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领域承诺轻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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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领域承诺轻罚事项清单(送审稿)业务类型序I=I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建筑市场监管类(9项)1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2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

2、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3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4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

3、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以个人名义承接业

4、务;超出规定执业6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7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

5、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9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

6、决定作出前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撑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7项)1()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

7、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费七工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1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O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

8、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2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质妄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13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

9、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14检测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15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

10、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建筑节能类(5项)17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

11、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8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12、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

13、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20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4、。21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四、勘察设计管理2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

1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类(I项)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房地产类(6项)23房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

16、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2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1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26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违反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27房地产估价机构

18、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未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办理的28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

19、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7、城市建设与管理类(3项)29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30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

20、设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3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七、大气污染防治类(232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未采取封闭运输:建筑垃圾

21、运输、处理时,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且未到指定场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项)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

22、盖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计者停业整治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十)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十一)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33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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