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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企业财产安全,提升火灾风险防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各分子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中,公司控股的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医院、养老院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第三条公司和各分子公司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员工共同参与、火灾风险分级防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控股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管
2、;控股各分子公司全面负责本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板块生
3、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制定工作计划。(三)监督、检查各分子公司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及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四)为板块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保新、改、扩建工程消防设施的“三同时“。(五)督促各分子公司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和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六)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七)组织制定适用于全板块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八)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九)对板块消防安全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进行问责。(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规定的其他
4、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板块消防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安全管理部是板块消防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本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公司安全管理部要确定公司本部重点消防部位,明确兼职消防安全员,并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第九条各分子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置满足企业消防安全实际需要的组织机构,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建立与企业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控股各分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
5、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安全应急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七)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与企业实际需求相适应的专职消防队伍和岗位志愿消防队。(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
6、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及设备设施、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第十一条酒店经营企业除履行第九条
7、、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宜少于一次,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或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
8、向社会公开。(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十二条养老企业除履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要求,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评价,并实施有效监控。(二)落实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事项。(三)落实地方政府制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四)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第十三条各分子公司对外租赁时,应向承租方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场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各分子公司可以根
9、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I,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安排的其
10、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消防管理职责,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宾馆及养老机构做好消防管理制度及规程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规定的衔接。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微型消防站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
11、容。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原则上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第十七条各分子公司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各分子公司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主要负责本单位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以及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
12、配合工作。各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岗位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理论知识培训和消防应急救援技能训练。第十九条各分子公司要加强对电动汽车(叉车)、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严禁违规停放、违规充电。集中停放的部位与其他部位直接连通的,必须设置防火分隔设施。停放地点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条各分子公司应当确定单位内部消防重点部位:(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如厨房、汽车库、化学危险品仓库、燃气锅炉等。(二)发生火灾后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如与火灾扑救密切相关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三)性质重要、发生事故影响全局的部位,如通信设备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四)
13、财产集中的部位,如储存大量原料、成品的仓库,或存放先进技术设备的化验室、仓库等。(五)人员集中的部位,如宾馆客房、文体娱乐中心、养老机构长者房间、员工集体宿舍等。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
14、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应当按照当地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各分子公司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
15、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电气设施设备(包括防雷、防静电)、燃气设施设备等维修保养有关要求,对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及时消除安全
16、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二十四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二十五条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
17、、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
18、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分子公司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第二十八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二十九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分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三十条消防事故管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一条各分子公司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
19、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各分子公司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第三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
20、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三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
21、围内的人员。第八章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各分子公司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三十六条对重点场所进行新改扩建工程及检修维修、房屋装修、装饰,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的单位要加强对施工方的消防安全监管,严格审核施工方案,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制度。第三十七条各分子公司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规定,按照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
22、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的原则,做好消防设计备案及验收工作。第三十八条工程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通过手续,应移交档案室保存,并复印一份保存备查。第九章消防档案第三十九条各分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各分子公司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
2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
24、(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十章考核与奖惩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制度造成消防安全事故(事件)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追责。第四十三条公司把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及时掌握控股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强化责任追究和考核,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四十四条公司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评价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