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647371 上传时间:2023-12-0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征求意见稿).docx(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国家市场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从事水务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务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务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水电工程、城镇供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等各类水务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务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

2、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笫四条质量检测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检测结果是评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质量检测相关单位、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质量检测的规范、技术标准。第五条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检测单位与检测人员管理第六条检测单位开展水利项目检测业务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水利工程质量检

3、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开展供排水项目检测业务应当按照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另需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在相应的资质等级及类别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质量检测业务。第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委派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水务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实施检测。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水利部、住建部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第八条海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的申报,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相关申报审批流程可根据海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承诺即

4、入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分支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管理第九条省外检测机构需要在我省设立检测场所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并由我省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向省水务质监局进行备案。第十条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公章、检测项目、期限等。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地进行资质认定,并在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与设立地资质认定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分支机构的检测场所、检测人员应固定,人员专业与数量应满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工地现场试验室是参建

5、各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工地现场设立的临时性试验检测场所。项目法人应组织对参建各方设置的工地试验室在投入使用前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单位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应经我省市场管理部门进行资质认定,并在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检测项目、期限等。工程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满足对应工程项目的现场检测需求,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场所及管理要求应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导则执行。工地试验室不得承接本工程项目以外的检测业务,工地试验室未取得授权的检

6、测参数,由母体机构负责完成;母体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参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完成。检测合同必须由其母体检测单位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签订。笫十二条.检测单位对工地试验室的日常管理、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负全部责任。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涉及的法律责任由其母体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三条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地试验室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相关检验检测要求的设备、设施和检测人员,并确保其工作环境条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工地试验室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应经过具备检定资质的检定单位检定/校准,并在检定/校

7、准有效期内开展检测工作。(三)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管理和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检测试验工作程序、设备仪器操作规程及其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四)经项目法人组织完成核查验收,并报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章规范检测活动第十四条全省水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法人等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具有相应水务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鼓励施工自检由项目法人委托实施。施工自检委托主体的变化,不影响施工单位对施工自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和工地试验室应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在检测标准选用时,应优先选用水务相关国家或

8、行业标准。若无可参照的国家、行业等标准,可由检测单位提出检测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第十六条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检测的检测项目及检测频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工程设计文件等相关要求。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除施工自检外,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施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厉害关系。承接施工自检的检测单位,不得承接同一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平行检测或项目法人委托检测。第十八条每个检测项目参数应有两名及以上检测员进行检测操作。第十九条对涉及工程结

9、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监理见证取样。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应制定相关见证取样工作方案,明确见证取样工作流程,并派监理人员负责见证,见证人员应对样品进行真实性标识,取制样人员应予以配合。见证人员及取制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以保障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取样单位的名称,以及见证员和取样员的信息。提供样品的施工单位和送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对取制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检测单位试验室接收样品时,应通过检测平台(如有)进行样品信息比对,比对信息不一致或标识损坏的,检测单位应拒绝接收。第二十条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规定程

10、序,完成检测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保证其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检测样品、检测环境条件、检测方法不符合有关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时,检测机构有权拒绝接收样品或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及CMA标志章。检测报告应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取样单位的名称,以及见证员和取样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检测单位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在检测中发现结果不合格时,有样品的应保存样品,并及时登记检测不合格台账,并告知委托单位、监理单位。不合格检测结果经监理单位判断,涉及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应

11、在24小时内报告项目法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参建单位,明确处置方案并督促完成整改,整改结果应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单位在对管道、构筑物和灌浆工程实施功能性试验(管道水压和闭水、构筑物满水试验、灌浆工程压水和注水试验)时,必须实行举牌验收制度,验收牌包含工程名称、验收部位、内容、人员、结论时间等信息,并在验收牌上进行详细记录,对参与验收人员、验收内容与验收公示牌一起拍照留档,检测单位应对试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录像留档,所有影像资料作为备查资料存档。第二十二条对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存在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双方认可的或相应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12、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复检,相关费用由异议主张方负责。第五章检测信息化第二十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检测机构信用信息化管理,倡导建立水务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检测平台)。笫二十四条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可在检测平台进行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检测业务等信息登记后,通过检测平台开展检测活动。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在检测平台登记被检测工程信息及见证取样信息。第二十六条检测平台记载的相关信息是评价检测单位与人员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等,可通过检测平台实现对检测报告的统计、查询以及工程

13、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等。第六章检测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管辖区内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涉及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的项目参数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和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六)人员资历、数量是否满足相关要

14、求,人员档案是否建立健全。(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检测需求,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检定/校准等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五)对检测机构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六)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

15、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第三十条监督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检查制度,每年度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具体方案,并应明确抽查的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等。笫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应当书面报告监督检查单位,对发现检测机构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应及时报告

16、检测资质审批机关。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第三十三条检测单位、检测人员或其他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对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海南省水务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