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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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XX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1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21)84号)及关于印发XX县信息化和数字化领域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钟政办发(2019)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及包含县本级财政资金配套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以及自治区财政资金的项目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建设内容包括但不

2、限于县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运行、维护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各乡镇、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县本级其他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业务需求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的年度计划和申请,参与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监督考核。第四条XX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五条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各部门按职责分工:(一)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大数据发展局、公安局、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建立

3、XX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二)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审批、建设管理。(三)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管理,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四)县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确定年度统筹资金规模,并根据统筹资金规模编制项目建设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基础设施资源项目、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及运维。(五)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应用系统的建设和运维,国家、自治区和贺州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县公安局联合县网信办开展项目的网络安全防护检查工作。(七)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和国家、自治区、贺州市有特别规定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按

4、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单位应依据国家、自治区、贺州市、XX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XX建设相关要求,紧密结合本领域政务需求编制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方案,按要求报送县大数据发展局汇总。县大数据发展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第七条县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的必要性、规模的合理性、技术的先进性、安全的可靠性、项目的集约性、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等必要内容进行审核,对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出具项目审核意见。第八条县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

5、和项目单位代表,围绕重点保障国家、自治区、贺州市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对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形成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维)计划建议并报县政府批准。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第九条县政府批准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后,县财政局应及时编制专项预算计划,县大数据发展局应及时下达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依据计划开展项目报批。第十条对未列入下一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县大数据发展局联合县发展改革局形成滚动建设计划方案,列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第十一条未纳入建设计划和未按要求申报的项目,县财政局

6、原则上不安排年度专项资金。属于上级部门临时要求的或各(部门)单位应急处理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须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提供依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报批环节。第十二条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纳入国家或自治区政务信息建设规划项目的,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无需申报立项。项目建设单位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后,将拟建项目建设方案送县大数据发展局审核通过方可实施。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须报县大数据发展局进行审核,再向县发展改革局申报立项审批

7、。(一)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二)投资总额在4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三)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四)由企业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五)所有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在招投标前,应将项目预算控制价文件送县财政局进行评审。第十三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县发

8、展改革局。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共用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第十四条XX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十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

9、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部门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确保信息资源共享;未按要求编制信息资源目录的,审批部门不予审批,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建设资金,涉密项目除外。第十六条各乡镇、县各单位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或者备案。第三章建设和安全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向县发展改革局报告项目建设过程

10、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复文件的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招标采购

11、。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政务信息化项目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对于现阶段无法实现安全可靠替代的产品或技术,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进行说明。项目单位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建设(运维)合同。建设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和工程进度安排;项目所需设备的型号、数量、配置和价格;设备到货、安装和调试时间;项目的验收要求、操作人员培训、付款方式、技术文

12、档要求、保修期限、售后服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合同签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第二十一条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各行业专业应用系统要严格落实共建共享共用的要求,在网络层面原则上要依托XX县电子政务外网,基础设施资源层面要依托壮美广西贺州政务云,数据层面要依托贺州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业务层面要依托全市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和共性应用系统。各乡镇、各部门原则上不允许新建、扩建或改建基础设施资源、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第二十二

13、条XX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费列入项目概算。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局报告,县发展改革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县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局。第二十五条

14、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概算作为安排财政资金的依据,建设资金按项目进度向项目单位拨付。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使用项目建设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资金预算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商资金管理

15、部门解决。第二十六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县发展改革局备案并抄送县大数据发展局:(一)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调整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第四章验收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贺州市和县有关规定申请县发展改革局组

16、织验收。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局、公安局和县保密局等相关部门或行业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或指导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会。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运维)内容目标完成、资源利用、数据共享开放、标准化建设、资金使用等。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县发展改革局、大数据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贺州市及县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

17、区、贺州市及县有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的要求,做好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对于未按要求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或者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维,接受县大数据发展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大数据发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政务

18、数据治理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县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不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

19、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三条县大数据发展局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建设、应用和运维等方面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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