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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贵久居福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久居福建筑区划第二届业主大会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物业服务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一致,甲方将和贵久居福小区(以下称本小区)委托给乙方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和贵久居福物业类型:高层电梯商品房(包括:高层、多层、商业)座落位置: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二段9号区域四至:东至长江路南至滨河北路西至锦华路北至
2、临港路建筑面积:468556.23平方米。第三条甲方与乙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将管理规约作为物业合同的附件。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之内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使用人包括物业承租人、借用人、居住权人等。第二章委托管理内容第四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以下物业管理服务:1 本小区内房屋建筑本体的楼盖、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共用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门厅、设备机房等共用部位的维修、维护、管理。2 .本小区内房屋建筑本体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3 .本小区规划红
3、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绿化、路灯、自行车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4 .本小区内的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区域、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及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不包含大型装饰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洁具等)。5 .本小区内道路通行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6 .维持本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巡逻、门岗执勤,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7管理与本小区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用户档案与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物业档案资料。8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9负责向本小区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代收下列费用:(1)物业管理服务费;(2)停车场(库)车位管理服务费和车辆
4、临时停放服务费;(3)代收代缴电费;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第五条委托管理期限为叁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章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 代表并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2 .制定管理规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规约。3 .审议乙方拟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检查和监督乙方服务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乙方没有按约定执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且划扣物业相应的履约保证金(详见和贵久居福物业服务质量考核量化表).4 .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审查通过年度专项维修基金的预算、决算报告。5 .按照四川省物业管
5、理条例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6委托并支持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1)责令停止违章行为;(2)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3)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必要的催缴、催改措施。7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8 .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产生的收支状况进行审计。9协助处理非乙方职权范围内产生的各种纠纷。10 .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11 .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 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
6、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2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约定,拟订本小区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书面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后实施。3 .对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和根据情节轻重,有权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同时提请甲方或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4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带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和预算,提请甲方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5 .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年度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算报告.6 .每年年初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上一自然年度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收支账目。7
7、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和绿化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在本小区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时,告知有关管理规范,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9 .建立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1。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11根据业主共同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解聘乙方的,可以解除本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赔偿损失。12有权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
8、十日书面通知乙方,业主在新物业服务人进驻前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承担支付物业费的义务。13本合同终止后,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14.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甲方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本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和支付缴纳物业费,甲方应当予以支持配合。15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甲方或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交接,履行退出义务并协助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16可以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
9、他第三人,但不得将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并承担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的责任。第五章物业管理用房第八条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796.36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用房198平方米,位于1-2-101、2-2-101、3-2-101、4-4-101;经营用房79平方米,位于2-5-103。消监控室70平米,位于29栋-1层。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其使用和经营方案应当经甲方同意并公告。第十条在合同期限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物业办公用房,供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擅自(经甲方同意的除外)改变其用途。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其移交给甲方。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第十一条乙方按四川省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DB5101/T123-2021中规定的3级服务等级标准实现目标管理,具体详见附件。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1 .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按包干制计费方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干制即由业主向乙方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2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0元向业主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0元向业主收取。3业主与物
11、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4业主转让物业时,须向乙方缴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由物业代收代缴的费用.5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每月1日为收费起始日。甲方、业主于每个支付费用周期起始日起30日内支付物业费。逾期未支付的,乙方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书面形式催告甲方、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支付的,承担违约责任。6 .物业服务费构成不包括装修管理服务事项的服务成本。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物业服务成本具体为:(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
12、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包含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按国家政策法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本合同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在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的情况,需待业委会、监委会、物业共同协商,视协商结果确定维修
13、资金具体承担方。第十三条以下停车场(库)车位管理服务费收入归乙方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成本。(一)停车场(库)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室内车位40元/个/月(子母车位8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管理服务费;(二)停车场(库)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并委托物业进行管理的,应优先满足本服务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业主、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用权;业主、使用人须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三)机动车:园区内地下,3元/4小时,以此类推;不足4小时按4小时算。该收入归属根据物业与开发商的相关规定确定.第十四条下列停车(位)管理服务费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乙方采用包干制向甲方支付停
