设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给予22万元(含区级2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城投公司、区财政局)(十五)支持科技特派员选派。科技特派员由各级认定,并承担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省级和市级由上级科技部门负责,区科技特派员区级每年给予8500元(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六、重资产支持政策(十六)实行厂房租赁补贴。凡具有世界领先、国内一流高科技水平,经过了中试阶段,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即将投产落户梧桐湖园区的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企业,除按相关规定享受
11、省市区优惠政策外,在完成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前提下,可免三年厂房租金,享受300元/nr的厂房装修补贴优惠政策。对已经投产且合同期满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若完成投资强度、亩产税收指标,继续按年度、进度提供厂房租赁补贴及相关配套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各镇及梧桐湖园区管委会)七、培育壮大产业规模(十七)鼓励企业项目入库。给予各类亿元项目“双入库”企业区级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新进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含区级10万元);复进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含区级5万元);对月度新开业和年度“小进规”、“小进限”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含区级5万元);新开业
12、企业次年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贡献率进入全市行业前10名的企业,追加奖励4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两年内营业收入、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新入库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1万元(含区级1万元);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5万元(含区级5万元);对“小进限”批零住餐个体单位当年奖励3万元(含区级2万元),在库稳定运行2年后追加奖励2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当年一次性奖励22万元(含区级2万元)。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转型为独立法人单位并纳入统计库的,三年内分别按税务申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含区级1%)给予补贴。(责任单位
13、:区发改和经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十八)鼓励实体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增区级地方贡献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体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区级地方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八、鼓励发展数字经济(十九)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上云标杆企业、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的试点示范企业、“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1万元(含区级1万元)、5.5万元奖励(含区级0.5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和
14、经信局、区财政局)九、金融支持政策(二十)贷款贴息补助。落实市级政策,对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当年新增贷款的,按银行贷款额给予贴息10%。年贴息不超过企业对财力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二十一)产业基金支持。充分发挥科创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支持作用,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可申请区级产业引导基金。(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金融办、区城投公司、区财政局)(二十二)鼓励实体企业上市或重组。对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首发上市企业,最高奖励2200万元(含区级200万元奖励);对在美国纽
15、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企业,以及迁入投资经营的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区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区且守法经营的,奖励1650万元(含区级150万元)。如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A股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十、人才支持政策(二十三)支持重奖“高管自企业首个年销售收入过亿元且年增幅达10%以上的年度起2年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等,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财
16、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聘请区级招商大使,按照当年实际经济贡献率现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区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十一、品牌创建支持政策(二十四)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区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10万元(含区级10万元)。(责
17、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二十五)支持企业品牌创新发展。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国家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或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2万元(含区级2万元)、16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老字号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3万元(含区级3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11万元(含区级1万元)的奖励(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复查换证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每个品种给予奖励1万元(含区级0.5万元)、2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品牌培育创新大赛金奖的企业区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
18、元,银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二十六)支持企业质量创新发展。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和金种子企业、鄂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除享受市级以上奖励政策外,区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行政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由市级升为省级、由省级升为国家级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二十七)支持企业标准化发展。对主导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除享受市级以上奖励政策外,区级
19、分别按照20万元、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排名前3名的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其他参与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参与制(修)订各级标准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不受此限。(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十二、保护知识产权(二十八)支持发明专利创造。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每件1万元给予奖助;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
20、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十三、资源要素支持政策(二十九)实施项目用地支持。新引进“标准地”供地类工业项目,按照新建项目规划验收后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等指标,满足取得土地出让条件和“标准地”使用要求的给予产业扶持。对符合市级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以最高年限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本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积极推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土地使用期限。允许企业在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
21、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机(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三十)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对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和兑现土地年度计划指标、耕地占补指标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扶持的科技类的省级重点项目,地方政府给予土地指标覆盖。(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本措施所涉及的奖补资金含市区两级,区级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依照文件规定,应予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当年的年底或次年的1月31日前向区直相关单位申请应予奖励的范围、资金数额,区发改和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区财政局负责核拨奖励资金。未在梁子湖区实际经营、缴税,仅有少量人员留守的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
22、、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本级奖励的,按对企业最优惠一项执行,企业享受政策原则是不突破区级地方贡献额。在梁子湖区引进或成果转化企业,必须在梁子湖区注册,兑现奖励与企业贡献同步执行。对人才引进和企业融资,政府相关责任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跟踪服务。各级政府部门要增强行政服务功能,提高行政效率。要逐步制定科学考核机制,保障优惠政策正确执行。本措施发布之前已签订的合同,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区政府已颁布的政策与本措施有冲突的,以本措施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本措施有冲突的,以调整后的国家政策为准。加大财税支持方面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23、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2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
24、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3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财税201921号)4 .对注册落户本市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补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合作社,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的
25、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对新进规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原有政策上额外奖补20万元。对主营业收入首次过10亿元、5亿元和1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5 .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投资主体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奖励投资主体500万元。6 .支持乘用车“以旧换新”。在我市报废或转出本人名下的老旧乘用车,并在我市入库限上乘用车经销商处新购买的新能源或国VI排放标准的乘用车车型、在市内完成注册登记的,可申请以旧换新补贴:新能源车3000元每辆、
26、燃油车2000元每辆。7 .投放鄂州系列消费券。安排消费券资金100O万元,与有合作意向的互联网平台共同出资,在“618”“中秋”“国庆”“双11”“春节”等关键时间节点投放定点消费券,支持我市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限上企业发展。8 .鼓励直播助企助农销货。对市内限上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电商直播销售终端产品或市内规上工业企业通过电商直播销售自产工业品,达到500万元每年以上(含)的,按照主播带货佣金的15%对该企业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市内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电商直播销售农产品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主播带货佣金的20%对该企业
27、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鄂州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9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10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Q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6大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企业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11 .中小
28、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当年可IO0%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当年可允许减半扣除;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12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O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父母可以选
29、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Q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13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Q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14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自202
30、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15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自2019年1月I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16 .吸
31、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一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税务
32、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17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
33、第49号)18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19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机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35、的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1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
3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22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23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
37、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24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38、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25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26 .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9、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27 .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
40、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28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经营所得;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41、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9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
42、21年第4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30 .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赛、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31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2年5月10,延续实施阶段性降
43、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Ho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机本地具体费率由各省(区、市)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o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32
44、 .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关于明确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1)8号)33 .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政策。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
45、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34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35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46、,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36 .加快技术改造投资升级。鼓励政银担联动发力,引导省内金融机构投放不低于200亿元的优惠利率专项贷款,力争撬动直接投资1000亿元以上。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对2023年3月1日至10月1日新增重点领域技术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两年,贴息后实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37 .加力数字基础设施投资。适度超前布局新基建,2023年5G宏基站省级奖励标准阶段性提高至1万元/个,对建设单位超出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给予奖励
47、,力争全年新建数量达到2.5万个以上。38 .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继续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领域。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结构,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需求应保尽保。全年安排200亿元以上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产业园区完善功能、提档升级,推动全省产业园区进一步加快发展。39 .发挥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制定出台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加强省与市县联动,联合打造总规模超过2000亿元的湖北省政府投资基金群。按照“政府引导基金+国资母基金”两翼发展模式,发挥引导撬动作用,重点围绕长江经济带、三大都市圈、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
48、业、数字经济等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支持设立分母基金或专项基金,带动各类资本参与。省级财政2023年完成100亿元省科创天使母基金首期出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加大金融支持方面1 .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经2022271号)2 .经营主体从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