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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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总则】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引导各单位建立高质量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根据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共性技术

2、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第三条【原则】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布局、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产业需求与创新资源的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第四条【部门职责】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的申报评审、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工程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制订本地区工程中心的支持措施,配合市科技局做

3、好工程中心考核评估,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托单位应履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负责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经费投入、引进和培养工程化的人才,并指导工程中心开展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第五条【申报主体】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为惠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惠州市内。申报单位可独立或联合其他单位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第六条【申报条件】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年度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该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且不少于1

4、00万元(研发经费超过IoOo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近3年内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6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二)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等能力,在本领域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三)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其中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五)有较完善的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营机

5、制,包括建立研发管理架构和科研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激励等制度。(六)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具体申报要求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执行。第七条【工作流程】申报认定工作流程(一)申报单位根据当年通知要求完成申报并附相关附件,提交至所在地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二)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四)市科技局依据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工程中心建设名单并进行公示。第八条【同步认定】原则上已认定为省级工程中心的等同于具备市级工程中心的资格,自动认定为市级工程中心。第九条【管理机制】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

6、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员、经费、资产的管理应单独建立台账。第十条【工程中心主任】工程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研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第十一条【人员管理】工程中心人员可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工程中心兼职,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工程中心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壮大与科研实体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第十二条【建设投入】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目标及任务落实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其工程中心的建设顺利进行。第十三条【科研诚信】工程中心应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

7、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第十四条【变更、调整、重组等情形】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更名、所属地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依托单位须报变更后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工程中心主任发生变更的,经依托单位批准通过后,报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工程中心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按程序撤销原工程中心后重新申报。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工程中心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报告。第十六条【考核评估】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开展定期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按申报年份开展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周期内运行情况、研发条件、队伍建设、科研能力、建设成效等。第十七条【考核评估流程】工程中心

8、按市科技局发布的评估通知填报资料;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市科技局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第十八条【考核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颁发优秀工程中心证书;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后仍不通过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第十九条【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一)逾期未参加定期评估的;(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级后不参加整改评估或整改期满后,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三)在运行管理或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的;(四)

9、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包括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五)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经提醒后30个自然日内仍未提交的;(六)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七)存在其他应予以撤销情形的。第二十条【奖励政策】工程中心配套奖励:(一)市科技局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市级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原则上应当建有市级工程中心。(二)优先推荐市级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申报省级工程中心。第二十一条【县(区)支持】鼓励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在资金、人才、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工程中心成为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惠州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XXX为研究领域)。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惠市科字(2019)137号)自动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按本办法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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