14、车管理费25万/年,每半年支付一次。(一)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以及经全体业主同意除规划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位使用人应按机动车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1 .园区内地面:起价2元/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算.2 .园区外地面:起价2元/2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算。3临时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第十五条本建筑区划内乙方利用共有部分经营的,其经营收入将单独列账,并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本建筑区划内利用共用部分产生的经营所得,在扣除乙方因出具发票应扣缴的税费后,余额
15、按全体业主与乙方6:4的比例进行分配(业主6成,乙方4成)。第十六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经当事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明码标价。第八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第十七条归集、管理与使用1 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2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3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
16、予退还,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4 .甲方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十八条紧急维修发生下列严重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甲方应当按照紧急程序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1 .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3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4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5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6 .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
17、(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7 .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8 .甲方核实有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第十九条申请紧急维修程序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紧急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 由甲方提出申请。甲方不履行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要求代为提出申请;2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3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
18、修资金中直接列支;4紧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甲方、业主未及时提出申请,且已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为维修,代为维修费用按照按第3项、第4项规定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公示。第九章保险第二十条业主和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人身安全、车辆等保险由业主和使用人自行办理。第十章其他约定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共秩序维护责任的划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财物损失、被盗等承担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责任和经济赔偿
19、责任:1乙方的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在本合同服务约定范围内发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财物遭受侵害时,不制止、不保护、不报警,而造成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经济损失扩大的。2.乙方的公共秩序维护人员有失职行为,且此失职行为又是构成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财物被损、被盗的直接原因。(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公共秩序维护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1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自行随处存放的物品;不在指定地点及不按本小区相关管理规定停放的车辆.2 .因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自身责任而引起的居住、生活、人身危害和财物被损、被盗。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责任:1 因
20、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导致的损害。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事前已书面报告但因本小区内的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3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4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5 .因非乙方责任而出现需要维修的项目,但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配合而造成的损失的;6 .甲方使用共用部分、业主改善自用部分和使用公共部位时,乙方已提出合理的建议已尽可能阻止可能
21、的危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违规停放和运送电动车辆、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而甲方、业主未采纳建议或未接受阻止,导致损害后果的。第二十三条本小区内的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日常小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涉及公共区域或公用设施设备大、中修的费用,按相关规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承担方式: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第二十四条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条款的前提下,业委会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执行业委会会议决议。第十一章履约保
22、证金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第二十六条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因违反和贵久居福物业服务质量考核量化表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1.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且不足60%的,乙方应当在30日内补足,确保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完整性;乙方未按期足额补足且剩余履约保证金仍不足60%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如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的,由乙方另行承担赔偿责任。该保证金在甲方保存期间不计息。2 .因乙方原因,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设施、设备、场地或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金额和违约金.3 .乙方在服务期
23、内没有涉及甲方的应付而未付金额或违约行为,甲方在服务期满后或提前终止合同后一个月内全额无息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服务期内有应付而未付金额或有违约行为,甲方将扣除乙方应付金额或违约金后退还保证金余额。4 .甲方每月定期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对物业各项服务工作进行抽查和巡查,如有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事项,甲方可发函督促乙方限期整改;在次月抽查和巡查时仍发现整改不及时或未整改且乙方无正当理由的,业委会有权扣除对应履约保证金,扣除标准为200元/项,直至问题整改完成。5 .每半年业委会组织人员对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全面考评,业委会有权根据物业质量考核量化表结合综合考评结果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考评
24、得分低于80分,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元;低于70分,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元;低于60分,扣除履约保证金8000元;低于50分的,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0元.6乙方应每半年向甲方上报公共收益收费情况,同时在小区服务区域内公示,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超期不公开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物业服务整体或者部分转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但本合同第四章第七条第16款载明的情况除外。8 .甲乙双方约定,每年度至少共同组织进行一次服务满意度调杳(I满意度低于75%的,乙方应限期内整改且有明显的改善。如未整改的,业委会有权
25、直接扣除IOoOO元履约保证金;满意度低于60%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提前解约,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十二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乙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乙方予以返还,延迟返还的,向业主支付超出金额的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第二十八条业主未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经乙方书面催告限期支付仍未支付的,承担延迟期间、违约期间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日的违约金,甲方有协助乙方收取物业费的义务。第二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26、、标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参照第十一章相关规定处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100OO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期限内,经甲方组织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可订立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第三十三
27、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甲方组织业主共同决定:1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等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的;2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标准变动的;3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政策性费用调整的。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价格及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第三十四条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可解除合同;造成乙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的服务达不到本
