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规程(2023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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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西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规程(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西省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科学规范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按照“规划先行、科学规范、标准严格”基本原则设置高等学校。(一)坚持规划先行。系统分析现有

2、高等教育资源的规模、结构、类型,研究制定全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约束性,未纳入我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设置事项不予受理。(二)坚持科学规范。组建全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简称省高评委),完善专家考察评议机制。按程序、有节奏开展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规范受理、论证、公示、报批等流程,推动规划有序实施,提高设置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三)坚持标准严格。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省高等学校设置政策和标准,加强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新设高校提质增效,确保高校设置质量。第三章设置要求第四条立足加快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瞄准建设教育强省目标,站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高

3、质量发展的高度整体推进高校设置工作。切实发挥高校设置在扩大资源供给、推进结构调整、促进布局优化等方面的作用,全面提升高等教育整体实力。优先支持办学定位明晰、办学特色鲜明的学校,在坚持办学条件达到院校设置标准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学校设置的必要性论证和办学的持续保障能力,确保新设一所、成就一所。第五条本科院校的设置由省教育厅提出审核意见,省政府报教育部审批;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设置由省教育厅提出审核意见,省政府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设置事项包括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等。设置事项须纳入全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相关设置标准。申请设置行业

4、院校,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第六条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一)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不得使用本省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称,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二)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不得与现有的高校名称雷同,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三)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四)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

5、等学校,已停招多年、无在校生的,可依法申请终止办学、撤销建制。成人高等学校改制为普通本科学校或高职院校、以及已停止招生的学校申请重新办学,均需按照高等学校设置审批程序办理。第八条办学中存在违规招生等违法违纪现象,且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改的学校,当年不得申请设置。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全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开展,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期间进行一次规划中期调整。(一)项目申报。申请纳入高校设置规划的学校,需经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的省直单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属高校直接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附论证报告。(二)编制规划。省教育厅组织省高评委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

6、查,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将列入省高评委会评议名单。省高评委召开专题会议,对申请纳入规划的项目进行论证评议,坚持优中选优,综合考量确定拟纳入规划的项目。根据省高评委会评议结果,由省教育厅起草高校设置规划草案,征求发改、财政等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三)送审备案。省教育厅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将高校设置规划草案报教育部,接受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根据教育部反馈的评议意见,对高校设置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呈报省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备案,并正式印发。备案通过的高校设置规划将作为高校设置受理依据。第十条申请设置本科院校:(一)申报时间。省教育厅每年5月至10月受理本科院校设置申报事项。(二)

7、申报主体。举办者申请设置本科院校,需经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的省直单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属高校直接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附论证报告及拟设学校的章程。(三)形式审查。省教育厅组织省高评委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单位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列入实地考察学校名单。(四)实地考察。省教育厅组织省高评委专家和发改、财政、编制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论证报告。(五)省高评委会评议。对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学校,省高评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评议投票,形成评议意见。专家到会人数超过省高评委总人数2/3的为有效,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2/3的为通过。(六)对外公示。

8、对通过省高评委会评议的学校,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接受社会监督。(七)研究审议。对公示无异议的学校,提交厅长办公会进行研究审议,确定提请省政府函报教育部审批的学校名单。(八)函报教育部。省教育厅向省政府提出拟设置本科学校的请示,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向教育部提出设置申请,并附论证报告及拟设学校的章程。(九)教育部审批。由省政府提出申请设置的普通本科学校,在经由教育部形式审查通过后,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议;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由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未通过教育部形式审查或未通过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议的学校,若仍需设置,需在下次由省政府重新

9、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一)申报时间。省教育厅每年5月至次年1月受理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申报事项。(二)申报主体。举办者申请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需经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的省直单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附论证报告及拟设学校的章程。(三)形式审查。省教育厅组织省高评委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单位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列入实地考察学校名单。(四)实地考察。省教育厅组织省高评委专家和发改、财政、编制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论证报告。(五)省高评委会评议。对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学校,省高评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评议

10、投票,形成评议意见。专家到会人数超过省高评委总人数2/3的为有效,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2/3的为通过。(六)对外公示。对通过省高评委会评议的学校,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接受社会监督。(七)研究审议。对公示无异议的学校,提交厅长办公会进行研究审议,确定提请省政府审批的学校名单。(八)省政府审批。省教育厅向省政府提出拟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请示,由省政府审批。(九)教育部备案。将省政府正式审批拟设置的高职院校函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按照院校设置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印发备案通知,学校正式设置。第五章申报材料第十二条申请设置高等学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申报函;(二)设置高等学校

