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院安全保障义务与防范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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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医院安全保障义务与防范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在特定情况下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需要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文结合从各类公共场所典型人身损害案例,对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常见情形进行归纳和分析

2、,并在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一、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及原因(一)硬件设施缺陷1、楼梯、台阶、门窗等硬件设施的设计不符合强制行标准。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62号高某与某单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虽然受害人在下楼时穿着高跟鞋也未扶扶手以致不慎摔倒受伤,但因被告单位楼梯台阶高度比相关规范规定的最高高度高出2.5厘米,法院仍认定被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硬件设施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6922号周某诉无锡某医院有限公司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周某在就诊时因医院门诊大厅出口被白色轿车违停堵住,只能绕道门诊大厅旁边

3、空地,导致被空地汽车停车位上限位器绊倒造成右股骨颈骨折。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预见到会有病人及其他人经常出入医院,对院内道路、广场等应当注意防滑、防绊,对院内设施进行合理的检查与维护,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出入行人相关安全隐患。(二)服务管理缺位主要表现在对潜在风险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对特殊人群作出针对性风险警示、或虽设置风险提醒但内容及形式缺乏警示效果以及虽设置风险防范措施但实施不到位等多种情形。在上述周某诉无锡某医院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还认为,引起事故发生的是医院设施汽车车位限位器,在门诊大厅外人流量较多的空地上安装具有一定的高度限位器,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医院应当设置明显的警

4、示标志,或禁止行人通行。该医院未在限位器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未有禁止通行标志,也未及时阻止行人通行,具有过错。另有案例发生的原因为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缺乏对潜在危险的控制。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2民终1139号那某诉某人民医院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的卫生间存在漏水情况,一直持续没有修理,故被告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瑕疵,造成原告身体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黑04民终383号张某诉某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医院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市民开展免费新冠疫苗接种公益活动,活动过程中

5、,张某被接种点一处台阶绊倒导致左膝受伤。尽管医院辩称接种疫苗是完成抗击疫情政府指令性任务,对当事人的摔伤不应承担经济责任。但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在为张某提供接种疫苗服务过程中,应尽到对接种群众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通道处的台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造成张某在通行时不慎摔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患者或家属自杀、自残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6民终3676号周某诉某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邵某于2020年1月在某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期间自缢身亡,法院认定医院在安排床位过程中,忽视监管,以致邵某脱离院方和陪护人员视线范围,存在过错,承担20%赔偿责任

6、。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构成(一)相对人主体资格关于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法律并未限定必须是就诊患者本人。参照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5539号案件判决,法院明确指出:虽然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害人之间可能因存在某种合同关系而导致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权选择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不能就此狭隘的将安全保障义务仅仅理解为因主合同而发生的附随义务,否则将导致在没有合同关系时,一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借此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发生,由此将使法律设置安全保障义务以维护公共安全的立法目的落空。从这个层面而言,当医院作为场所经营者、管理人时

7、,相对人包括所有进入其营业场所的自然人,而非仅限于患者,伤者即使并非来医院就诊的患者,也不影响对医疗机构对其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二)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边界的认定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对于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一般要高于其他民事主体,但医院的注意义务并不是毫无边界的。人民法院通常根据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判断:1、风险控制标准,即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应当与该场所的规模性质、职能范围相匹配。规模较大、职能较为专业的经营者对风险的控制防范能力更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更重。如,同样是自杀,发生在普通医院和在精神专科医院,两个场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可能就不一样。普通医院的职能在于生理救助,它不设

8、精神科就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监测病人的极端行为。而精神专科医院的职能还包括关注患者的精神状态,预防病人采取过激行为,所以在硬件设施比如隔离带、防护栏的设置上就要比普通医院更加严密,对于意外事件的风险防范能力比普通医院更加高,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也就比普通医院更加严苛O2、行业惯例标准,即医院是否达到了同行业多数经营者的通常注意义务。一方面可以参照硬性的行业规定,比如卫生行业标准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对窗户的行程限位器、防护栏如何安装都有具体的行业规定:另一方面则参考柔性的行业惯例。比如同样是医院的开水间,其他医院开水间均配备了防滑垫,但某医院开水间没有配备导致病人滑倒摔伤,就应认

