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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主讲人:荣吉平课程设计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八章条约法第九章国际组织法第十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一章导论知识要点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根本原那么第一节国际法的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二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的总称。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2、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协议方式形成的。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

2、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五国际法的作用1,明辨国际是非的标准。2、国家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法律形式。3、确立国家交往中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4、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二、国际法的历史开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开展1,古代国际法2、近代国际法3,现代国际法二中国与国际法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当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根本主体I、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根本的国际关系。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3、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

3、其他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2、非国家政治实体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作为有效法律标准形成的形式。二、国际法的渊源一)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二其他辅助方法1、一般法律原那么。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4、公允及善良,原那么。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2、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适用第五节国际法的根本原那么-、国际法根本原那么的概念国际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

4、际法根底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那么。其特征是: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根底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二、和平共处五项原那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那么互不侵犯原那么互不干预内政原那么平等互利原那么和平共处原那么思考题1、简述国际法是-个特殊的法律体系。2、简述国家是国际法的根本主体。3、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那么的主要内容.4、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知识要点国家的要素、国家的根本权利国际法上的成认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责任的构成和责任形式第一节国家概说一、国家的概念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国家的构成要素:1、固定的居民2、

5、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4、主权二、国家类型-单一国与复合国I、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公民具有一个统一的国籍。2、复合国。又称国家的联合,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邦或国家依协议组成的国家联合体。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二独立国与附属国1、独立国。行使全部主权的国括单-国和联邦国家。2、附属国。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形式。三永久中立国即根据国际成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当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三、国家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一国家的根本权利1、独立权。即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和对外的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预的权利。2,平等权。即每个国家在国际法上都享有平

6、等地位的权利。3、自保权。即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4,管辖权。即国家对其领域内的-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二国家的根本义务国家的根本义务的核心内容即别国主权。其具体内容是:1、尊重他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干预他国内政。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善意履行国际义务。三国家豁免权即泛指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第二节国际法上的成认国际法上的成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新政府外,还包括民族

7、解放运动组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等。其中对新国家的成认的原那么和规那么是成认制度的主要局部。一、成认的概念国际法上的成认是指既存国家以-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确实认,并说明愿意与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有关学说1、构成说。2、宣告说。二、成认的类型一国家的成认1、新国家产生的情势独立、合并、别离、分立2、国家成认的条件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那么而产生。3、国家成认的方式明示成认和默示成认。前者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成认。后者是一种间接的、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成认。法律上的成认和事实上的成认。前者是正式的成认,是完全的、无保存的成认

8、,具有不可撤消性。后者是非正式的成认,具有临时性,可以撤消。4、国家成认的法律效果两国会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成认国成认被成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效力。成认国成认被成认国在成认国的诉讼权和豁免权。成认具有溯及力。二政府的成认成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说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的外交关系。三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的成认既存国家对旨在为摆脱外国奴役或殖民主义统治,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的组织给予的成认。四对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成认。第三节国际法上的维承一、概念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9、二、继承的种类一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和丧失局部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的情况。发生国家继承的情况分裂、合并、别离、独立、割让二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因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新政府所取代的法律关系。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我国政府在继承方面的原那么立场:1、关于条约。2、关于国家财产。3、关于国家债务。4、关于中国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及其他利益。第四节国家责任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又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因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违反其国际义务而须承当的法律责任。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观上归因于国家的成心或过失。2

10、、客观上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二、国家责任的形式1、限制主权2、恢复原状3、赔偿4、抱歉三、国家责任的免除1、同意2、对抗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与紧急状态思考题1、简述国家的要素、根本权利.2、简述国家成认的形式及法律效果。3、评新中国政府的成认与继承的实践。4、试述国际责任的构成、表现形式及免除情况,有哪些新开展。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知识要点国籍与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第一节国籍一、国籍与国籍法1.国籍国籍是-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并说明一个人同某-特定国家之间的永久的法律联系的。国籍对国家和个人的意义1、国籍是-个国家确定某人公民

11、或国民资格的根据。2、国籍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3、国籍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二国籍法每个国家有权以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其公民或国民。凡一国规定其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等问题的法律,即为国籍法。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一国籍的取得1、原始国籍。指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具有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2,维有国籍。指-个人由于参加某国国籍而取得该国国籍。主要有申请入籍,基于婚姻、收养、认领等事实入籍。二国籍的丧失国籍的丧失是个人丧失某-特定国家的国民资格。国籍丧失的原因1、申请退籍。2、因取得他国国籍而丧失原有国籍。3、剥夺国籍。三、国籍的冲突及解决一国籍的冲突国籍的冲突是指一个

