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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是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要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第三条各教学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服从学院和系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四条我院仪器设备实行学院、系部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在
2、分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与各系部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申报、监督、检查、调拨、分配、建帐、建档、建卡、维修和投资效益评估考核等职责。各系部合理配备实验室的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财产的保管、监督、检查、建帐和建档,办理借用、调拨、报废等手续。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遇工作岗位调整,须及时安排管理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五条学院管理的仪器设备根据单价分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第四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帐、物管理第六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学院相关采购制度执行。第七条各教学单
3、位如需购置仪器设备,需报采购处汇总后由学院审批,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设备到货调试完成后,由申购单位组织验收,入库建档。第八条仪器设备属于学院财产,都必须建档入帐,统一编号管理,任何系部或教学单位不得滞留帐外。第九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和相关部门组织专人对仪器设备、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考核技术指标和功能等。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验收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第十条系部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学院的管理规定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做到帐目清
4、楚,数字准确,定期进行帐、卡、物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第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离职,必须先与系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帐、物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十二条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学院要对各系部、各教学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第十三条院内各系部的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由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借手续。若有损坏或丢失应按相关制度处理。第十四条学院仪器设备一律不向外单位及私人借用。第五章仪器设备的处置第十五条系部内实验室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经调出和调入双方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报系部负责人审核后,由系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调拨手续。第十六条学院内各系部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由调拨双方系部负责人同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第十七条学院要定期对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长期使用率较低的仪器设备,应将该设备调拨至其他实验室以充分发挥该仪器设备的作用。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