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网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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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CSG-GXPG广西电网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GXPG214001-2014广西电网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4-3T4 实施2014-3-14发布广西电网公司发布1总则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与定义34职责45管理内容及方法135.1 营销管理工作要求135.2 财务管理工作要求155.3 计划管理工作要求205.4 基建管理工作要求215.5 物资管理工作要求325. 6设备运维管理工作要求345.7档案管理工作要求376检查与考核377附则378附录37附录A-新居配工程及管理流程图38附录B-营销管理工作要求39附录C-财务管理工作要求46附录D

2、-基建管理工作要求57附录E-物资管理工作要求59附录F-设备运维管理工作要求61附录G-广西电网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项目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62广西电网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为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新居配)客户服务、建设维护管理,确保新居配安全、可靠运行,保证用电客户安全正常用电。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31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J/45-004-2012)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确保客户服务、建设维护工作有序开展

3、。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0号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6号令)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7号令)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3)1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J/45-004-201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

4、算办法(Q/CSG216044-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财务管理办法(Q/CSG216011-201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Q/CSG216003-201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管理办法Q/CSG214026-2013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南方电网市场(2012)7号)关于加强客户资产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场201340号)南方电网公司IOkV及以下电力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及业务指导书(南方电网市场(2013)32号)南方电网公司基建管理规定(Q/CSG213001-2012)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标准设计和典型

5、造价VL0(南方电网基建(2013)12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IOkV50O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南方电网基建(2012)36号)关于规范公司生产业务外委工作的通知(南网设备20134号)关于印发南方电网公司配网故除快速复电指导意见的通知(南网设备201416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Q/CSG217001-2013广西电网公司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Q/GXD126.01-2009关于下发广西电网公司生产项目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电设备(2013)19号)关于印发广西电网公司生产、科技项目招标采购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桂电生(2013)8号

6、)3术语与定义3.1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以下简称“建设维护费”):是指供电企业依据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住宅项目开发商收取的用于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日后维护的的费用,包括从电网供电电源接入点至新建居住区居民用电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电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前所有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具体包括工程设计、监理、高压环网柜、分接箱、高压进出线、变压器、低压线路、低压分接箱、“一户一表”表箱及电表、线路基础及相关土建工程等费用、以及设施建设完成并移交产权后的供电安全管理、日常运行维护和设施更新改造等费用。3.2 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新建居住区供配

7、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3)139号)政策组织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广西电网公司所属各单位。3. 3小区开发商:是指新居配工程项目所在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商。3.4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居配办公室):供电局、县级供电企业设立“新居配办公室”(挂靠客户服务中心),该办公室对内负责督促、协调各专业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质、高效开展新居配工程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对外负责跟踪、协调小区开发商新居配工程项目相关事宜。3. 5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部(以下简称:新居配工程建设项目部):是公司新居配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挂靠供电局基建

8、部、县级供电企业计划建设部,代表供电局或县级供电企业对新居配工程开展项目、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和技术等工程建设管理。4. 6运行、维护、抢修范围:从电网供电电源接入点至新建居住区居民用电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前所有供配电设施(住宅项目预留及配套建设的配电房、电表间、电缆通道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由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单位负责维护)。5. 7运行、维护、抢修内容:包括巡视、倒闸操作、预防性试验、缺陷处理、故障处理等。6. 8故障:指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居配线路、设备及设施功能失效,并造成被迫停运的事件。7. 9维修:为维持新居配线路、设备及设施的安全运行及线路通道的畅通所进行

9、的维护修理工作。3. 10抢修:对新居配设备出现突发性故障、故障隐患进行处理。4职责3.1 公司本部4.1.1营销部4.1.1.1营销部是新居配业务的业扩报装和客户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营销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新居配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协调各专业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质、高效开展新居配工程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工作。4. 1.1.2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所属供电企业新居配业务的业扩报装和客户服务工作。负责统计、分析新居配业扩工作开展情况。4. 1.1.3负责指导供电局、县级供电企业组建新居配办公室。4.1.1.4负责配合开展物资供应商管理。4.1.2财务部4.1.2.1财务部是公司新居配

