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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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X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壮大我区数字经济生态,加快“东数西算宁夏枢纽建设,促进数字技术赋能千行百业,强化区域合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和数字经济飞地园区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是指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方向,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管理科学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特色优势明显、辐射带动性较强、产业链条基本完整,按规定程序完成认定的数字经济发展集聚区。自治区数字经济飞地园区是指我区各级政府、园区、企业等结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技术等资源丰富地区

2、设立的跨区域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并按规定程序完成认定,其管理、奖励等参照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执行。第三条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认定工作实行申报认定制,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为我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园区,以及在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等。(二)园区(基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健全,有完善的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清晰明确,在以下数字经济领域具有一定特色优势: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未来信息通信、卫星应用等电子信息产业;云计算和大数据、信

3、息技术应用创新、高端工业软件、信息安全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人工智能、未来网络、区块链、5G应用、虚拟现实、元宇宙和数字李生、量子信息、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数字产业;工业互联网、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数字农业等制造业、农业数字化;数字文创、数字金融、数字贸易、数字医疗、数字旅游、数字教育、数字直播等服务业数字化。园区(基地)产业集聚明显,在数字经济特色产业方向应至少聚集有1家骨干企业及不少于10家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三)园区(基地)数字基础设施完善,可以在高性能计算、大规模存储、无线高速传输、通讯和系统安全等方面满足园区(基地)内企业的业务需求。(四)园区(基地)生活基

4、础设施完善,各项设施配套齐全,基本建成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支撑的园区(基地)管理和生活服务体系,具有便捷、舒适、高效、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五)园区(基地)建有公共服务平台和智慧管理平台,能够提供政策辅导、法律咨询、企业孵化、人才培训、项目路演对接、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公共服务,能够实现园区(基地)的智能化、高效化管理。(六)园区(基地)具备其他特色功能,可适当放宽上述要求。第五条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为我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园区或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飞地园区”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建设运营。(二)飞地园区具备规范的运营管理、公共服

5、务、保障机制等制度规范,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园区日常运营开支。(三)“飞地园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福建等创新、技术资源集聚地区设立,能够提供不少于5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具有一定的运营经验及相关的人才储备,运营期内拥有不少于5名全职运营人员,并正常开展运营活动。(四)飞地园区”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具有明确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育、项目培育、科技研发、对接考察、交流活动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在运营期内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招商引资、对接考察、交流培训、人才引育、项目培育等工作。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各市、县(区)

6、发展改革部门、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申报工作,进行材料初审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第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第八条根据评审评估或实地考察的结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拟认定的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名单,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九条拟认定名单公示无异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认定为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的规划、考核、调整和撤销等方面职责。各市、

7、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助管理获认定的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第十一条获得认定的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每个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第十二条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后,申报单位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约定管理期(2年)内年度考核指标。管理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第十三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适时跟踪园区(基地)工作进展,根据需要综合运用实地勘察、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园区(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对于考核结果欠佳的,提出限期整改,对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

8、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园区(基地)撤销其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飞地园区称号,收回已拨付奖励资金。第十四条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的奖励资金使用需建立资金台账,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工作场地购置、运营平台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孵化、研发创新、交流培训、人才引育、办公设备购置、园区服务配套等。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恶意重复申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发生以上情况的园区收回已拨付奖励资金,暂停两年申报资格。第十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补政策发挥效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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