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683057 上传时间:2023-12-27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46.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1“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称“苏州大米”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深入推进品牌强农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大米”品牌是苏州市域范围内由被授权主体使用在“大米”产品上的区域公用品牌,是苏州市优质大米的代表。本办法所称“苏州大米”产品是指,在苏州市域范围内,选用通过国家、江苏省审定或引种备案适宜苏州种植的优质水稻品种,具有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

2、认证,或在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种植的稻谷,并经过烘干、脱壳、碾磨等加工工序制成的大米。第三条“苏州大米”品牌的专用标识由文字“赫州大米SUZHc)URICE”和图案部分组成,图案部分以一粒米粒轮廓作为背景外形,将苏州湖网密布、灌溉便利、土地肥沃的地理特色与“吴”文化结合,形成一个极具艺术性的“吴”字(详见图一)。“苏州大米”品牌的推广语为“苏州大米,江南味稻嘛州大东SUZHOURlCE“苏州大米”名称、“苏州大米”品牌的专用标识、图形商标、“苏州大米,江南味,稻”推广语等构成“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第四条“苏州大米”品牌的管理工作由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称

3、“市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苏州大米”品牌的工作指导、材料复核、公示公告、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苏州大米”品牌使用标准的市场主体的推荐、组织申报、质量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指导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做好“苏州大米”品牌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工作。在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由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承担“苏州大米”品牌具体的授权管理工作,办理授权使用手续,并负责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有权委托具备一定能力的农产品或食品行业的行业协会或社团组织负责“苏州大米”品牌的建设、运营和宣传推广工作。第五条“苏州大米”品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市场主导、

4、企业主体、农民受益、强化保护的原则,形成统一规范管理与自主经营相协调,品牌管理保护与市场拓展齐头并进的发展格局。“苏州大米”品牌的申报授权应当遵循自愿申报、依法授权、公正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六条申请使肝苏州大米”品牌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应为在苏州市域范围内依法作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其大米产品的种植及加工所在地均在苏州市域范围内,未被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或经营异常相关名录;(二)已加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三)在“大米”产品上拥有自有注册商标;(四)具备一定的种植规模或加工能力,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良好的履约能力

5、,能有效进行产品质量控制和监管;(五)其大米产品必须达到苏州大米品质分级团体标准所规定的质量、安全等各项要求;(六)认同“苏州大米”品牌运营的各项机制,近三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消费者投诉或媒体曝光而造成不良影响。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使用“苏州大米”品牌:(一)申请人大米产品的种植或加工所在地不在苏州市域范围内;(二)申请人的大米产品未达到苏州大米品质分级团体标准所规定的质量、安全等各项要求的;(三)近三年内,申报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专项抽查和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检测记录的;(四)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安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五)近三年内,

6、有使用国家禁用的或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六)近三年内,产生重大舆情事件的;(七)有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或者由农业主管机构认定存在其他不合格的情形的。第八条申请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的,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苏州大米”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申请人已加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证明文件;(四)自有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五)产品销售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六)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或材料;(七)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复印件;(八)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产品质量符合苏州大米

7、品质分级团体标准的检测报告;(九)绿色食品或者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者产品来源于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证明文件;(十)产品所获荣誉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申请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的主体,应向所在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所在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收到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

8、签署意见,纳入拟授权使用名单,并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间,任何主体如对拟授权使用的主体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署其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作出准予授权或拒绝授权的决定。第十一条公示期满后,市农业农村局确定授权使用名单,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将授权使用名单移交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由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相关主体办理“苏州大米”品牌授权使用手续,具体包括签署授权使用合同、颁发“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授权书等事项。第十三条“苏州大米”品牌使用主体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苏

9、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二)使用“苏州大米”品牌进行产品广告宣传;(三)参加“苏州大米”品牌相关的技术培训、政策宣讲、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四)参加与“苏州大米”品牌相关的宣传推广活动;(五)优先享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大米产业的扶持政策;(六)分享“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声誉和运营成果。第十四条“苏州大米”品牌使用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二)积极参与“苏州大米”品牌的宣传推广活动;(三)只能在获得授权的品牌产品及其包装、销售运营、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出借、赠与该授权;(四)严格按照规定的样