12、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二国籍冲突的解决解决途径主要是: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国际条约。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中国国籍的取得和恢复原始国籍的取得依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符合条件可申请参加中国国籍;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正当理由可申请恢复中国国籍。二中国国籍的丧失中国公民因其在外国定居取得外国国籍或因其退籍获准而丧失中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国籍。三中国国籍法的原那么平等原那么不成认双重国籍原那么防止国籍冲突原那么第二节外国人的待遇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人是指在-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外国人

13、处于双重管辖权之下。既要服从其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又要尊重居留国的属地管辖权。二、外国人待遇的般原那么1,国民待遇。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待遇。3、差异待遇。指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三、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违反国际法的侵害时通过外交途径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外交保护的条件1、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2、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3,用尽当地救济四、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位1、外国人

14、服从中国管辖。2,外国人服从中国关于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3、外国人在中国主要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优惠待遇。第三节引渡和庇护一、引渡一引渡的概念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分的行为。二引渡的一般规那么1、请求引渡的主体。一般有:罪犯国籍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或受害国2、引渡的对象。可以是:请求国国民、被请求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者。3、可引渡的罪犯。应是普通刑事犯罪。且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即相同原那么。4、引渡的程序。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被请求国应依其国内法程序处理引渡请求。假设拒绝

15、应说明理由;假设接受那么由双方安排移交罪犯的时间、地点、条件和交接方式.5、引渡的效果。请求引渡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分。即特定罪行原那么。二、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受庇护的外国人在庇护国享有合法的居留权,享有与一般外国人相同的待遇,但避难期间拒绝本国的召唤和服兵役的义务。庇护国不将其引渡或驱逐。思考题1、举例说明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2、简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3、简述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那么。4、什么是引渡和庇护,并说明引渡的一般规那

16、么。第四章国家领土知识要点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国家的边界和边境第-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国家领土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局部。包括陆地、水域、底土及其上空。二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2、领水。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陆地疆界邻接的-带海域,即内水与领海。3、领空。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空的空气空间。4,底土。领陆和领水的地下层。二、领土主权一领土主权的概念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或事物的最高权力称为领土主权。主要内容概括为:1,领土管辖权2,领土所有权3、领土不可侵犯权二领土主权的限制1,共管即

17、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租界。即依据条约,-国将某局部领土租借给另-国,使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3、国际地役。即依据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效劳。第二节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国家领土变更的含义国家领土的变更是指由于某种自然或认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领土发生变化。二、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1、先占.即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所有权。2、时效。即国家占有他国的局部领土,且长时期安稳地占有,便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3、添附.即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4、割让.即一国根据

18、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5、征服。即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局部,战后经过兼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二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方式现代国际法中,除了添附、非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方式仍有实践外,还产生了一些新的领土变更方式,如民族自决、全民公决等。第三节国家的边界和边境一、边界和边境的概念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可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边境是紧邻边界线两边的-定宽度的区域。二、划界一划界的程序1、定界.即有关国家签订条约,确定边界的根本走向。2、标界依边界条约组成勘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勘测,树界碑、界桩等标志。3、制定边界文件。标界

19、完成后,需制定详细的边界议定书和地图,与边界条约共同构成划界的根本法律文件。二划界的方法1、采用地形边界。常利用天然地形划定边界线,如以河流、湖泊、山脉等。2,采用几何学边界。即以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所划的直线作为国家之间的边界线。3、采用天文学边界。即以地球上的经纬度作为国家之间的分界线.三、边境制度1、维护边界标志。2,方便边境居民往来。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4,妥善解决边境事件。第四节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南极地区是指地球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南极洲大陆、附近岛屿及海域。基于1959年签署的南极条约形成的南极条约体系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是:I,

20、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4、环境与资源的保护。5,协商会议制度。二、北极地区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以北的地区,包括北冰洋海域、北冰洋沿岸亚、欧、北美三大洲大陆北部及北冰洋中的许多岛屿。由于北冰洋国家分占的陆地本身就有争议,随之主张的海域管辖权亦存在疑问,故迄今为止尚无国际条约确定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思考题1、简述国家领土及其构成。2、评析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3、简述划界的程序。4、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5、国家领土主权及其限制方式6南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五章海洋法知识要点基线领海制度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的法律

21、地位公海自由及其管辖权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地中的第一节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的总称。二、海洋法的历史开展共有物一无主物领海与公海一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国际海底区域。一影响海洋法开展的三个事件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的大陆架公告1963年6月23日智利总统的200海里海洋权的声明1967年8月17日马耳他大使帕多的提案二影响海洋法开展的三次会议1958年的第-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

