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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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华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南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南华县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根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在城市道路内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停放的临时停车场地,包括城市道路停车泊

2、位、出租汽车及公交车停车候客泊位。第四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仅供车辆按规定时段临时停放。第五条凡在县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安全畅通的原贝L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住建、公安、发改、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第九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分为收费停车泊位和出租车、公交车免费停车泊位。每个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宽度一般为2米至2.5米,长度一般为5.5米至7米。

3、第十条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泊位:(一)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或主要的次干道;(二)双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八米、单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六米的机动车车行道;(三)不能保证预留三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四)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五)燃气、电缆等地下管线工作井周边一点五米以内的区域;(六)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一条鼓励和提倡车站、宾馆及其他客流集散地利用自有场地,设置相应的出租汽车候客泊位。第十二条由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第十三条经营单位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经营单位应在领取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与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方可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及车流量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增加或者减少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第十五条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需要,原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可以根据规划建设和交通状况的需要增设或取消。因紧急疏导交通或者突发事件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临时停止服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理措施。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停止使用、取消、迁移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的,相关部门应当提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单位。第十六条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交通标志、

5、标线、标牌等设施,同时明示停车泊位的使用办法、收费标准。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第十七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维护,确保停车标线、标识、标志完好,停车场地整洁,通道畅通。第十八条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收费专用票据,对不出具上述票据的,驾驶人有权拒绝缴纳;(二)配备服装和标识统一的收费管理人员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三)维护好停车路段的停车秩序及公共卫生,做到横向成排、纵向成列、泊位干净整洁;(四)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发展,按照住房和

6、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推进管理科技化;(五)在停车收费路段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0(六)对停车泊位公示牌等设施进行维护,有破损、残缺的及时维护更新,确保停车收费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公共设施受到损毁的、车辆挂擦、损坏、盗窃等情况,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的,按照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投诉管理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社

7、会监督。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要求:(一)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在泊位内;(二)禁止超高、超长、超重等可能造成城市道路和其他设施损坏的车辆停放;(三)禁止出租汽车、公交车在收费停车泊位内停车候客,禁止其他车辆占用出租汽车、公交车专用停车泊位。(四)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在指定停放地点内停放。第二十二条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及泊位收赛员的管理、指挥;(二)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三)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自觉维护停车场地相关设施完好,损坏相关设施的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任何单

8、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盗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上粘贴或者悬挂广告、招牌、标语或者其他物品;(三)擅自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上涂抹、刻画;(四)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五)擅自设置和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六)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七)其他危害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确需占用、取消或者改变泊位用途的,应当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标志牌和收费仪表等设施。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乱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七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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