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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实验实训室建设、使用、管理的全过程中,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切实加强各项安全管
2、理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第四条学校将实验实训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实训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或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追究责任。第五条学校成立*学院实验实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实验实训室责任制,在安全责任体系中督促落实学校实验实训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实训中心挂靠教务处,中心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在安全责任体系中对校内各实验实训室(场所)教学情况、使用绩效、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评。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人。学校与各二级学院责任
3、人,各二级学院责任人与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应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第六条各二级学院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第七条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一)二级学院应当建立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二)实验实训室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三)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
4、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四)二级学院应加强实验实训室的防盗工作,门、窗、锁具等要安全牢固,各类设备、物品须妥善保管,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存放在有防盗条件的房间。第八条实验实训室电(水)安全管理。(一)二级学院须规范实验实训室用电(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实训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二)实验实训室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
5、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三)实验实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四)实验实训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第九条实验实训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一)二级学院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二)实验实训指导教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
6、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二级学院应当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三)学校及二级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四)其他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依据学校消防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实验实训室内务管理。(一)二级学院应当建立实验实训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二)实验实训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实训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实训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实训室老师或管理员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确定无误
7、后方可离开。第十一条学校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各二级学院在开学前、学期中、放假前分别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实训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灭火方式等信息统一制作标识牌并置于门口明显位置;(二)实验实训室安全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配置齐全,运行正常;(三)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四)实验实训室内水、电、气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五)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
8、窗、关水、关也、关气;查仪器设备);(六)其他与实验实训室常规安全相关的工作。第十二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学院工作实际、区分实验实训室类型,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细则,并报学校备案。第四章安全知识教育与人员准入制度第十四条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工作,结合实验实训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实验实训室教学管理队伍以及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一)学校、二级学院每年对新入校的教师和学生通过开设课程
9、、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题教育与培训;(二)在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三)各实验实训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第十五条人员准入制度实验实训室实行人员安全准入制度,所有人员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通过实验实训室准入考试,并接受实验实训室实践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未经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未接受培训合格者不得进入实验实训室。第五章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奖惩机制第十六条学校将对二级学院的实验实训室安全
10、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第十七条对安全督导中发现实验实训室的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将给予警告;对于收到两次责令整改通知仍未加以重视,并发现继续存在严重隐患的,将停止实验实训室使用,直至整改合格后重启使用;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两次责令整改不合格的实验实训室,将通报批评,暂停实验实训室的使用。第十八条对因管理不到位等造成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等相应处分,同时追究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以下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查看等处分:(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二)违规购买、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危险化学品、气体、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或其他管制物品;(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I=I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