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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而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政府责任人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
2、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实施部门和行业监管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管理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消委会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任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3、工作职责:(一)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协调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消防安全工作,提出阶段性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建议;(三)组织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其他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单位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
4、全全面负责。第八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向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部署年度消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
5、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五)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建立部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六)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保障先进消防装备、技术的配置和应用,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推广智慧消防类项目或者软件的落实应用;(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计划的建设公益性消
6、防科普教育基地,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志愿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消防公益事业;(八)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考核;(九)其他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乡镇、街道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设立消防监督工作站,明确专门人员从事消防工作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督促考核等;(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
7、器材;(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外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第十条【村居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二)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器材、装备;(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检查及应急疏散演练,在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四)对村(居)民随意堆放柴草、随
8、意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占用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制止,督促本村(居)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六)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H-条【部门共同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实施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三)依法督促本行业
9、、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四)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部门负责人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直接领导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三条【部门消防安全检查要求】市、县(区)人
10、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系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一)根据年度计划进行日常检查;(二)结合行业(系统)特点进行专项检查;(三)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适时进行重点检查;(四)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检查;(五)根据举报、投诉、移送、批转火灾隐患、信息开展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第十四条【部门督促指导隐患整改】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相关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第十五条【信用监管机制】对不按照要求整改火灾
11、隐患,情节严重的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函告本级消防救援机构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对不按照要求整改火灾隐患应当列入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第十六条【消防委托执法】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七条【一般单位职责】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具备
12、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三)保证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四)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依法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五)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要求。(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按要求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七)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保证所属人员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快速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
13、能力。(八)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九)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每二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四)按照规定
14、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依法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五)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技能训练,并纳入本市消防救援指挥体系统一调度。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职责】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按照本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和施工现场职责】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应当设置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
15、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识。第二十一条【连锁集团单位职责】大型连锁、集团企业应当对下属企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其整改。第二十二条【单产权建筑管理责任】建筑物由所有权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物消防安全负责。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对管理或者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三条【多产权和群租建筑管理责任】多产权公共建筑的各产权人应当按其使用、管理范围,对各自专有部分消防安全负责。多产权公共建筑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由产权人共同承担。多产权
16、公共建筑实行物业管理或者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承担。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承接物业项目时,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撤出物业项目时,将相关资料和消防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二)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对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实施划线管理;(三)配备必要的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四)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17、;(五)及时劝阻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以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处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劝阻无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六)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七)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组织安全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五条【消防考核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工作考核的重要
18、内容,每年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政府审定后,由政府向被考核的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考核结果应当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第二十六条【追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问责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系统发生较大以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火灾事故的;(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涉及公共消防设施
19、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事业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本市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以及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协助调查,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