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实习保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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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校外实习保险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析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提出新形势下应对学生实习风险的对策和措施,全面部署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促进我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构建平安校园、和谐社会奠定基础和条件,特制定本制度。一、目标建立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构,逐步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网络,为学校提供风险教育、事故防范、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一整套安全风险防范解决方案,形成学校和企业、单位、保险公司的协调配合机制。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真正做到实习的学生人人参

2、保、应保尽保。及时防范和化解教育风险,确保投保学校风险有效转移,学校安全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风险事故率有明显下降,构建平安和谐的育人环境,真正做到让家长放心,让学生满意。二、学校应当对实习生人身安全至少要承担以下义务1、危险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将与学校相关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和危险向学生公开。这种信息公开比一般的安全教育更会引起学生的注意从而降低危险的发生。但现实中很多学校出于声誉考虑不愿意公开,在发生事故后多采用私了的办法隐瞒相关信息。学生基于对学校的特殊关系从而形成一种信赖,学校的不作为会导致学生不能意识到相关危险,从而在选择实习单位或者实习中疏于自身的安全注意。公开危险信息对于一些

3、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特别重要,因为他们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与保护之外。2、教育与管理义务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9条第4款和第10款涉及到学校的教育管理义务。第4款规定学校对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学校相关义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不仅要在实习前履行安全教育义务,更要在实习期的进行定期指导教育;不仅要有形式上的规范,要有管理实习的专门机构和指导老师。3,对实习单位的考察与实习中保护义务学校承担对学生的保护义务,指大学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学生免受因第三人、自身精神问题、危险物件环境等原因造成的伤害。学校对实

4、习生承担的如下保护义务:第一、谨慎选择、考察实习单位的义务学校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考察实习单位,选择能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实习企业。学校选择的单位在硬件(条件、场地、设施)和软件(单位资质、管理措施和制度)都具备接待实习生的条件。第二、对实习单位的安全督促义务实习过程中,学校及时向实习单位提出并要求其采取合理的改正措施;如果实习单位拒绝改进,学校应当及时更换实习单位。4、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每年为校外实习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学生的安全实习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三、实习单位的义务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之间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由于没有针对性的国家法规,有些地方立法将其确

5、定为准劳动合同关系,一些学者主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适用雇主责任,由于分歧很大,所以需要出台相关法规予以明确。法律上明确企业对实习生人身安全承担的责任,有利于消除实习企业的顾虑,调动他们接受实习生的积极性,为深入进行的高教改革提供良好的实习环境,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如何确定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考虑如下两个因素:一是实习协议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学校、实习单位可以作出约定;二是实习工作的内容,如果实习方式是顶岗实习,工作任务与实习单位的正式员工无差异,则可以参照劳动法规定。一般而言,实习单位至少应当承

6、担下面两项义务。1、安全教育义务一些实习单位把实习生视为廉价劳动力,忽视实习生的人身安全教育,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则诿过于学校未尽安全教育义务或者实习生的过错,由此造成实习生的人身损害,实习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实习单位应当结合岗位特点进行岗前、岗期安全教育,内容包括系统的安全操作培训、危险警示等。对于顶岗实习生,安全培训期至少不低于其正式员工法定培训期。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非劳动关系,但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安全教育应当依照相关劳动法规定。实习生在实习单位指定的场所内、受实习单位的直接管理,因此实习单位应当承担类似于不动产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企业在合理预见的注意义务内对实习生遭

7、受到危险损害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实习单位的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保证实习场所环境与设施安全义务,保障人身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作为义务,对处于人身危险状态的实习生救助义务。总之,学校与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人身伤害承担过错责任,但一般注意义务不能反映他们与实习生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应当增加他们对实习生人身安全保障与注意义务。从权责平衡角度考虑,学校与企业的义务应当有一定差别。如果一方未适当履行相应义务且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关联性,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承担连带责任(非真正的连带责任)。四、建立实习生人身损害的社会保障机制国家确立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方针,工学结合是职业教育的特色和优势。

8、遗憾的是立法者仍未对巨大的实习生群体人身权利给予足够的关注,实习生的人身伤害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当务之急是建立实习生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确立以过错原则为核心、以社会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的救济机制。将实习风险完全加之于学校、实习单位不利于工学结合的开展。一者加重学校、企业负担,实习生的基本权利难以保障,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二者导致学校与实习单位对实习顾虑重重,不愿意安排和接受实习,不利于职业教育的深化改革。实习生是未来社会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实习教学是一项政策鼓励的社会行为,对实习生人身伤害救济是社会和政府的责任。所以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的实习生人身伤害社会保险基金,将其纳社会保障救济体系。资金

9、来源以政府为主,按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学校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补偿标准可以适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基于我国的国情,这种社会保险救济与工伤保险有所区别,应当定位于补充地位:只有在学校和实习单位不承担责任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启动,就补偿标准内的差额予以补偿或者先行补偿。先行补偿情况下,可以保留向责任人追索的权利,防止学校和实习单位息于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的道德风险。由于实习生自身过错造成的伤害,学校、企业无过错情况下可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在补偿标准内,不足的部分由保险基金承担;如果由于实习生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而致,则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予以补偿。在这一机制建立前,可以由政府、学校共同出资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人身保险作为过渡。学生人身伤害处理办法对于学校参加责任保险仅仅作了弹性的规定,在实习生人身伤害社会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应当对职业学校作强制性规定。这种办法在一些地方已经试行,效果很好。职业教育事关我国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发展和全民素质的提高,具有鲜明的社会性、职业性和人民性。职业教育的核心特点是校企结合、工学结合。只有在明确法律规范下,政府、学校、企业、学生合理分担风险,体现工学结合特色的实习教学才能获得健康、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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