10、建设维护资金及新居配业务财务核算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监督、管控公司新居配建设维护资金的职责,负责建立健全新居配建设维护资金全过程管理制度,负责新居配建设维护资金专户审批管理工作,监控所有新居配建设维护银行账户的资金。4.1.2.2负责集中备付新居配建设维护资金,保证分、子公司合理的资金需求;负责审核分、子公司新居配建设维护资金计划,办理公司本部的新居配建设维护资金收支业务。4.1.2.3负责组织、指导公司所属(各单位)新居配建设维护工程财务管理工作。4.1.2.4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新居配建设维护工程专户所在银行银企关系总体管理。4.1.3计划部4.1.3.1是新居配工程以及其外部配套供电工程前

11、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供电局开展新居配工程以及其外部配套供电工程前期工作。4.1.3.2负责批复新居配涉及的外部配套供电工程投资计划。4.1.4基建部4.1.4.1负责督促各供电局执行国家建设基本程序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流程、技术标准、作业标准。4.1.4.2负责检查、指导、考核各供电局开展新居配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管理工作,协调新居配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1.4.3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招标管理,按规定委托供电局开展招标管理工作。4.L4.4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人身(外单位人员)事故调查;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居配工程项

12、目电力事件的调查。4. 1.4.5负责项目月度用款计划的审核,按公司财务制度编制用款计划报财务部。4.1. 4.6负责将新居配工程承包商纳入基建承包商资信评价。4.1.5物资部4.1.5.1公司物资部是新居配项目物资的归口管理部门。4. 1.5.2负责新居配项目物资集中招标采购,指导、检查公司新居配项目物资签约、履约、仓储配送、逆向物流工作。4.1. 5.3负责组织开展新居配项目物资品质控制管理工作。4.2. 5.4负责对新居配项目物资供应商进行集中统一管理。4.1.5.5负责新居配项目物资信息化项目的实用化管理工作。4.L6设备部4.1. 6.1设备部是新居配设备运行维护的归口管理部门。4.

13、1.6.2负责组织编制新居配设备运维、抢修、设备标识等运维过程管理工作要求,并督促供电局、县级供电企业落实,协调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4.1.6.3负责审核供电局申报的新居配运维费用支出。如需外委的,负责组织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外委运维单位招标管理,可委托供电局、县级供电企业开展招标管理工作。4.1.6.4负责新居配工程技术管理,制定本专业范围内新居配项目物资选型原则和技术规范,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结算审计单位招标管理。4.1.6.5负责审核供电局提出的运维、抢修物资储备方案,配合开展物资供应商管理。4.1.7审计部4.1.7.1公司审计部是新居配工程内部审计的归口管理

14、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新居配资金、工程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4.1.8安监部4. 1.8.1负责对新居配工程建设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牵头开展新居配工程项目电力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4.1. 9监察部4.1.9.1负责对新居配工程项目建设廉洁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受理违法违纪有关问题的投诉举报。4.1.10办公室4.1.10.1负责新居配项目档案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4.1.11 物流(招标)服务中心4.1.11.1 公司物流(招标)服务中心是新居配项目物资招投标工作的服务机构。4.1.11.2 负责新居配项目物资集中招标服务工作。4.1.11.3 配合公司物资部检查招标

15、项目的签约、履约、品控、仓储配送、逆向物流工作。4.1.11.4 负责新居配项目物资供应商的登记与评估工作。4.1.11.5 负责新居配项目物资信息化项目实施及系统数据管理维护工作。4.1.12 品控技术中心4.1.12.1公司品控技术中心是公司新居配项目物资品控技术支持机构,具体负责新居配项目物资送样检测工作。4.2地市局4.2.1营销部4.2.1.1市场营销部是新居配业务的业扩报装和客户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营销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新居配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协调各专业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质、高效开展新居配工程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工作。4.2.L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开展辖区内

