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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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建筑外立面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彰显城市风貌特色,维护建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与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包括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屋顶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备。第三条【立法原则】建筑外立面应当体现城市时代

2、风貌,融合自然与人文特色,遵循安全、美观、绿色、协调、整洁和保持地方特色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外立面建设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通信管理、消防救援等部

3、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划设计总体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方法,对城市重点区域的景观风貌提出规划管控要求。城市设计内容涉及建筑外立面的管控要求,应当将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并落实到详细规划指标中。第七条【建设施工总体要求】建筑外立面的建设施工应当采用安全、环保、反射系数低、坚实耐用的外装材料,并采取抗震、抗风、防火、防脱落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提倡和鼓励采用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建筑外立面施工,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筑装饰、景观照明材料和施工工艺。第八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总体要求】

4、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第二章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第九条【规划设计管控要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建筑外立面设计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空间环境和材质等方面应当符合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城市设计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古城区新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历史文化保护、风貌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保护规划,其外立面设计造型、风格还应当延续传统风貌,突出潮州古城特色。沿城市主干道一侧、临江滨水、临公园绿地或者广场界面等城市重要景观区和景观通廊的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建筑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当统一隐蔽设计,其阳台应当设计

5、为封闭形式。第十条【设计方案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对其外立面造型、风格、色彩等同步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新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变更建筑外立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审。第十一条【防护安全设施】在新建建筑的窗户、阳台设置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采用内侧安装或者隐形防护网等方式设置,与建筑主体风格保持协调,不得超出建筑外墙(外沿)或者栏板(杆)设置。第十二条【竣工验收】新建建筑的外立面造型、风格、色彩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同步进行验收,对建筑外立面实际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6、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第十三条【停工维护】在建工程停工一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外立面进行必要的清理维护,保持外观整洁0第三章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第十四条【改造提升】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城市风貌提升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结合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及建筑所有人有计划地推进既有建筑外立面的改造提升。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既有建筑外立面实施改造提升的,应当编制改造设计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外立面绿化】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和立交桥、人行天桥的外立面,鼓励因地制宜实施屋顶绿化、桥体绿化、架空层绿化、墙(面)体绿化等形式的立体景观绿化,提升城市景观风貌。第十六条【文物保

7、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风景名胜区建筑物管理要求】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区内的建筑外立面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十七条【管道线缆】附着于建筑外立面的各类管道、线缆应当序化整洁。管道、线缆及套管颜色应当与建筑外立面色彩相协调。线缆一般采用线槽方式、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阴角部位敷设。建筑物之间不得擅自新设架空管线,现有架空管线宜入地埋设,暂未埋设于地下的管线和杆线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第十八条【设施设置要求】利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或者景观照明等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

8、求和技术规范标准,出现破损、脏污、断电缺字、字体褪色等影响城市容貌现象应当进行修复更新。第十九条【临街附属设备敷设要求】在临街建筑外立面安装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排气排烟设备、通信电力设备、煤(燃)气管道等,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整体风格、造型。空调设备应当置放于空调室外机位;未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的,应当以安全和有利于建筑外立面美观的方式置放;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第二十条【防护设施设置要求】既有建筑的窗户、阳台设置防护安全设施的,倡导、鼓励采用内侧安装或者隐形防护网等方式设置,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临街建筑的窗户、阳台设置防护安全设施的,不得超出建筑

9、外墙(外沿)或者栏板(杆)设置。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主体】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是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或者权属不清的建筑,管理人是管理责任人。建(构)筑物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所有权人与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建筑外立面日常维护管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第二十二条【外立面改造审批】建筑外立面改造,由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设计方案审查等相关手续。建筑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施工手续。工程投资额达到施工许可规模

10、的,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投资额未达到施工许可规模的,应当向建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信息登记,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0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建筑外立面改造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第四章建筑外立面维护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行为:(一)擅自在建筑外立面搭建建(构)筑物;(二)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

11、(三)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色彩或者改变建筑结构;(四)擅自拆除阳台栏杆、栏板等安全防护设施;(五)擅自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影响市容的非广告牌匾、标识、标语、电子显示屏(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六)在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外立面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七)擅自在建筑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八)其他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二十四条【责任人维护义务】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检查,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等维护。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

12、面使用的有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按时检查和更换;及时对表面残损、剥落或者装饰材料脱落的建筑外立面进行修缮;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以及饰品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坠落。建筑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视情况采取搭建防护网、局部加固、拆除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五条【责任人配合义务】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以依法统一组织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治理,建筑外立面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六条【物管管理责任】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巡查,发现

13、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通知业主;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妥善维修、养护;对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并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居委会管理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对本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维修、养护等维护活动的提示机制,告知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按时开展清洗、粉饰及排除安全隐患等维护活动,督促相关管理责任人履行维护义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做好记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责任规范转引】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

14、(三)(四)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未履行维护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外立面责任人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自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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