10、式规范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不得自行改变“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苏州大米”专用标识和企业自有商标共同使用时,“苏州大米”专用标识不得小于企业自有商标;(五)主动维护“苏州大米”品牌信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局、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标识使用和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六)支持配合、协助各级农业农村局和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管理工作,并有义务举报对“苏州大米”品牌的侵权、假冒行为。第十五条“苏州大米”品牌及相关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主体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经授权使用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规范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因擅自使用或不规

11、范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而损害“苏州大米”品牌声誉和利益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已被取消授权的主体,不得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第十七条“苏州大米”品牌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年组织申报,每授权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授权使用合同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授权,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履行相关授权手续;有效期满未重新提出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取消其使用资格。第十八条被授权主体有更名、改制、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地址、变更注册商标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所在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苏州大米”品牌使用主体变更事项,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审

12、核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苏州大米”品牌使用主体的质量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苏州大米”品牌使用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取消该主体的使用资格,经市农业农村局复核确认属实的,取消其使用资格并向社会公告:(一)申请人大米产品的种植或加工所在地变更为苏州市域范围以外的;(二)产品质量下降,不能达到苏州大米品质分级团体标准要求的;(三)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实的;(五)擅自扩大“苏州大米”品牌使用

13、范围,或对外转让、出售、出借、赠与授权的;(六)严重违反授权使用合同的规定且拒不改正的;(七)损害“苏州大米”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八)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宜继续使用品牌的行为的。第二十条因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被取消授权使用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第二十一条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建立本辖区内“苏州大米”品牌使用主体档案,每年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以下有关情况:(一)辖区内“苏州大米”品牌的申报、授权和使用情况;(二)获得授权产品的价格、产量、销量以及其他主要生产经营指标、质量抽检情况等;(三)被授权主体的品牌建设举措

14、;(四)与“苏州大米”品牌建设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苏州大米”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2 .“苏州大米”品牌使用主体变更事项整记表3 .“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合同4 .“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授权书“苏州大米”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申请编号:【申请人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注册地址大米种植及加工地址从业年限(从事大米生产加工的年限)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品牌授权使用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成立时间、业务范围设备、产量和产值、效益分等情况)、种植/经营规模、员工人数、设施

15、析、企业内部的质量控制和监管机制资质认证和所获荣誉(资质认证包括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以及被认定为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生产规模(申报上一年全年)申请授权使用的大米品种种植面积(亩)年产量(吨)年产值(元)销售均价(元)自有注册商标(应填写商标注册号、核定使用商品、有效期并送复印件)对商标注册证申请使用授权品牌的包装数量申请人承诺申请人自愿申请使用“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并承诺将严格遵守“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如有违规,愿承担相关责任。签字(盖章)年月日审批恚见县级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年月

16、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苏州大米”品牌使用主体变更事项登记表原申请编号:【】使用主体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注册地址大米种植及加工地址从业年限(从事大米生产加工的年限)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获得授权时间授权使用合同编号授权书编号变更事项说明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审批意见县级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嘛州大第SUZHOURlCE“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合同甲方(授权方):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乙方(被授权方):合同编号:【】日期:【年月日】签订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

17、用合同甲方: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授权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被授权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芸于:1. 2018年以来,苏州全面开展了以“苏州大米”为引领的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受到全市稻米生产企业和广大稻农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强烈关注,全面提升了“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的影响力,品牌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根据“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规定,甲方在苏州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承担“苏州大米”品牌具体的授权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签署授权使用合同、颁发“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授权书等事宜。2. 乙方是一家在苏州市域范围内,从事大米的种植、生产加工或销售的

18、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经苏州市农业农村局授权已获准使用“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3. “苏州大米”品牌的标识包括“苏州大米”名称、“苏州大米”品牌专用标识“町Q#、专用标识中的图案商标“7”和“苏州大米,江南味稻推广语,统称为“苏州大米”品焉牌系列标识。甲方为图形商标“3”和“江南味稻”商标的合法申请人/注册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取得“苏州大米”品牌专用标识著作权人的完整授权,有权许可乙方在“大米”产品上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苏州大米”品牌的授权使用事宜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章品牌授权使用的基本内容一、【授权范围】1. 甲方授权乙方在

19、“大米”产品上使肝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乙方应当严格依据“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系列标识。2.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地域范围:(1)产品的种植及加工所在地均在苏州市域范围内;(2)产品的销售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二、【授权费用】甲方同意无偿将“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授权给乙方使用,乙方无需为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三、【授权期限】甲方授权乙方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期限为叁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授权方式】依据本合同所实施的品牌授权许可为普通许可,具体约定如下:1. 乙方不得以