28、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给甲方和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给甲方和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乙方或者政府组织开展的业主满意度测评、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连续三次考核低于75分/75%,甲方、业主可解除合同。第三十七条乙方在本物业项目提供服务,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纳入失信名单的,甲方、业主可解除合同。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仍未聘请新物业服务人的,甲方和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该合同为不定期合同。经本物业服务
29、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第十四章争议解决方式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共同协商解决,也可以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之附件管理规约、和贵久居福物业服务质量考核量化表、综合服务三级标准内容及要求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
30、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四十二条合同期满终止,双方如需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一份,甲乙双方及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四条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
31、,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服务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第二条物业服务区域名称:和贵久居福;物业服务区域座落: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镇(街道)临港路二段9号。物业类型为:高层电梯商品房,其中包括:高层、多层、商业(多层、高层、别墅、商业)。物业服务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1);第三条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没有销售的物业,属于开发商所有,其共有部分应纳入统一管理.第四条本物业服务区域由业主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一家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
32、约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第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选择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DB5101/T123-2021)级物业服务等级,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包干制(包干制)或(酬金制),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以下简称双过半).实施酬金制计费方式的,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至少每半年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
33、计费用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第六条因物业服务人撤离等原因,本物业服务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人之前,相关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采取应急物业相应措施.第二章党组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七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体业主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依规建立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领导下开展自治管理活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未依法依规建立党组织,全体业主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自治管理活动。第八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业主代表组成一个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一个业主委员会、
34、一个监督委员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本物业服务区域以每单元(幢、单元、楼层、其他)为一个业主小组,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小组全体业主会议,经业主小组双过半,选举产生本业主小组的业主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物业服务区域所有业主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经双过半的业主同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经双过半的业主同意,选举产生监督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监督机构。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
35、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不得交叉任职;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之间有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等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任职回避。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履职.第十一条本物业服务区域依规建立党组织的,重大事务(含物业服务企业选、解、续聘,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建立紧急使用预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下同
36、)在提交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物业服务区域党组织的意见;本物业服务区域未依规建立党组织的,重大事务在提交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物业服务区域属地社区党组织的意见。本物业服务区域党组织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依组织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回复;属地社区党组织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召开党委会或支部委员会,依组织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回复。重大事务未按要求征得党组织书面同意或党组织不同意的,不得擅自提交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否则视为无效。第十二条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可
37、领取一定工作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约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委员应当定期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工作考核。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
38、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十四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五条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
39、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六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
40、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和法定节假日,以及中、高考期间(具体时间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同时,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中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禁止影响考生学习和生活;(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
41、留位置的,在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导下,按照统一规范保障安全原则进行安装,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六)不得擅自拆改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七)使用电梯、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使用和车辆停放有关规定;(八)阳台封闭,不应当对相邻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材质与颜色应与建筑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九)将房屋进行出租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章搭建,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
42、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四)擅自改变住宅、车库、绿地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五)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七)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八)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者产生振动;(九)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瓶入户充电;(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十一)毁坏电梯及其安全
43、保护装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设备;(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三)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十四)随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鸣喇叭;(十五)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篷、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十六)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十七)一楼不能把杂物随意堆放在外,且占用公共区域,破坏绿化,随意开设道路;(十八)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
44、)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
45、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五)当物业服务人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六)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九条全体业主应当依法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人为本物业服务区域电梯使用单位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人的管理维护责任。第二十条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
46、、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第二十一条业主在使用房屋中,应倡导文明行为,同意遵守以下环境卫生行为规范,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二)不得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不得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四)不得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五)不得敞放、敞养宠物;(六)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的粪便;(七)不得从事其他影响环境卫生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
47、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出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二十三条全体业主同意,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原物业服务人(含前期物业、应急物业、临时物业或无固定期限物业)进行表决。经双过半的业主同意续聘的,授权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