16、新居配业务的业扩报装和客户服务工作。负责统计、分析新居配业扩工作开展情况。4.2.1.3负责组建新居配办公室,指导县级供电企业组建新居配办公室。4.2.1.4负责配合开展物资供应商管理。4.2.2财务部4.2.2.1负责执行公司新居配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运作。4.2.2.2负责新居配建设维护资金专户开立申请及管理工作,编制上报本单位资金收支计划,汇总上报下辖单位(含县级供电企业)资金收支计划,并按批复的月度用款计划办理对外支付。4.2.2.3负责本单位新居配项目资金收付、会计核算、资产接收工作。4.2.2.4负责建立新居配项目收支台帐和定期对新居配工程建设项目部项目收支情况进行核对

17、。4.2.2.5负责指导县级供电企业开展新居配资金管理工作。4.2.2.6负责组织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审计和监督,接受物价局定期建设成本核算和定价审核。负责政策实施期间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政策沟通。4.2.3计划部4.2.3.1负责组织开展新居配以及其外部配套供电工程的前期立项、可研批复、建设计划下达等前期工作,新居配涉及的外部配套供电工程投资计划需报公司审批。4.2.3.2参与新居配工程供电方案审查,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提出预留变电站建设用地、线路走廊用地、户内开关站建设用地等要求。4.2.4基建部4.2.4.1负责执行国家建设基本程序和公司新居配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制度、流程、技术标准、作业标准。

18、4.2.4.2负责辖区范围内新居配工程项目、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技术管理要求的执行落地(对所属县级供电企业为检查、指导和考核)。4.2.4.3参与供电方案审查。4.2.4.4负责直接管理范围内的(以下简称:直管)新居配工程建设项目部的组建和调整,汇总所属县级供电企业新居配工程建设项目部情况并上报公司基建部备案。4.2.4.5负责检查、指导、考核直管各新居配工程建设项目部开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或向新居配办公室报送新居配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2.4.6接受公司委托负责辖区范围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招标管理和合同管理。4.2.4.7负责直管新居配工

19、程施工图及预算审批,按权限负责一般及以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预算审核、确认、批准或上报。4.2.4.8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事件)信息,在安监部门的组织下,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居配工程项目电力事件的调查。4.2.4.9按财务管理规定负责直管项目月度用款计划的审核及按期报送。4.2.4.10负责督促直管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完成工程资料的电子化移交,参与项目竣工检验、投产。4.2.4.11负责组织直管项目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审批。4.2.4.12负责督促直管项目承包商向新居配办公室移交工程档案资料。4.2.4.13负责将直管项目承包商纳入基建承

20、包商资信评管理并开展资信评价。4.2.4.14负责新居配项目剩余物资回收和再利用工作。4.2.5物流中心4.2.5.1各供电局物流服务中心是本单位及所辖县级供电企业新居配项目物资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4.2.5.2负责新居配项目物资需求审核、汇总上报,负责实施公司委托的新居配项目物资的招标采购工作。4.2.5.3负责新居配项目物资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协调处理、记录、上报合同履约问题。4.2.5.4负责根据公司品控策略开展新居配项目物资品质控制工作。4.2.5.5负责组织新居配项目物资配送管理,参与现场到货验收交接工作。4.2.5.6负责新居配项目剩余物资的接收和保管。4.2.6设备部4.2.6.1

21、设备部为新居配设备维护、抢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已接收的新居配设备组织落实运维、抢修、设备标识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要求。如运维业务外委,负责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新居配设备外委运维的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4.2.6.2负责新居配工程技术管理,参与项目供电方案评审,竣工验收及投运工作,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结算审计单位招标管理;参与施工图纸设计及技术规范书(除计量部分)审查,配合物流中心开展甲供物资开箱抽检和到货检验,核定设备、材料是否满足技术要求。4.2.6.3如需外委的负责组织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外委运维单位招标工作,并将运维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招标评审依据,负责办