20、任何形式将“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转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2.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所述的授权,不包括授权乙方将“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作为个体工商户、公司或其他机构的字号(商号)或字号(商号)的一部分登记或使用。3. 依据本合同,乙方有权在获得授权的大米商品的包装设计、生产(包括委托生产)、门店零售或服务、线上销售(如有)、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第二章标识的印制和提供一、【原则性规定】1. 为保证品牌使用的规范性,强化品牌的辨识度,统一商品与服务的品质与品牌形象,保护“苏州大米”品牌价值,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确定“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样式,并将相关标识的标准样稿

21、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样式自行安排标识的印制。2. 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应当以突出且便于识别的方式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并严格遵循甲方关于“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使用要求。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样式使用系列标识,不得自行改变系列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苏州大米”专用标识和乙方的自有商标共同使用时,“苏州大米”专用标识不得小于乙方的自有商标。3. 乙方根据经营、促销、宣传等活动的实际情况,需要在相关物料(如包装物、提货券、礼品券或宣传物料等)上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不得擅自改变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且应当将相关的设计方案提交甲方备案,甲方有权提出修改

22、意见。4. 乙方应当保证“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强化品牌的识别性,维护品牌形象并积极保护“苏州大米”品牌的合法权利。5. 如果甲方发现乙方存在不规范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无论在何种使用场景下以何种形式使用)的情形,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立即予以纠正,由此产生的费用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十日内仍不采取切实有效的纠正措施的,视为对本合同的根本性违约行为。二、【非印刷形式的标识】将“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以蚀刻、镌刻、雕刻或其他非印刷方式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等,或以电子方式使用于网络销售、网络宣传、视频、社交网络或其他网络场景的,乙方应当

23、严格依据“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保证“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合法、规范使用。三、【店铺装修装潢】如乙方希望在其店铺装修装潢中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为保证“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在乙方经营场所能够正确呈现,乙方应当将相关的设计方案提交甲方备案,甲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四、【包装、包材、物料及宣传品等】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改变“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样式。但甲方根据市场反响和产品更新情况或者根据苏州市农业农村局的要求决定更新、修改、升级“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样式以及相关包装、包材、宣传品等物料的设计时,应当将更新后的标识样稿及时

24、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当按照新的样式设计相关物料并报甲方备案。2. 乙方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其印制的“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以及相关的包装、包材、宣传品等物料,除经营和宣传所需之外,不得擅自提供给任何第三方。3. 对于乙方印制的“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以及相关的包装、包材、宣传品等物料或其他带有“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物品,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乙方均不得擅自销售、赠予任何第三方,亦不得随意遗弃。五、【促销品及周边产品】1. 乙方不得自行制作或向第三方定制、购买带有“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促销品或周边产品。2. 如果根据品牌发展情况需要开发和销售周边产品的,应当由甲方确定

25、周边产品的品类、使用的标识以及具体的标识使用方式,乙方可以就周边产品的种类或设计向甲方提供书面建议。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开发周边产品或其他不相关产品并使用与“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除应承担本合同违约责任之外,甲方还可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或其他法律责任。第三章服务与产品质量一、【质量标准】针对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乙方产品,乙方应保证其产品质量,其标准不得低于苏州大米品质分级团体标准,更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二、【监督与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有权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乙方及其线上线下销售

26、场所进行巡查,乙方应当给予一切必要的配合。如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及时整改。乙方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乙方时解除,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三、【质量责任】如因乙方的原因而导致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第三方利益受损或乙方因此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情况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乙方时解除,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四、【经营资质】如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乙方需要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证方可

27、开展经营活动的,乙方应当在完成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才可将“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用于经营活动。第四章相关知识产权一、【商标、专利及著作权】由甲方提供的“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样稿或产品包装、包材、物料、宣传品、促销品和周边产品等的相关设计,可能涉及的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在内的全部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甲方所有。二、【反不正当竞争】乙方明确知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样稿或产品包装、包材、物料、宣传品、促销品和周边产品等的相关设计,还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三、【字号(商号)】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苏州大米”或与之相近似的名称作为乙方或实际由其控制