22、陆架公约。I960年的第二次海洋法会议。未达成任何协议。19731982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节领海一、领海的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那么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带水域,称为领海。二、领海的宽度一基线基线是测算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的起始线。有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二领海的宽度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三,领海的法律制度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主要表现为1、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

23、2、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3、沿海国对其领海上空享有专属权利。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5、沿海国有制定、公布有关领海内航、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二无害通过权沿海国行使领海主权不应阻碍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平安。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此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三领海内的管辖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人或事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但受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限制。沿海国在领海内行使刑宾管辖权的情形: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扰乱当地安宁或良好秩序。3、船长或船旗国外交

24、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资所必要。第三节毗连区一、概念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带海域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在毗连区行使必要管制的事项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第四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海峡是两块陆地之间,两端连接海洋的天然狭窄水道。凡用于国际航行,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海峡即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过制度一过境通行制度在公海

25、或专属经济区的-局部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局部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局部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局部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海峡沿岸国不应阻碍和停止过境通行。二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1、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局部和外国领海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无害通过2,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且该岛向海-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无害通过3、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的海峡。自由航行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主要区别过境通行适用于所

26、有船舶和飞行,且不应予以停止;无害通过只适用于船舶,且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停止。潜水艇在无害通过时需在水上航行,而在过境通行时无此要求。第五节群岛水域一、群岛水域的概念群岛国是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基线是群岛国以连接群岛最外援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为测算其领海的起始线。群岛基线划定限制:群岛基线内的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群岛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假设超过,最长以125海里为限:群岛基线的划定不应明显超过群岛的一般轮廓。二、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三、

27、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除群岛国内水界限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即为继续不停、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通过海道和空中航道的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不应偏离中心线25海里以外。第六节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包括水体、海床及其底土。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1.l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义务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28、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航道法有管辖权。二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国际合法用途。第七节大陆架一、大陆架的定义一有关公约的规定58年大陆架公约的规定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82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援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二大陆架的宽度假设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到200海里,那么扩展到200海里:假设超过

29、200海里,那么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但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通过海底管理局缴纳费用或实物。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一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1、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矿物资源、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的生物资源。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3,有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并对其拥有专属管辖权。二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权利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或飞越的权利;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管道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的同意。三、专属经济区

30、与大陆架的区别1、沿海国行使权利的依据不同。2、沿海国行使权利的宽度范围不同。3、沿海国行使权利所及的资源范围不同。第八节公海一、公海的概念58年公海公约规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二、公海的法律地位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地位的根底,具体内容为:1、航行自由2、捕与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飞越自由5、科学研究的自由6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三、公海上的管辖权一船旗国管辖公海上的管辖权主要是船旗国的管辖。此种管辖权取决于船舶航行时所悬挂的旗帜。船旗国管辖,包括

31、对船舶上的人和事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二船旗国管辖的例外1,登临权。军舰对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有合理依据认为有以下嫌疑,有权登临检查。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卖从事未经许可的播送无国籍或悬挂外国国旗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2、紧追权。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标志为政府效劳且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紧追必须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开始,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如果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和规章时,也可开

32、始紧追。紧追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应即终止。第九节国际海底区域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应对区域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3、区域内资源的-切权利由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4、区域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思考题1,简述领海的法律制度。2、简述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3、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4、试比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5、简述公海自由。6、试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7、试比拟无害通过制度与过境通行制度.第六章空间法知识要点空气空间的

33、法律地位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民用航空的法律制度外层空间的一般法律原那么第一节空气空间法一、概念空气空间法,又称国际航空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进行民用航空交通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公海上空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的上空是自由的和开放的。三、国际航空制度一有关国际公约1、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条约。主要是: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和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2、关于航空业务性的条约。主要有:1928年的哈瓦那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和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等。3、关于航空平安的条约。主要有:1963年的东

34、京公约、1970年的海牙公约和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等。二国际航空制度1、地面国的主权。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2,航空器的国籍。每-个航空器必须有且只能有一个登记国国籍。3、航班飞行和非航班飞行。缔约国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未经另一缔约国的特许不得飞入或飞过该国领土的上空。4、空中劫持的法律问题。第二节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法的概念外层空间法是指调整人类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律标准的总称。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空的探索和利用应为人类谋福利任何国家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各国依国际法自由探测和使用外层空间三、外层空间法的根本原那么I,共同利益原那么。2、自然探索和利

35、用原那么。3,不得据为己有原那么。四、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1,外层空间营救制度。2、空间物体登记制度。3、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4、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原那么。思考题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3、简要说明国际民用航空的法律制度。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知识要点外交和外交关系外交机关使馆制度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第一节概述一、外交和外交关系1.外交外交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门等进行的诸如访问、谈判、交涉、发出外交文件、缔结条约、参加国际会议等对外活动二外交关系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为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相互以各种外交活动而形成的国家关系。在

