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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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保障城市“最后一公里”水质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改造与移交、运行管理、水质管理、卫生监督、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第三条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城市价格主管部门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企业居民二次供水的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发挥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第五条城市供水管网建设或者改造时,市政管网供水压力应符合供水规范要求,减少因市政管网水压不足增建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第六条建设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前应进行必要性技术论证,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供水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推行智慧化运行管理模式。第七条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国家、省有

3、关规范、标准等进行设计、建设。第八条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设置在线监控、水量水质监测设备。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毒设备或预留接口,设施的设计卫生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条件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采用地上建设方式。泵房应设置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第九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取得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取得有

4、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第十条二次供水泵房应合理布局,减少对居民及周边环境的影响,泵房应采用减振降噪措施,满足国家标准规定。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工程应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供水设备,鼓励选用不锈钢等耐久性强的管材,水表应具有远传功能。第十一条在供水专业经营报装阶段,城市住宅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抄表到户的相关规定,对二次供水工程所具备的场地条件、系统形式、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安全环保等编制实施方案,向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提出报装申请,并依照现行规定实施。第十二条新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工程应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过程中,供

5、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但不得指定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第十三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参加联合验收,对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移交运行条件提出意见。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由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第三章改造与移交第十四条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既有存量不规范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建立以政府、供水企业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多渠道筹集资金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筹集机制,鼓励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营维护。第十五条既有存量不规范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前,应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向

6、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改造申请。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大会同意移交给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的,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接收。改造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业主委员会或原管理单位应与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签订移交协议,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应一并移交。泵房以及与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有关的构筑物,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无偿使用。第十六条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与“一户一表改造、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建设,推行封闭管理模式。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七条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

7、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等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依法指导和监督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等按规定规范开展设施的运行维护。鼓励利用信息化、物联网等技术,建立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第十八条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须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

8、岗工作。第十九条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要求:(一)对消毒、泵阀、管道、水池(箱)、电气、仪表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修更新,保障正常运行;(二)对水池、水箱等各类储水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三)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水质(一般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保障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对属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护措施:(六)处理相关投诉。第二十条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不得影响市政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第二十一条由于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维修、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运行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

9、备故障或紧急抢修等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停水或降压供水范围较大或超过24小时以上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和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采取送水车送水等临时供水措施。第二十二条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第五章水质管理第二十五条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和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

10、相关规定定期公示水质情况。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管,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和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水质异常报告或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水质投诉后,应及时开展处理处置工作,并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水质安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生活饮用水贮存、加压,

11、通过管道再供居民住宅用户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提供二次供水,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入点至居民家庭水表之间设置的所有管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泵房、供水管道、阀门、水箱(水池、水塔)、压力水容器、水泵、电器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居民家庭水表等设施,不含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入点。第二十九条设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相关规定。第三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县城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

12、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青海省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制定的必要性城市供水是最基本、最普惠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福祉,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近年来,我省不断补齐公共供水设施短板、加强二次供水监管、提升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水平,每年开展公共供水水质检测,从源头上保证公共供水水质安全,但目前我省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多元化,监管职责不明晰,运行维护不到位,造成一些设施跑冒滴漏严重、泵房设计不规范、供水服务不规范、水质污染风险高、治安隐患多等问题。制定办法有利于规范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13、提升监管和安全稳定运维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二、制定的依据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分六章32条。第一章总则,共3条内容,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10条内容,明确了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泵房设置等要求。第三章改造与移交,共3条内容,明确了既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移交、泵房使用等内容。第四章运行管理,共8条内容,明确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修、清洗消毒、人员管理等运行要求。第五章水质管理,共3条内容,提出了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公示水质、加强水质监管、及时有效处置异常情况等要求。第六章附则,共5条内容,明确了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和二次供水设施的定义,各设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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