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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20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大连市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委办发(2020)60号),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机遇,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大连市氢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推动氢能产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大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20)6号),在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氢能产业发展需要,修订形成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2025)。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氢能产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开透明、科
2、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第四条支持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产业发展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突出问题,统筹引领全市范围内各县区协调完善、精准制定政策措施、建立体系,强化产业基础,提升产业竞争力。(二)坚持重点突破。跟踪国际氢能产业先进技术,加快研制氢能产业核心零部件和整机装备,促进产业链、创新链和资金链深度融合。(三)坚持有序发展。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优化氢能项目布局,因地制宜错位发展,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布点和重复建设,重点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四)坚持高标准示范。选择有条件地区开展应用示范,通过试点示
3、范加速基础设施建设和氢能产业化、商业化进程,进一步拓展氢能应用领域。第五条申报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的独立法人、企业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备。(三)申请专项资金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第六条支持氢能核心零部件、关键装备和整机(车)开发(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一)支持范围:围绕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机车、分布式电站等重点发展方向,用于开发新一代燃料电池电堆、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和动力系统集成关键装备,用于改进集成关键装备小型化、模块化、轻量化和性能提升以及研发制造
4、氢能整机(车)的研发费用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研发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研发相关经费支出。(二)支持标准: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项目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O万JTIjo第七条支持氢能产业重大制造投资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一)支持范围: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氢能产业链上下游重大制造投资项目。(二)支持标准:项目建成投产且通过验收后,按照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持政策一事一
5、议。第八条支持商用固定式加氢站建设示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一)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我市布局要求建成并投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加气能力计算)500千克以上(含)的新建和改扩建加氢站。(二)支持标准:对于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加气能力计算)大于IOoO千克(含)的新建和改扩建加氢站,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每座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250万元;对于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加气能力计算)在500千克(含)和100o千克之间的新建和改扩建加氢站,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每座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200万元。第九条支持商用加氢站运营和“绿氢”制
6、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一)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加氢站运营期间确保提供加氢服务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0元/千克,以加氢站加注氢气重量测算,给予加氢站加注氢气20元/千克补助。(二)若前款加氢站氢气来源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制取、电解水“零碳”绿氢的,对提供氢源的制氢企业给予10元/千克的补贴。第十条支持氢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实施)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被我市相关机构或个人采购(财政资金采购不在补助范围内)并投入实际运营的,按一定比例对生产企业予以补助,原则上各级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整机价格的50%o(一)氢燃料电池汽车,按照汽车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参考国
7、家相关积分核算办法核算总分,每分给予2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最高IOo万元。燃料电池汽车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车辆注册登记并首次集中申报后拨付60%;在车辆累计完成3万公里行驶里程后,集中申报并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二)氢能船舶,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购并投入运营的,按照总造价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补助。(三)氢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具体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通知为准。第十一条氢能装备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和监测平台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一)支持范围:由氢能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的具备一定资质和能力的氢能装备
8、公共检验、检测平台,氢燃料电池示范车辆等整机装备运行、氢气储运和加氢安全监测公共数据平台等。(二)支持标准: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市政府确定依托重点高校院所、重要专家团队牵头设立的氢能产业发展研究院等研究机构,支持政策一事一议。第十二条支持氢能产业生态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一)对氢能产业园运营费用(不包括人员费用)给予补助。对入驻氢能企业或项目达到10家及以上的,按照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补助。(二)对经市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氢能行业协会、氢能产业联盟或高校科研院所承办的,由大连
9、市氢能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协)办的重大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予以经费支持。经认定,按每次活动费用的50%给予补助,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笫十三条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流程(一)发布申报通知。由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发布年度资金申报通知。(二)区(市)县、先导区推荐。区(市)县、先导区相应部门对申报(运营)主体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运营)主体推荐至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三)信用审查。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对申报(运营)主体进行信用审查,申报(运营)主体不得存在失信惩戒信息、未被列入社会信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四)组织评审和验收。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委托第三
10、方机构组织评审和项目验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支持项目备选目录,并完成评审和项目验收工作。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审核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单位党组会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五)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进行程序性审核后,通过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限期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通过后按流程拨付。第四章职责第十四条各单位职责专项资金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共同开展资金统筹使用工作,并按照资金“谁使
11、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自履行相应职责。对项目筛选确定和资金监管承担主体责任,负责专项资金申报方案编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下达年度预算,根据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的申请,拨付专项资金。(三)区(市)县、先导区相关部门按照与市级对口原则,根据申报通知,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初审、现场考察核实、专项资金项目推荐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监督、配合验收整改等工作。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职责(一)负责根据评审项目专业要求、建设类型、实施方式、技术特点等,组织聘请所属技术领域的专家,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专家需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
12、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实地考察和项目验收等。(二)根据专家意见,出具专项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三)根据验收要求,负责制定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汇总专家组验收意见,分析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第十六条专家职责(一)负责审查项目的所有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文件和申报要求。(二)按照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评审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负责对申报单位设备专业性和合规性、研发活动、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负责对申报期内的投资费用、发票、付款凭证等的时效性和真实性等内容进行判定。(三)在各项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
13、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实地考察情况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七条监督职责(一)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9)22号)等文件执行。(二)申报单位(个人)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项目申报组织单位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被委托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三)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等环节,
14、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对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第十九条设备投资指不含增值税的投资额(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免增值税企业除外)。第二十条申报项目立项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在项目未验收前,同一申报(运营)主体不可再申报该专项资金(加氢站建设运营和氢燃料交通工具推广应用除外)。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前已发生的资金项目按原办法关于印发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发改工业字(2020)608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发改工业字(2022)434号)进行管理,2023年1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资金项目按本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