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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立依据)为加强基础研究,规范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组织实施与管理,根据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基金定义)联合基金是指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或由联合资助方单独出资,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包含社会资本捐赠而设立的联合基金。联合资助方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第三条(目的
2、宗旨)联合基金旨在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协同创新,培养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原始创新能力的提升。第四条(签署协议)联合基金须由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方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与省科技厅签署联合基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商定资助领域方向、经费投入、资金用途、项目设置、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内容。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五条(组织方式)联合基金是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遵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3、,纳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第六条(工作机制)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由省科技厅和联合资助方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定联合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资助计划、资助项目和经费建议安排等重要事项。第七条(办事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相关职能处室,成员由科技厅职能处室和联合资助方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合作协议拟定、资助计划编制和协调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设立命名)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捐赠方)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后,相应设立联合基金(省市联合基金、行业联合基金或企业联合基金等),原则上命名方式为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
4、金(XXX)”或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XX联合基金二对年出资金额达到100O万元(为实缴款项)以上的企业联合资助方可给予基金冠名权。第九条(出资比例)联合基金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联合资助方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的,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按照1:3的比例出资。联合资助方为企业的,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按照1:4的比例出资。鼓励联合资助方单独出资。联合资助方每年投入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第十条(出资要求)联合基金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账户,经费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统一管理。联合资助方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指定账户,未履行协议不能及时足额出资的,
5、可视情况暂缓(取消)当年资助计划或退出联合基金。第十一条(资金用途)联合基金主要用于联合基金项目资助费用。相关的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由省科技厅和联合资助方根据合作协议执行。第十二条(资金管理)联合基金的资金管理参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合作协议有关约定执行。第十三条(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向联席会议报告联合基金的经费拨付使用情况,强化监督管理。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四条(项目类型)联合基金项目应坚持顶层设计、目标导向、需求牵引,面向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紧迫需求,致力于解决重点产业、未来产业、学科发展等相关领域关键科学问题与卡脖子技术难题,提高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水
6、平。第十五条(项目类型)联合基金项目主要分为重点项目、培育项目等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联合资助双方可协商确定其他项目类型。第十六条(申报指南)联合资助方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研究领域,并结合其发展需求,提出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合作协议及联合资助方的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建议,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申请指南,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七条(项目申请)联合基金项目申请单位须是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联合基金项目鼓励开放合作,支持与国内外著名大学、一流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开展合作研究;鼓励联合资助方行政区域内科研单位或所属科研机构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
7、位联合申报。第十八条(申请人条件)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人的年龄、职称、学位等条件,以及申请和承担项目数量,应符合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条件、联合基金申报指南及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项目组织)联合基金项目由省科技厅统一发布指南、统一受理项目申请、统一评审程序,统一经费拨付,统一项目管理。第二十条(项目资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资助计划和评审结果提出资助项目建议,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科技厅审定,按程序予以公示、立项。第二十一条(成果归属)联合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情况
8、下,联合基金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成果转化)联合资助方可优先转化应用项目研究成果,合作协议或项目申请指南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联合资助双方应积极促进资助项目数据共享和研究成果在黑龙江省域内推广与应用。第二十三条(成果标注)联合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告等)均应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标注。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不得以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成果形式参与项目验收、成果汇报与宣传等。第二十四条(全过程管理)省科技厅按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好联合基金项目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科技监督与诚信管理等工作,并积极组织联合资助方参与,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合作协议要求。第二十五条(安全保密伦理要求)联合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科技安全和科研伦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解释主体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