22、理维护合同签订手续,负责审核新居配维护费支出。4.2.6.4提出本单位及所辖县级供电企业运维、抢修物资储备定额需求。4.2.7审计部4.2.7.1负责对本单位的新居配资金、工程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4.2.8安监部4.2.8.1负责对新居配工程建设安全进行监督检查。4.2.8.2按南网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牵头开展本单位新居配工程项目电力(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4.2.9监察部4.2.9.1负责对新居配工程项目建设廉洁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受理违法违纪有关问题的投诉举报。4.2.10办公室4.2.10.1负责新居配项目档案管理工作。4.2.11系统运

23、行部4.2.11.1参与供电方案审查。4. 2.11.2负责审批工程停电接电计划。4.2. 11.3负责所管辖设备停、送电审批,倒闸操作命令下达。4.2,11.4负责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4.2.12新居配工程建设项目部4.2.12.1负责执行公司新居配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制度、流程、技术标准、作业标准,负责新居配工程项目、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技术管理要求的执行落地。4.2.12.2负责开展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或向新居配办公室报送新居配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2.12.3参与供电方案审查。4.2.12.4负责提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招标需求。4.2.12.5负责组

24、织新居配工程施工图及预算审查,按权限负责小型及以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预算审核、确认、批准或上报。4.2.12.6负责组织开展物资开箱验收交接。4.2.12.7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事件)信息,并配合开展事故(事件)调查。4.2.12.8按财务管理规定负责项目月度用款计划的审核及按期报送。4.2.12.9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按规定完成工程资料的电子化移交,参与项目竣工检验,配合开展客户资产移交工作。4.2.12.10负责督促承包商向新居配办公室移交工程档案资料。4.2.12.11负责所管辖的新居配工程项目承包商资信评价。4.2.12.12

25、负责提交物资需求计划和技术规范书;负责编制新居配项目物资供货里程碑计划。4.2.13新居配办公室4.2.13.1供电局、县级供电企业设立“新居配办公室”(挂靠客户服务中心),该办公室对内负责督促、协调各专业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质、高效开展新居配工程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对外负责跟踪、协调小区开发商新居配工程项目相关事宜。4.2.13.2负责与小区开发商协调交费、签订建设合同等前期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模式较复杂的住宅项目政策执行问题审查、核定。4.2.13.3负责督促新居配各相关部门按时间节点推进工程项目实施、牵头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居配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限送电。4

26、.2.13.4负责组织新居配项目竣工检验、接火送电、遗留问题处理及复检。4.2.13.5负责组织开展新居配工程的竣工结算、资产移交管理工作。4.3县级供电企业4.3.1营销部4.3.1.1市场营销部是新居配业务的业扩报装和客户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营销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新居配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协调各专业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质、高效开展新居配工程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工作。4.3.L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开展辖区内新居配业务的业扩报装和客户服务工作。负责统计、分析新居配业扩工作开展情况。4.3.1.3负责组建新居配办公室。4.3.1.4负责配合开展物资供应商管理。4.3.2财务部

27、4.3.2.1负责执行公司新居配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运作。4.3.2.2负责新居配建设维护资金专户开立申请及管理工作,编制上报本单位资金收支计划,并按批复的月度用款计划办理对外支付。4.3.2.3负责本单位新居配项目资金收付、会计核算、资产接收工作。4.3.2.4负责建立新居配项目收支台帐和定期对新居配工程建设项目部项目收支情况进行核对。4.3.3计划建设部4.3.3.1负责组织开展新居配以及其外部配套供电工程的前期立项、可研批复、建设计划下达等前期工作,新居配涉及的外部配套供电工程投资计划需经地市供电局报公司审批。4.3.3.2参与新居配工程供电方案审查,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提出预留

28、变电站建设用地、线路走廊用地、户内开关站建设用地等要求。4.3.3.2负责执行国家建设基本程序和公司新居配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制度、流程、技术标准、作业标准。4.3.3.3负责辖区范围内新居配工程项目、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技术管理要求的执行落地。4.3.3.4参与供电方案审查,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提出预留变电站建设用地、线路走廊用地、户内开关站建设用地等要求。4.3.3.5负责新居配工程施工图审批。4.2.2.6负责组织开展新居配以及外部配套供电工程的前期工作,批复项目可研,向供电局提出新居配外部配套供电工程投资计划申请。4.3.3.7负责新居配工程建设项目部的组建和调整,并上报供电局基建部。4.