11、的论证报告;(三)专家考察报告(由省教育厅委托省高评委专家提供);(四)学校章程;(五)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六)申请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还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具体的材料内容详见附件申报材料清单。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高校设置工作,加强高校设置全过程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坚决排除服务对象的干扰,营造清廉和谐的工作氛围。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落实监督问责机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第十四条强化专家决策咨询作用,

12、遴选原则性强、业务精湛的高等教育领域专家学者,组建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充分发挥省高评委服务决策的谋划职能、指导区域发展和学校建设的咨议职能、把关高校设置的审评职能。省高评委专家深度参与全省高校设置的规划论证、考察评议、指导检查等工作。严格执行考察回避、保密等纪律要求,杜绝不正之风,确保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第十五条强化惩戒机制,对在申报纳规、审批设置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高等学校,将取消其列入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和申请设置的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建立健全高校设置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未经审批的设置事项不得擅自对外宣传。严禁私设私建,违规招生,对因此带来的稳定和社会安全问题,将

13、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强化监测评价和督导复查,对已设置高等学校的办学状况、办学条件、经费保障、教育质量等开展监测评价,将监测评价结果作为调控各地高等学校设置节奏的重要依据。适时组织专家开展督导和复查,对发现的问题,将督促相关部门、地方和学校依法依规及时整改。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程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申报材料清单一、申报函(按审批程序申报)二、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建校名称、建校基础、学校所在地、学校层次、学校性质、隶属关系;(2)设置的必要性;(3)设置的可行性,包含:办学规模、学科与专业、师资队伍、教学与科研水平、基础设

14、施、办学经费、领导班子等设置基础;办学特色;办学定位、办学规模、学科与专业、师资队伍、教学与科研水平、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三、省高评委专家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专家考察意见并签名。四、学校章程。主要内容应符合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民办学校章程还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要求。五、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合实际情况,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的省直单位统筹编制,省属高校由学校编制。六、其他有关材料或文件。(一)申请设置大学的:1.校园建设规划图。2校园所有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土地、房屋,可缩印排版并附明细表)。

15、3 .各专业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分布表(按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专业名称分类统计),提供各学科门类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数占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比例。4 .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一览表(按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所属的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提供相应的在校生数以及毕业生届数)。5 .专任教师名单(包括年龄、学历学位、职称、任教学科、教学安排、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来校工作年份等,按职称排序)。6 .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情况一览表,并注明审批机关。7 .近5年分年度及年均实际到账科研经费额。8 .近5年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情况一览表及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证书;以个人名义获奖的,应为本校现有专任教师在本校工作

16、期间获奖。9 .获近两届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览表。10 .主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一览表。IL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二)申请设置学院的:1.校园建设规划图。2 .校园所有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土地、房屋,可缩印排版并附明细表)。3 .专任教师名单(包括年龄、学历学位、职称、任教学科、教学安排、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来校工作年份等,按职称排序)。4 .办学经历或现有专业一览表。5 .首批拟申请设置的本科专业一览表(专业数量一般不多于6个,需包括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办学条件、师资条件、科研和获奖情况、论文著作、教学计划摘要、主要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安排等)。6 .主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一览表。7 .其他

17、必要的补充材料。(三)申请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1.校园建设规划图。2 .校园所有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土地、房屋,可缩印排版并附明细表)。3 .专任教师名单(包括年龄、学历学位、职称、任教学科、教学安排、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来校工作年份等,按职称排序)。4 .办学经历或现有专业一览表。5 .首批拟申请设置的专科专业一览表(专业数量一般不多于5个,需包括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办学条件、师资条件、教学计划摘要、主要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安排等)。6 .主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一览表。7 .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四)申请设置民办高等学校的:还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如举办者资质,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校长、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等;并由省教育厅提供该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的说明材料,重点是学校在法人财产权、资产过户、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法人治理、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安全管理责任等方面的落实情况。七、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使用普通A4纸打印汇编成册,总页码数原则上控制在100页(50张纸)以内。同时附送申报材料PDF格式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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