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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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人防监管机制,营造诚信自律的行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检测、施工图审查、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以及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等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活动,适用

2、本办法。第三条人防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人防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的建立与实施工作。建立由法规处牵头,行政审批处、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分工负责,工程处、指挥处、通信处、计划财务处、宣传教育处等单位协助人防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市人防主管部门对于本级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人防主管部门官网公示。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级分类工作,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定期将信用名单汇总报送至市人

3、防主管部门。第五条北京市人防信用评价从红名单奖励、不良行为惩戒、黑名单惩戒、信用信息修复评分标准四个维度,编制人防行业信用信息分级评分标准,确定评价方法,实施信用评价。第六条参照通行的0-950分值范围和北京市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北京市人防行业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A(优)、B(良)、C(中)、D(差)4等9级。评价结果等级的具体划分参照北京市人防行业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评分基准(试行)第七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北京市人防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可分为如下三类:(一)完全公开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二)依授权公

4、开的,仅限向被授权的主体披露信用评价结果;(三)内部使用的,仅限于市、区人防主管部门使用,或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共享。第八条市、区人防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承诺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失信行为,按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划分等级,实行差异化惩戒措施。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违诺失信进行信用监管事项,按照北京市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告知承诺审批实施办法北京市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告知承诺审批实施办法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5、管理。第九条对于A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二)在对其办理人防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三)在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四)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优先予以推荐;(五)在人防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或大型展览展示、组织保障等活动中,优先予以推荐;(六)引导金融、商业等市场服务机构给予优惠和便利;(七)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

6、、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八)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第十条对于B级和C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于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从严审核人防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二)通过相关网站进行信用预警公示;(三)在人防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或大型展览展示、组织保障等活动中,暂缓推荐;(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第十一条对于D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专项检查频次;(二)

7、列为资质管理重点核查对象,对其资质申请、升级和增项依法予以限制;(三)限制参加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四)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将其严重失信行为通报有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第十二条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北京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北京市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部门,推动人防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相关领域的广泛应用,促进人防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第十三条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工作进行查证、告知、认定、公布、备案、动态管理等事项,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

8、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办理。第十四条人防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再公示失信信息。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收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修复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认定是否可以信用修复;对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国动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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