29、3.3.8负责检查、指导、考核各新居配工程建设项目部开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或向新居配办公室报送新居配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3.3.9接受公司委托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合同管理。4.3.3.10负责新居配工程施工图及预算审批,按权限负责一般及以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预算审核、确认、批准或上报。4.3.3.11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事件)信息,并配合开展事故(事件)调查。4.3.3.12按财务管理规定负责项目月度用款计划的审核及按期报送。4.3.3.13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按规定完成工程资料的

30、电子化移交,参与项目竣工检验、投产。4.3.3.14负责组织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审批。4.3.3.15负责督促承包商向新居配办公室移交工程档案资料。4.3.3.16负责将承包商纳入基建承包商资信评管理并开展资信评价。4.3.4物资部门4.3.4.1负责组织本单位新居配项目物资需求审核、汇总上报,物资接收及剩余物资退库工作。4.3.4.2配合供电局物流服务中心签订本单位新居配项目物资合同,办理合同付款。4.3.5设备部4.3.5.1设备部为新居配设备维护、抢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已接收的新居配设备组织落实运维、抢修、设备标识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要求。如运维业务外委,负责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新居配设

31、备外委运维的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4.3.5.2负责新居配工程技术管理,参与项目供电方案评审,竣工验收及投运工作,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结算审计单位招标管理;参与施工图纸设计及技术规范书(除计量部分)审查,配合物流中心开展甲供物资开箱抽检和到货检验,核定设备、材料是否满足技术要求。4.3.5.3负责审核新居配维护费支出。如需外委的,负责提出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外委运维单位招标需求,并将运维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招标评审依据,负责办理维护合同签订手续。4.3.5.4提出本单位运维、抢修物资储备定额需求。4.3.6其他相关部门办公室按地市局办公室职责执行,系统运行部按照

32、地市局系统运行部职责执行,安监部按照地市局安监部职责执行,监察审计部按照地市局监察部、审计部职责执行,新居配工程建设项目部按地市局新居配工程建设项目部职责执行,新居配办公室按地市局新居配办公室职责执行。5.管理内容与方法5.1 营销管理工作要求5.1.1新居配办公室5.1.1.1组建各级营销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新居配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工作,供电局、县级供电企业设立“新居配办公室”(挂靠客户服务中心),该办公室对内负责督促、协调各专业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质、高效开展新居配工程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对外负责跟踪、协调小区开发商新居配工程项目相关事宜。5.L1.2人员配置新居配办公室成员由营销部、财务部

33、、计划部、基建部、物资部、设备部、审计部、监察部、安监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5. 5.1.2申请办理新居配业务的客户需提交小区建设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每栋住宅一份,已取得房产测绘成果的还需提交测绘成果)以及小区规划总平图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并按要求核对原件。按广西电网公司客户用电报装受理规范(桂电营200758号)文要求,填报有关用电报装申请表单。6. 1.3供电局、县级供电企业须按照新居配工程、高压专变客户工程供电方案典型模版(试行),编制供电方案。自客户签收受理回执之日起,至供电企业出具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之日止,新居配业务单电源客户不

34、超过15个工作日。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注销。供电方案在有效期限内遇到情况变化,供电企业应主动与客户沟通协商、合理调整,重新确定后书面答复客户。6.1. 4对于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5. 1.4.1客户在2014年2月1日以前按终期建设规模申请用电报装,且报装资料齐全,第一期(本期)建设可由其选择自行组织建设或按桂价格(2013)139号文执行,但后续建设须按桂价格(2013)139号文执行。1.1.1 4.2客户按终期建设规模申请用电报装,各供电单位在2014年2月1日以前已按终期建设规模答复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且客户第一期(本期)工程和外部电源工程按终期容量标准已开工建设的,后续建

