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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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江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实施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促进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资金按结果导向、正向激励的原则进行分配。第四条奖励标准:(一)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称号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

2、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实施期间计划培育新增各级农业龙头企业共15家以上。(二)鼓励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认定称号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实施期间计划培育新增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共30家以上。(三)培育示范家庭农场。对获得省级和市级认定称号的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实施期间计划培育新增各级示范家庭农场共30家以上。第五条奖励规则:(一)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获得认定后,在认定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期的,不再予以奖励;(二)本办法印发后有效期内,对同一家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家

3、庭农场再次获得上一级别认定的,将按新获得的认定级别另行给予奖励。第六条奖励资金使用要求: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加强自身发展能力建设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开支。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完善生产设施设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农用设施及开展社会化服务的设备购置,农产品加工及冷藏保鲜等。第七条在实施期间,每年对获得级别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年度补助资金纳入廉江市涉农部门项目库,向省申请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在省级涉农资金中予以保障。第八条奖励金申请程序如下:(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农业龙头企

4、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要在认定文件出台后方可开始实施建设;(二)申请单位在完成发展能力提升建设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奖励资金申请、发展建设相关的各项佐证材料等;(三)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认定文件、建设情况和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申请财政资金拨付。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不得享受奖励扶持,按照有关规定追回奖励扶持资金,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二)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三)当年发生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四)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奖励公开、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奖励资金。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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