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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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提升桥梁管理水平和城市文明形象,在全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规范和推进我市桥梁桥下空间资源的安全管理和增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市管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以下简称桥下空间)的利用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桥下空间是指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不含基本农田、河道及堤防)。第三条【制定目标】以安全、规范、有序、整洁、美观”为目标,对桥下空

2、间进行合理、科学利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桥梁完好、安全;通过合理利用和规范管理,使桥下空间成为美化环境、便民利民、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的新亮点。第四条【基本原则】桥下空间的利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公益优先、属地管理、合理利用、兼顾现状、整体协调”的原则。(一)安全第一。桥下空间依附于桥梁结构而产生,只有在确保桥梁安全、通行安全以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对桥下空间进行利用。(二)公益优先。桥下空间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应当在优先满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其更多的实用价值。(三)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桥下空间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不同性质桥梁桥

3、下空间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保障桥梁设施安全。(四)合理利用。应当科学规划,集约利用桥下空间资源,改变粗放式管理方式,结合城市发展和周边社会需求,适当配套城市基础设施。(五)兼顾现状。对于现状利用符合周边规划和安全规定的桥下空间,应允许其按照目前利用方式继续利用。(六)整体协调。桥下空间利用应与城市整体市容相协调,利用用途尽量和周边景观相融合。第五条【部门职责】桥下空间利用管理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普通公路、市管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各县(市

4、、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明确的负责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普通公路、市管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全市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体现地方特色的桥下空间利用管理总体规划,在征求桥梁业主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清理整治辖区出现的违规利用行为。(四)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应急局、市公路事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

5、职责,协助和指导辖区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五)各桥梁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工作,开展所辖桥下空间的日常巡查及利用管理状况检查监督工作。日常巡查中发现有违规利用占用情况的,应及时制止并抄告相应综合执法及相关部门,危及公众安全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不宜利用和可利用但暂未利用的桥下空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因地制宜设置护栏、种植绿化,或进行封闭隔离,加强巡查,做好公路桥梁保护工作。第六条【利用模式】结合现状和实际利用需求,经充分论证其安全性和可行性后,我市桥下空间利用模式分为公共交通设施类、城市管理类和公益服务类,实行一桥一策。(一)公共交通

6、设施类。桥下空间利用应优先满足城市公共交通的需求,用于设置公交站(场)、出租车待客点、共享自行车停车点、交通通道等。在满足公共交通需求前提下,可作为公益性社会小汽车、旅游客车临时停放场地。(二)城市管理类。将桥下空间用于城市管理附属设施,可作为公路、市政管理及公路抢修、抢险和养护、维修所需设施、设备的有序停放,治安岗(亭)、志愿者服务站等。(三)公益服务类。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用于公益服务项目,包括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文化宣传阵地、休闲公园和城市绿道、绿化、环卫设施,辅之以必要的景观设计,并融入城市地域文化、地域精神,使之形成独特靓丽的城市风景带,成为向市民、游客展示地方文化及特色的有效途径。第七条

7、【禁止行为】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堆放物品。(二)建造具有桩基础或整体基础的设施。(三)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四)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五)停放货车、工程车等大型车辆或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六)设立洗车、修车、加油、商业、餐饮、娱乐、集贸市场、货运站场等各种经营场所及设施。(七)用于生产、生活、居住或者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作业。(八)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给排水、管理用房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者

8、填塞,损坏排水管(沟),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九)对空间进行密封建设,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和附属物。(十)乱搭建、乱开挖、乱堆倒、乱涂贴、乱摆卖等。(十一)擅自改变桥下空间的用途或将利用的桥下空间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八条【利用要求】桥下空间的利用和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利用桥下空间应当预留桥梁检修作业空间和安全通道,并设置保护桥梁墩柱、排水管道等设施。不得影响桥梁安全、检查、检测、养护维修和使用功能,并符合急救、抢修、消防等要求。(二)桥下空间的利用设计,应当配套照明、绿化、消防、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

9、全防护、安防监控等设施。(三)水、电等管线应敷设于自然地面以下,不得悬空架设,特殊情况需要依附桥梁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且不得破损桥梁设施。(四)桥下若有路线并行或交叉的,桥下所建设施不得遮挡路线并行或交叉处各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确保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视良好,保障正常通行。(五)桥下空间利用施工作业时,涉及开挖基坑、结构加载等可能危及桥梁安全的项目,应由使用者组织专家评审,经桥梁业主单位技术审查同意后实施,并做好桥梁状况监测。施工机具设备和临时堆积物(堆土)不得影响桥身、桥墩(台)安全。(六)用于绿化的,应符合公路或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覆盖、腐蚀公路桥梁结构和影响

10、公路桥梁安全。(七)用于城市管理设施的,场地内应整洁、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要求。城市管理附属设施应当采用轻质、牢固、阻燃、耐用材料。设施内机具物品停(摆)放应划分固定区域,并采取防尘措施,桥墩、台边缘设置防撞设施,不得影响桥身、桥墩的安全。场内应当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醒目处设置严禁火种禁令标志。(八)用于停车场的,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况,避免对周边交通造成影响。停车场应整洁、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强度要求;出入口须设置限高防撞设施标志;场内应示明通道、车辆走向路线、停车车位等交通标志标线;桥墩、台边缘应根据相关规范设置防撞设施安全距离;停车场需有专人负责管理,应当设置灭火器等

11、消防设施,醒目处设置严禁火种禁令标志。用于公交站(场)的设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实施。(九)桥下空间使用期间应设立信息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利用范围、用途、使用单位、业主单位、执法部门及联系电话等。(十)桥下空间使用者应定期向桥梁业主单位及管理责任单位反馈桥下空间使用情况,同时抄送相关备案部门。第九条【利用流程】桥下空间使用者拟使用桥下空间的,在符合总体利用规划前提下,需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桥下空间利用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维护管理方案、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和安全评价报告等,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经桥梁业主单位技术审查同意后,与管理责任单位签订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协议,普通公路、市管高速公路向辖区县级交通主管

12、部门备案(或县级政府明确的管理部门备案),城市道路向辖区县级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备案。依照法律法规应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或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的,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利用管理协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利用目的、利用情形、利用范围、利用时间、桥梁安全保护要求、日常维护及监管要求、法律责任、腾退义务等。因公路、城市道路运营、抢险抢修或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养护、政策法规调整等需要收回桥下空间的,使用者应无条件腾退和撤出,桥下空间使用权由业主单位收回。第十条【管理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桥下空间使用者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履行秩序管理责任。当使用桥下空间的桥梁出现重大安全隐

13、患时,桥梁业主单位应及时通知桥下空间使用者停止桥下空间一切活动,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责任单位。第十一条【协调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市管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属地有使用需求的,可参照本办法,由使用单位向辖区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高速公路业主单位。第十二条【宣传职责】多渠道加强对桥下空间利用管理的政策宣传,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占用桥下空间的行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三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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