35、设可由其选择自行组织建设或按桂价格(2013)139号文执行,但后续建设总容量超过已答复供电方案终期建设容量的,超出部分需按桂价格(2013)139号文执行。1.1.2 1.5客户在交纳相关费用后,供电企业应及时启动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程序,推进工程项目实施,确保新居配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限送电,避免客户投诉事件发生。设计应按国家、行业、公司的有关标准、规定开展,设备和材料选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J/45-004-2012)、南方电网公司标准设计和典型造价VL0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IO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技术导则。5.1.6

36、新居配工程检验,各单位需按南方电网公司IOkV及以下电力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及业务指导书(南方电网市场(2013)32号)文、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IOkV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第八册:配网工程)要求执行。5.1.7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经检验合格,客户结清建设费用并办结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日内完成装表接电。5.1.8 新居配办公室要按照关于加强客户资产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场201340号)文组织开展新居配工程的资产接收管理工作。5.1.9新居配工程业扩相关事项,参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管理办法(Q/CSG21402

37、6-2013)执行。52财务管理工作要求5.2.1基本原则5.2.1.1专账专户管理原则。所有新居配建设维护资金需在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开立专户管理,开立独立帐套,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5.2.L2合法规范、透明有序原则。所有新居配建设维护资金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监控下透明有序运作。5.2.L3集中管理,分级执行原则。新居配建设维护费由各建设单位统一收取,资金公司实行集中管理模式,通过专户专项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与维护。5.2.L4预算管理原则。以年度预算为依据,所有资金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管理,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须进行年度预算调整后方可办理对外支付。5.2.2银行账户

38、管理5.2.2.1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建设单位须设立银行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新居配建设维护费的管理。5.2.2.2新居配建设维护资金专户由广西电网公司统一管理,资金专户的开立、撤销及变更须经广西电网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新居配建设维护资金专户业务审批流程见附表C)。5.2.2.3新居配建设维护工程资金原则上全部来源于新居配建设维护工程建设维护费,不允许使用公司资金垫支新居配工程开支。5.2.3收入管理5.2.3.1收款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合同收取新居配项目建设维护费。5.2.3.2交款方式5.2.3.2.1新建住宅项目不分期开发的,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

39、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建设规模向开发商收取新居配建设维护费;分期开发的,按规划部门核发的当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建设规模向开发商收取新居配建设维护费。5.2.3.2.2新建住宅项目在临时供电方窠答复后预收取10%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5.2.3.2.3在开发商提出正式用电申请并答复供电方案后应收取60%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正式通电前,应向开发商按最终总建筑面积一次性收取剩余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5.2.3.2.4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用电部分,其用电总容量超出小区”一户一表装见总容量15%的,超出部分的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

40、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在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未另行制定前.,按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关取费标准执行。5.2.3.3收入对账财务部门应每月就开发商缴纳建设维护费收取情况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金额核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商去各营业厅办理相关发票业务。5.2.3.4建设维护资金结算管理5.2.3.4.1项目整体竣工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督促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商提交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并经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批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5.2.3.4.2建设单位根据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核实最终收费住宅建筑面积,核算项目最终应收建设维护费总额,与住宅项目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多退少补”原则明确退补金

41、额。5.2.3.4.3办理时开发商需提交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合同(原件)、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补充协议、建设维护费退补申请等资料,经逐级审核无误后进行退补。5.2.4核算管理5.2.4.1新居配建设维护资金通过专项独立帐套专账管理,会计核算科目体系由公司统一设置。5.2.4.2新居配建设维护项目物资管理使用独立物资管理系统。5.2.4.3新居配建设维护项目独立帐套应与主帐套做报表合并处理。5.2.4.4新居配建设维护项目核算详见附表B:新居配业务账务处理5.2.5工程资金管理5.2.5.1月度资金计划5.2.5.1.1新居配建设维护工程资金管理采用月度资金用款计划资金管理制度。各建设单位根据

