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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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设计、勘察、监理、施工、造价和试验检测等从业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2、的通知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其监管的交通建设工程(含市政道路、公路、水运工程、场站、枢纽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和试验检测等从业企业(以下简称从业企业)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第三条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科学原则。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为本办法信用评价机构,负责通过市交通运输局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对从业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第

3、五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统筹和监督,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的建设,组织对在监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协助信用评价管理。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负责督促和指导所负责实施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从业单位按要求参加信用评价,对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及其他行为按评价标准进行初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职责分工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有关工作。第三方评价机构受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负责从业企业信用日常管理和评价辅助服务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第

4、六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从业企业的从业类别分为施工类、勘察设计类、监理类、工程咨询类及检测类,分别进行评分和评级。同一企业的不同类别评价分别进行。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和良好信用行为构成,具体标准和评分计算方法见附件1一6。一个评价周期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初始总分值为100分。第八条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根据综合评分结果将从业企业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一)AA级:评价分数X295分;评价结论:信用好。(二)A级:评价分数85分WXV95分;评价结论:信用较好。(三

5、)B级:评价分数75分WXV85分;评价结论:信用一般。(四)C级:评价分数60分WXV75分,或者存在直接定为C级的失信行为;评价结论:信用较差。(五)D级:评价分数XV60分,或者存在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评价结论:信用差。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从业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二)从业企业若受到市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市政府表彰认可的从业企业也适用动态评

6、价原则。第十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评价年度内,未参与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交通建设工程(含已完工但未完成结算)项目的从业企业,可自愿申请参与年度信用评价,按照以下原则赋予相应信用等级:上年度在全国或者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A级及以上等级,或者在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综合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B+级及以上等级,该从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赋予A级。上年度在全国或者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B级及以下等级,或者在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综合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B级及以下等级,或者无全国或者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该从业企业的信用

7、评价等级赋予B级。第十一条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从业企业在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交通建设工程领域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信用等级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降低一级,但不低于B级(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第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包括:(一)市交通运输局及其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者奖罚通报、决定;(二)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8、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信用评价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者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第三章信用评价工作程序第十三条信用评价工作分自评、建设单位评价、综合评价三阶段进行。(一)自评阶段。己在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在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任务的从业企业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未在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在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任务的从业企业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二)建设单位评价阶段。1 .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

9、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从业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并与评标报告一并在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上报。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2 .履约行为评价:工程开工至工程交工验收的合同有效期内,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在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上报记录,并进行评价。3 .其他失信行为评价: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对从业企业的其他失信行为在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上报记录,并进行评价。4 .良好信用行为评价: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对从业企业的良好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并进行评价。对联合体进行信用评价,能

10、区分责任方的,对相关责任方按相应标准扣分;不能区分责任方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如联合体有发生直接定为C、D级行为的,当事成员方和联合体主办方均按相应标准定级,无关成员方不受影响。(三)综合评价工作。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初步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在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将评价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审定后的最终评价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告。第十四条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市交通运输局及其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收集,并于每月5口前在从业企业信

11、用管理平台上填报从业企业出现的不良信用和良好信用行为记录。第十五条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等级的从业企业如出现可直接定为C、D级的行为,自相关部门认定并经市交通运输局确认之日起,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C、D级。第十六条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予以上报。第三方评价机构每年3月31日前将初步综合评价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审定。第十七条从业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或者机构。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资产被冻结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机构)分立、合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其相关参评项

12、目合同主体已完成变更后,根据存续企业或者新设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从业表现,重新确定其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本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交通建设工程领域。(二)相同专业类型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不同专业类型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情形,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专业类型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工程咨询等不同专业的单位类型。第十九条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从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应用。(一)在招标定标时,将

13、信用评价等级纳入评审因素予以考虑;(二)在收取保证金(仅限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时,在相关文件规定的额度内,对信用评价等级高的降低收取额度,对信用评价等级低的,按最高标准收取;(三)在项目检查时,对信用评价等级高的,降低检查频次,对信用评价等级低的,增加检查频次。对信用评价等级低的从业企业,可在相关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重点监管、重点防范,对比较突出的问题责令整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有关限制、惩戒措施。第二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或者差异化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

14、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对参与评价的机构及从业企业的评价工作和信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从业企业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当按要求录入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承诺书格式参照标准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7)0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当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复印件)。第二十三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中有错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评定标准处理。有参评项目且按规定须纳入评价范围的从业单位,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第二十四条从业企业对信

15、用评价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从业企业(机构)的可扣分行为向市交通运输局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进行实名投诉举报。第二十五条从业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信用信息平台或者现场递交申诉材料,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陈述申辩。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书面回复陈述申辩人,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复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或者向第三方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回复期限内。企业提出陈述申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超过陈述申辩规定期限的;(二)未按照要求提交资料的;

16、(三)对市交通运输局已受理或者已书面回复的同一事项,以同样的理由和依据再次提出陈述申辩的。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违规泄露、篡改主体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利用信用信息和管理平台谋取私利,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从业企业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附件:L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2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3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4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定标准5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6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7 .承诺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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