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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水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律依据1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违法行为;(3)采取补救措施;(4)开垦或者开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
2、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2,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2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已在限期内改正;(3)采取补救措施;(4)未造成水土流失的;(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
3、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2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3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4、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违法行为;(3)限期内补办手续的;(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
5、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2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
6、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违反前款各项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4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5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二)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征占地面积二十公顷以
7、上五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违法行为;(3)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8、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7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8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9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
9、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2)补办审查同意或审查批准手续;力)影响行洪但在限期内采取了补救措施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0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生产或者使用;(3)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验
10、收的;(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1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采取补救措施;(4)没有造成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
11、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物、停靠船只(2)停止违法行为;(3)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2、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吉林省水文条例笫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14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15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取水有关数据等情况的;推诿、拒绝或者阻挠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弃原始施工、取水资料以
13、及其他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在限期内改正的。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生活用水外,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取水有关数据等情况的;(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三)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弃原始施工、取水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16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限期内改正,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经过批
14、准;(3)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7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限期内改正、采取措施消除建筑安全事故安全隐患;(3)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
15、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违法行为;(3)采取补救措施;(4)未造成危害后果;(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
16、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19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
17、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20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2.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笫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修建围堤、阻水渠
18、道、阻水道路的;(二)种植树木和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的(护堤护岸工程林木除外)(三)设置拦河渔具的;(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粪污、垃圾等的。对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利用河道从事漂流或者其他文化、体育、旅游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19、款。21围垦湖泊、河流的22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23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24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排涝泵站等防洪除涝设施,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经批评教育改正的;(3)未造成危害后果;(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笫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排涝泵站等防洪除涝设施,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务的行为。25不按照要求悬挂河
20、道采砂许可证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限期内按照要求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的;(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笫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悬挂,拒不悬挂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26未按规划或未经批准修建农村水利工程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违法行为;(3)限期改正的;(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
21、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划或未经批准修建农村水利工程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外,并可处以100O元至10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2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违法行为;(3)限期改正的;(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可处以Io
22、OO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务的行为。28未经核准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限期补办手续的;(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29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违法行为;(3)限期改正的;(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
23、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30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违法行为;(3)限期改正的;(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