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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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封山育林管理,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林地、水源地等生态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卫辉市、辉县市和凤泉区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蕖能力的疏林地、迹地、造林失败地、灌木林地,以及乔木林、竹林,通过封禁或辅以人工辅助育林措施,保护并促进幼苗幼树、林木的自然生长发育,从而恢复形成森林或灌木林,或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第四条封山育林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封育结合、教育引导和群众参与的原

2、则。第五条封山育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在新乡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卫辉市、辉县市和凤泉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封山育林工作。第六条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封山育林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实施和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编制作业设计,在封山育林区周边设置界桩(标),在主要出入口等明显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或标牌,在牲畜活动频繁地段设置围栏及其他封育设施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广舍饲圈养技术,引导食草家畜养殖户发展舍饲圈养,推动散养放牧养殖习惯的转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相关的用地和规划审批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在封育区内的违规建设行为。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在封山育

3、林区内破坏生态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0发改、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封山育林的有关工作。7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封山育林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封山育林工作,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用护林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护林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巡林护林;(二)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三)宣传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封山育

4、林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第十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新造幼林地及其他应当封山育林地块的调查和统计,合理划定封育区,提出封山育林方案,明确界限、面积、期限和相关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一条封山育林可以采用全封、半封和轮封的方式进行。在封山育林期间,实行全封的,禁止除实施育林措施以外的一切人为活动;实行半封的,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施全封,其他季节可按作业设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轮封的,根据具体情况,将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或者半封。第十二条封山育林期间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二)毁

5、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三)擅自移动或损坏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四)防火期内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封山育林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先进技术,引进优良树种,缩短封山育林周期,提高封山育林效果。在封山育林区内,应当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和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的规定,采取下列育林措施,促进森林植被的恢复:(一)有萌蕖能力的乔、灌木幼树、母树,可根据需要进行平茬或断根复壮;)人(二)对经营价值较高的树种,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蕖、间苗、抗旱等培育措施;J(三)气候干旱的地块,可进行人工浇水

6、,促进母树和幼苗、幼树生长;I(四)乔木、灌木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幼苗、幼树、幼灌分布不均匀的地块,可按成效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补植或补播;(五)其他适合封育实际的人工辅助育林措施。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林地建设投入,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补种、补播、围栏等措施,改良、培育林地,恢复生态植被。sX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特点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支持、鼓励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引导饲草种植加工,规范圈舍,逐步推进农业养殖现代化发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封山育林区域内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扶持适宜当地发展的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当地经济发展。

7、第十七条封山育林期间,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封山育林措施落实情况,并适时对封山育林作业质量进行评价。第十八条封山育林期满,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规定,开展封山育林成效评价。达到规定的成效评价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解除封山育林;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适当延长封山育林期限。第十九条封山育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私分。第二十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封山育林管理档案,与封山育林有关的资料全部归档。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封山育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t第二十三条阻碍封山育林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封山育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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