42、工程的实际资金需要编制、上报月度工程资金计划,经审批后,按下达的核定计划执行。5.2.5.1.2未通过预算审核、未收取建设维护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不得申报月度用款计划。5.2.5.1.3工程资金申请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发起,经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提交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审核。5.2.5.1.4资金计划审批各单位财务部需单独负责汇总本单位新居配建设维护资金计划,由网区供电局审核汇总后在25日前报广西电网公司审批,并按批复资金计划进行支付。(各单位月度资金计划审批流程参见本办法附录C,流程编号:QCSGYXPGL1L20)对各单位发生计划外、预算内资金支付

43、时,须履行例外资金申请流程,经本单位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逐级上报公司本部审批。(例外资金申请流程见本办法附录C,流程编号:QCSG-GXPGL3L4)5.2.5.3支付管理5.2.5.3.1资金支付业务审批程序及权限由建设单位工程支出经办部门负责办理,经归口部门、财务部审核后,按金额大小报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各单位资金支付审批权限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Q/CSG216003-2013)执行,但权限设置不得高于南网公司规定审批权限表设定的权限。5.2.5.3.2资金支付规范及要求(1)按照工程概(预)算控制使用新居配工程项目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依据,各建设单

44、位不得超出工程概预算使用工程资金;对于超概项目,须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在完成有关审批手续前,一律不得超出原概(预)算和投资计划使用工程资金。(2)按进度、合同要求控制使用新居配工程资金使用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并以工程投资完成额作为控制资金支付的依据。原则上工程建设过程中,除按合同等规定支付的预付款外,累计资金支出不得超过当时累计已达到的投资完成额。工程在没有全面验收时,应按合同规定留有工程尾款,验收后按合同规定保留工程质保金,并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时才可支付。(3)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申请支付手续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办理时需提交预付款申请报告、正式合同文本

45、、开工报告、借款单、发票等资料。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4)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手续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办理时需提交工程承包单位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审核报告、工程进度款审批会签表、借款单、发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的80%o若有特殊要求的,按项目合同条款约定执行。(5)工程物资款工程物资款的支付手续由建设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办理物资采购预付款时需提交物资采购合同、借款单等;办理物资采购结算款时需提交物资采购合同、物资发票、物资验收情况表、物资入库单。(6)工程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支出以各类经济合同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为

46、依据。各建设单位发生其他费用支出时,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概算规定的范围和内容控制支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其他费用的发生情况,及时到财务部办理报账结算手续,项目完工投产后一个月内必须清理结算完毕。支付工程相关费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工程已收到的资金,相关流程参见本办法附录C,流程编号:QCSG-GXPGL5-L65.2.5.4税务管理5.2.5.4.1收取的建设费(92%部分)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5.2.5.4.2工程建设环节为代建行为,属于营业税项目,购进的设备、材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5.2.5.4.3收取的维护费(8%部分)用于配电设施维修、维护、改造等,按规定缴纳增值税。5.2

47、.5.4.4无偿接收用户移交实物资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5.2.5.4.5发票管理5.2.5.4.5.1预收开发商10%和60%的费用作为建设费缴纳营业税,同时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5.2.5.4.5.2新居配建设维护项目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正式通电前,向开发商按最终总建筑面积一次性收取的剩余建设维护费中,按所收取的建设维护费总额(含70%的预收建设费)8%的比例计提维护费,维护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增值税,其余建设费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缴纳营业税。5.2.5.4.6涉及国家“营改增”业务的,应按“营改增”相关规定执行。5.2.5.5项目法人基本管理费管理5.2.5.5.1各建设单位可在新居配建设维护费总额的1%以内列支建设项目法人基本管理费,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法人基本管理费使用范围合理节约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5.2.5.5.2严格控制新居配建设维护工程项目中的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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