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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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促进政策贯彻落实,规范资金使用,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督促州(市)级、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落实水库移民工作相关责任,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移民2019400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本省水库移民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是指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搬迁安置办)依据职责,对全省区划内大中

2、型水利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第三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失职必究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搬迁安置办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问题认定、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指导督促州(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第五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省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由省搬迁安置办负责编制。州(市)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自行编制,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搬迁安置办备案。州(市)每年对自行开展的

3、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省搬迁安置办。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是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接受和配合省搬迁安置办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第六条州(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经费应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部门预算不能保障的,水利搬迁安置工作监督检查经费可以在实施管理费中列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经费可以纳入年度省级库区基金计划报批使用。经费使用应遵守厉行节约原则。第三章范围和程序第七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搬迁安置监

4、督检查内容包括: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主体责任、管理体制、配套文件、实物调查、移民安置大纲(规划)编制和审批(审核)、移民安置协议、规划实施管理、年度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移民安置验收、档案管理、监督评估和问题整改及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等。第八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主体责任、制定配套文件、人口核定及动态管理、后期扶持规划计划及方案、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和问题整改及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等。第九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以明察为主,必要时采取暗访方式进行。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提高检查效能。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

5、同一年度不对同一个县(市、区)开展重复检查。第十条监督检查主要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二)印发监督检查通知;(三)随机确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和项目;(四)查阅相关资料;(五)召开座谈会,现场查勘,走访移民群众;(六)综合分析评价,形成监督检查问题初稿;(七)与被监督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并进行问题确认;(八)编制监督检查报告;(九)印发监督检查整改意见建议;(十)实施责任追究。第十一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销毁、隐匿、篡改、伪造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第四章问题认定第十二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级别

6、。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搬迁安置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详见附件1-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详见附件l-20第十三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详见附件l-3o第十四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对存在异议的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佐证。省搬迁安置办或监督检查单位依据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第五章问题整改第十五条在问题确认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工作概况;(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监督检查的内容;(四)存在的问题及依据;(五)整改意见和建议;

7、(六)责任追究建议。第十六条省搬迁安置办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一州(市)一单的方式,以云南省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向受检单位所在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整改通知,并逐级督促被监督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同时依据本细则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整改。问题整改情况以州(市)人民政府名义报省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整改情况组织复查。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省搬迁安置办根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直接或建议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机构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

8、门。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详见附件1-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详见附件l-5o第十九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一)责令整改;(二)警示约谈;(三)通报批评;(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实际,省搬迁安置办适时更新相关附表。第二十二条州(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搬迁安置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I-L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1-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1-3.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1-4.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1-5.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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