9、定该医院未达到同行业的平均标准而课以责任。3、善良管理人标准,即医院在事件中是否已达到一个诚信善良的管理人所应有的勤勉尽责程度。这是以社会大众对某公共场所的普世性认知为标准,考察该场所是否达到一个理性、审慎、善良的人所应达到的合理注意程度。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格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一医院与李某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中,法院认为,医护人员对割腕患者进行抢救,实行一级护理,医护人员每小时巡房,并且医嘱家属24小时陪护,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三)相对人的过错认定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法律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医院如提出抗辩,需对自身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在此

10、过程中,如能一并证明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则能减轻甚至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的过错一般可从相对人或其监护人本身是否已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或者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是否符合风险防范的常理等进行判断。三、医疗机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建议(一)硬件设施符合标准,杜绝隐患1、硬件建设应符合标准。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标准,有法定标准的,应参照法定标准执行;有行业标准的,应参照行业标准执行;既无法定标准也无行业标准的,则应当根据服务对象或活动参与对象,参照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如医院经营场所系租赁的,也应提前向出租方核实场所是否满足相应标准,以及出租方是否允许改建等。2、设施设备应满

11、足安全防护要求。医院内设施设备的摆放及设置应满足一般社会大众的安全防护要求,重点关注座椅间的摆放间距、电源电路的设立位置、照明灯光亮度,以及外接线路排布等较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问题。采购设施设备时应选择性能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和规范的产品,禁止使用三无产品。对于已投入使用的设施设备,也应定期进行巡检评估,一旦发现设施设备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比如高于地面的地插、固定的椅子发生了晃动摇摆,或者大门出现了不稳固的情况等,应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排除安全隐患。此处需要注意,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并不仅限于医院的室内范围,还包含了医院经营范围的合理延伸区域,比如医院门前的台阶、空地、广场,以及停车场、人行通道等。

12、因此,对于延伸区域内的各项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应一并纳入管控范围,及时做好隐患排除或风险警示。此外还应结合医院专科服务对象的特性进行针对性的设施布置,例如对于主要服务对象为老年人、精神病人、孕产妇、癫痫等患者的医院,厕所设计时就不宜采用蹲坑,并且应该在卫生设施周围安装把手方便使用。(二)强化服务管理,做好防范1、加强医院内部管理。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针对医院日常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对,应由制度明确专门的处理流程,确保各项事件的处理科学有据。其次,对各类风险需要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来负责,明确安全事故对接的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统一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要求落实到位。第三,通

13、过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善于及时发现风险,有能力消除隐患,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2、风险警示应显著。医院对于场所内或活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应提前做好充分警示。如对于不平整或湿滑的地面,以及楼梯、台阶、消防门等易发生风险的设施,应张贴足够引起一般大众注意的警示标语,并安排人员在旁引导或以广播形式进行现场提示。对于特殊人群,更应相应提高警示力度。特定设备应设置专门的风险提示标语,提醒其避免使用或谨慎使用,以免发生意外。同时,对于特殊人群进入医院或参加活动时应多加关注,要主动询问需求并安排专人引导陪护。3、事前防范更有效。一方面,应当及时消除环境中的潜在风险,比如当门诊区域

14、出现就诊人员排队密集时,应及时安排专人疏导或安排机器叫号,避免出现拥堵踩踏。另一方面,即使已设置警示标识,仍应对客户可能存在风险的行为及时劝阻或提供相应帮助。如儿童专科医院常见的未成年人攀爬雕塑、儿童用手指按扶梯及防火门紧急按钮等,均应及时劝阻O(三)积极处置善后,减少损失1、事发后救助应及时。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后,先不论该事故的发生是否与医院有关,医院均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第一时间回应受害人的需求,采取帮助联系家属、报警或救护送医等适当措施,与受害人或其家属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提供必要的配合,防止损害扩大。2、及时取证固定证据。伤害事件发生后,医院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如保存监控录像、保存报警送医记录,以及取得在场人员的个人信息及证词等,以便后续还原事实、明晰责任。因第三人引发伤害事件的,应及时明确该第三人的身份,并要求其留下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后续追偿。3、购买医疗场所保险转嫁风险。建议有条件的医院购买医疗机构场所险、患者人身意外险等保险产品,如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可通过向保险公司理赔以减轻自身经济损失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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