28、的乙方之外的个体工商户、公司或其他机构的字号(商号)或字号(商号)的一部分登记并使用。乙方也不得授权、指使或帮助他人从事上述行为。四、【权利归属】乙方承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基于使用甲方授权的设计、商标、物料、信息等而对相关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的归属提出任何诉求,亦不得要求甲方予以经济补偿。五、【保密义务】乙方基于双方合作而可能获取的甲方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与苏州大米相关的经营、管理等信息(包括书面或电子形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帮助第三方利用上述信息,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员工义务】乙方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约束,保证其员工同样遵守本章中

29、的全部约定,否则乙方应与相关员工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商誉一、【商誉归属】乙方承认,与“苏州大米”品牌相关联的商誉,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解除之后,其所有权以及相关商誉价值、商誉增值或其他权益均不归属于乙方。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解除之后,乙方均不得因其曾经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而对与之相关联的商誉、商誉增值、无形资产的归属提出任何诉求,亦不得要求甲方予以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维护商誉与合法经营】乙方在实际经营和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过程中,应当努力维护与该品牌相关联的商誉,保证其价值不受贬损。乙方应当合法经营,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

30、解的宣传,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如乙方因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导致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此给“苏州大米”品牌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同时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乙方时解除。第六章品牌权益的保护一、【不质疑】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之后,乙方均承认甲方对“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在先使用,以及相关权利主体对“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在先注册或登记的事实,以及甲方或相关权利主体基于在先使用而形成的商誉和其他法律权利(权益)。本条约定并不构成对乙方合法权利的任何限制。二、【商标注册申请】

31、乙方承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与“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包括汉字、汉语拼音及具有相同含义的外文)、图案在任何商品或服务类别中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乙方也不得授权、指使或帮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上述行为。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的建议,但应当由甲方或相关权利主体办理相关申请、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三、【品牌权利的维护】甲方应当积极维护和保持“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合法性、有效性,对于第三方可能针对“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所提出的质疑、撤销、商标异议、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或诉讼等,应当积极应对。在相关法律程序中,如甲方需要乙方配合提供证据的(包括证据原件

32、),乙方不得拒绝,但甲方应与乙方以书面形式办理证据原件的交接并在使用完毕后尽快归还乙方。四、【打击侵权和相关授权】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侵害“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合法权益的行为,甲方应当及时采取积极的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如果乙方发现存在上述侵权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线索和信息。当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的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和/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的,由此所获取的赔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的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和/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所获取的赔偿归乙方所有。乙方经授权对第三方的上

33、述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的过程中,甲方应当给予一切必要的支持。第七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合同的解除】1. 除前文相关条款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之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2. 当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时解除。因一方违约而致使合同解除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合同的终止】1. 本合同因期满未续签而终止。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三、【合同终止与解除后的处理】1.

34、 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当停止以任何形式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双方应当及时核对乙方的库存数量(指带有“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物料、包装、包材、宣传品、促销品等物资),并根据库存数量约定最多不超过30天的过渡期以使乙方消化库存,消除或销毁经营场所(包括店招、门头、装潢、价目表、员工服装等处)、广告宣传物料、网络社交媒体、网络销售平台等处的系列标识。过渡期届满之后,如乙方仍未能消化上述库存物资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补偿,因销毁上述库存物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在过渡期届满之后仍然继续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以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论处。2.

35、如因乙方违约而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使肝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和措施消除经营场所(包括店招、门头、装潢、价目表、员工服装等处)、网络社交媒体、网络销售平台等处的“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如超过10日仍未消除完毕的,以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论处。3. 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与“苏州大米”品牌关联的商誉、商誉增值、无形资产均归属于甲方或相关权利主体,乙方不得对之提出任何主张。4. 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有权报请苏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乙方的授权使用资格。第八章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一、【违约责

36、任】双方承诺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的,除本合同前述各条款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之外,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追究其违约责任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鉴定费等。二、【争议解决方式及约定管辖】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其他约定一、【补充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二、【合同附件】本

37、合同附件(如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印章后生效。本合同并非一方所订立的格式合同,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表明已经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四、【合同原件】本合同正本原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合同原件。五、【部分无效】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导致其他条款无效。(全文完)以下无正文,为“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合同签署页甲方: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嘛州大东SUZHOURICEI“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授权书(证书编号:)授权方: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被授权方:根据“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合同,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特此授权在(品种)大米产品上使用“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的系列标识,包括“苏州大米”名称、“苏州大米”品牌的专用标识、工”、图案商标“孰和“苏州大米,江南味稻”推广语,用于经营、销售其在苏州市域范围内生产的符合苏州大米品质分级团体标准的大米产品。授权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盖章)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