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导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导则.docx(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实施将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成培育产业新动能、体现城市竞争力的核心载体战略,根据上海市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十四五规划等,制定本建设导则。第二条(发展方向)鼓励市级特色产业园区提升发展能级和竞争力,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落实上海市产业地图,聚焦特色产业方向、打造特优园区运营主体、营造特强产业生态,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优化配置资源,构建园区特色化发展体系。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认定、评价管理、相关政策制定等工作。各区特色产业园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
2、域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申报、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相关管理工作等。第四条(园区运营主体)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应当坚持特色产业导向,统筹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统计管理制度,定期报送园区发展情况。第二章认定机制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规划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符合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消防应急、环境保护和市级产业地图的要求;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规划面积原则上在1-5平方公里之间,产业集聚特色明显的可适当放宽。(二)产业要求:应当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现代化产业体系,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聚度
3、较高。(三)空间要求:应当具备充足的产业发展空间,开发建设应已初具规模,可以提供产业用地或者物业空间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四)产业聚集要求:应当围绕主导产业,集聚一批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形成某一产业链或产业链主要环节的企业集群,主导产业集聚度较高,或者有产业链龙头企业集聚。(五)科技浓度要求:应当建立多层次产业科技创新平台,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合作紧密,已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在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方面有一定突破。(六)运营主体要求:园区运营主体应当具备较强的运营管理能力和产业生态打造能力,能为园区企业提供完善的人才服务、融资服务、物业服务、咨询服务、科技服务和综合服务。第六条(
4、申报材料)申报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基本情况;(二)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方案;(三)相关附件材料:园区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园区相关发展规划、园区产业服务体系说明和拟申报园区边界图和四至描述。第七条(申报流程)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运营主体,自愿向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第八条(评审与公告)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通过后纳入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名单,并以公告的形式对社会发布。市经济信息化委每
5、年定期发布最新版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公告,内容包括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名称、产业类别、园区面积、四至范围等。第九条(统一授牌)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在公告发布后,对新认定的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统一授牌。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条(统计报送)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报送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园区的统计报送工作,根据填报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区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数据、材料:(一)园区基本情况及建设运营情况相关的数据;(二)园区综合评价材料;(三)日常材料,包括园区最新的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重大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园区建设的先进经验、举办的相关产业活动等。第十一条(园区宣传)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运营
6、主体应当做好园区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刊物、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形式,对外发布园区的基本信息、特色产业、投资优势等,提升园区显示度和知名度。第十二条(主体或名称调整)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或者运营主体名称需要调整的,园区名称需要变更的,由园区运营主体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通过后在下一次公告中予以调整。第十三条(边界调整)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边界一经公布,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实需调整的,由园区运营主体提出申请,说明边界发生调整的原因和必要性,并附调整后的园区边界图和四至描述,报区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通过后
7、在下一次公告中予以调整。第四章综合评价第十四条(评价目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综合评价工作,了解园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作为退出管理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评价对象)评价对象为经认定的市级特色产业园区,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最新版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公告为准。第十六条(评价时间)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综合评价工作每年一次,评价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数据截止日期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第十七条(评价内容)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综合评价主要考察园区产业发展、创新引领、建设运营等情况。第十八条(评价流程)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具体评价按照以下流程开展:(一)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年度市级特
8、色产业园区综合评价通知。(二)园区按照通知要求上报数据,同时提交评价相关证明材料。(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第十九条(评价结果应用)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进行星级评价,按照评价标准,评定五星、四星和三星级园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定期对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调整更新。新认定的市级特色产业园区两年内不参与动态管理,但仍需参加综合评价。第二十条(退出情形)市级特色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后,对该市级特色产业园区予以摘牌。(一)园区在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排名中,连
9、续三年综合评价排名后两位的。(二)园区连续两年不参加综合评价,包括连续两年不按照填报要求或者时间节点报送评价数据和材料的。(三)园区评价数据或者材料存在重大虚报瞒报,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四)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第二十一条(复核流程)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对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应当予以摘牌的,在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该园区运营主体可以通过区业务主管部门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考察评估后,做出相应决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解释权)本建设导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有效期)本建设导则自2023年12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