36、实践中,外交关系主要有正式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和非正式外交关系。二、领事关系1.概念领事关系是指国根据与他过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关系。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其联系表现在:1、二者同属于国家外交关系范畴。2,外交官和领事官同属外交组织系统。3、外交使节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而领事亦可兼办某些外交事务。其区别表现在;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往。2,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其本国,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馆在接受国特定地区代表其本国,活动范围限于领事馆区。3、外交特权

37、与豁免大于领事特权与豁免。三、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国际法原那么、规那么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对外关系机关及其人员的法律地位、职能和活动程序的法律标准的总和。领事关系法是调整领事机关及领事的法律地位、职能和活动程序的法律标准的总和。第二节外交机关一、概念外交机关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而进行外交活动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国内的外交机关和驻外的外交机关。二、国内外交机关国内外交机关又称国家的中央外交,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1、国家元首。即一国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2、政府.即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3、外交

38、部门。即各国专门执掌外交事务的部门。三、外交代表机关一国派出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可分为常设的和临时性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是国派驻外国的使馆。现还包括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的代表团。临时外交代表机关又称特别使团,是派往国外执行临时性任务的外交使团。第三节使馆及外交代表一、使馆的建立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的建立,以协议为之中国一贯坚持以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局部为条件,同外国谈判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二、使馆的职务1、代表,即在接受国作为派遣国的代表。2、保护,即在国际法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即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

39、进行谈判。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开展情形,并向本国报告。5、促进,即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开展两国间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三、使馆人员1使馆人员的组成1、使馆馆长。2、外交职员。包括参赞、武官、秘书和各种随员。3,行政技术职员。4,事务职员。二使馆馆长的等级1,大使、教廷大使级使馆馆长。2、公使、教廷公使级公使馆馆长。3、代办级代办处的馆长。三外交团外交团是指驻在一国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四、使馆职务的终止1.任期届满。2,本国召回。3,接受国要求召回。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5,革命

40、或政变产生新政府。第四节外交特权与豁免一、概述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外交特权与豁免,简称外交特权,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由接受国给予派遣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二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I,代表说。2、治外法权说。3、职务需要说。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是:一是有效执行职务所必需,二是对外交代表所代表的国家的尊重。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受侵犯。2、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3、通讯自由。4、行动及旅行自由。5、免纳关税、捐税。6、使用国旗、国徽的自由。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受侵犯。2、寓所和财产

41、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4、免纳关税、捐税,行李免受查验。5、其他特权与豁免。三、使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人员的义1、尊重接受国法律和规章。2、不干预接受国内政。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非使馆职务用途。第五节领事馆及领事特权与豁免一、领事馆1.概念领事是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某一地点执行特定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或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人员.领馆依协议而设立。可分为四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二领馆人员的组成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和效劳人员。领事就是领馆馆长。领馆馆长分为四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二、领事职务I、依国际法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42、2、增加两国间商业、经济、文化和科学的开展。3、合法了解接受国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本国报告。4、给予本国侨民移民入境、本国船舶和航空器所需要的协助和援助。5,办理证件、公正和登记事务。三、领事特权与豁免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领馆馆舍在-定限度内不受侵犯。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3、通讯自由。4,免纳捐税、关税。5、使用国旗、国徽的自由。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I,人身自由受一定保护。2、一定限度的管辖豁免。3、一定限度作证义务的免除。4、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思考题1、试述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关2、简要说明使馆的职务。3、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4、外交人员与领事官员在接受国5、比

43、拟外交特权与领事特权。第八章条约法知识要点条约的概念和特征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参加与保存条约的效力条约的无效与终止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国际书面协议。条约的根本特征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3、条约规定国际法主体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4、条约的缔结通常是书面形式。二、条约的名称和种类-J条均的名称广义的条约包括了各种具有不同名称的国际协议,常见的有:公约、条约、协定、宪章、盟约、规约、议定书、换文、谅解备忘录、宣言、联合声明、联合公报等。二条约的种类1,按缔约方的数目,条约可分为

44、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2、按条约的性质,条约可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3、按条约的内容,条约可分为政治条约、经济条约、法律条约等。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在国际法上,只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缔约权是指有权缔结条约的机构的权限。其由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二、缔约程序1、谈判。即缔约各方为了就条约内容达成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2、签署。即缔约国以在条约文本上签字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3、批准。即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行为。除批准外,国家还可采用接受、核准等方式。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交换批准书是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的有权机关批准其所缔结的条约的证明文件。多边条约那么存放批准书。三、条约的参加和保存条约的参加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条约的保存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费同或参加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假设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第三节条约的生效和效力一、条均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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