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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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动态管理原则,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促进城乡、区域统筹。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居民家庭

2、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提供依据。公安机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司法行政、大数据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共享相关数据。第五条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二章标准和对象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逐步实现

3、城乡、区域统一。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省户籍家庭。第八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一)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相关限定条件,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单身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第九条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

4、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时,应当综合考虑致贫致困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扣减教育、医疗、房屋租赁、残疾(疾病)康复、因灾农业成本、照料护理、就业成本等家庭刚性支出。残疾人、优抚对象、老年人、学生、失独人员等群体获得的津贴、补助和收入依照相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第十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金融产品以及其他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第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其家庭收入应当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法定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的,申请人应

5、当首先通过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依法调解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第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评估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确认第十三条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工作。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三亚市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困难家庭走访、政策咨询等相关工作,为申请最低生

6、活保障有困难的群众提供代办服务。第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提交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二)填写申请表,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与经办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单独登记备案。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

7、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备齐入户调查的相关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者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重复提交。在取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授权后,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无法入户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进行入户调查。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口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

8、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审核确认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期满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第十八条公示期间出现投诉、举报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束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投诉、举报涉及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的,复核时应当回避。第四章资金发放和动态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

9、对象,从审核确认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直接发放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按照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上浮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统一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核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月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新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窠进行全面审查,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对当年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

10、象进行入户抽查;对近亲属备案和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现需变更审核确认决定的,应当及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整变更。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生家庭成员增减、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重大变动的,应当于变动发生后三十口内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第二十四条鼓励通过以工代赈等方式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创造灵活就业III/JL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

11、员积极就业,就业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六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按照原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或者便民服务中心的电子屏等场所长期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保障标准、保障资金发放额度等信息。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第二十六条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为最低生活保障

12、对象提供照料访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社会救助服务。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电话,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第五章诚信评价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信用评价机制,对申请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认定、惩戒和管理,并对守信行为进行激励。申请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真实、完整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承担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按时诚信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先提供社会救助服务;对主动申报退出最

13、低生活保障的,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原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第三十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相关部门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为他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将其行为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对于履职尽责,但因下列原因导致工作失误或者偏差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应当免予或者

14、减轻问责:(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故意隐瞒、未按时申报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造成错保的;(二)因现有调查手段局限,信息共享不充分、不及时等原因造成错保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出现工作失误或者偏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依规免予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和2006年8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废止。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策解读近日,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5、并予以公布,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我省于2003年出台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2006年出台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上述两个办法体现城乡二元结构色彩,且己经实施十余年,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和现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冲突,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出台办法,将从更深层次、更大力度推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推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一体化、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二、出台意义近年来,我省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做了大胆探索和创新,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审核确认时限压缩、海南户籍人口在居住地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等,极大提升了群众办事体验

16、。出台办法,将现有创新经验上升固化为法律规范,同时适应自贸港建设的新需要,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功能定位、运行管理方式和服务模式进行前瞻性调整和设计,对于加快形成高效、便捷、精准的海南救助服务新模式,实现政府对困难群众“保得了”、“保得准、保得快”的工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三、主要内容办法共6章33条,包括总则5条、标准和对象7条、申请和审核确认6条、资金发放和动态管理9条、诚信评价和法律责任5条、附则1条。(一)加快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在标准制定方面,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适时实现城乡标准一体化。在服务管理方面,推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申办程序统一,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二)适度放宽最低

17、生活保障准入条件。落实202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低保扩围增效的指示精神,丰富刚性支出核减的指标体系,将更多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大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有效解决相对贫困问题。(三)推动最低生活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机制,涵养社会诚实守信之风,引导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经济状况和财产,提升社会救助精准度。(四)积极推动服务类社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访视照料、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增权赋能。(五)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容错制度落地。依据省委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变动大的客观实际状况出发,把主观上尽职尽责,客观上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恶意隐瞒、信息核查手段不健全等因素造成的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不担当的行为区分开来,为社会救助基层经办人员解缚、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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