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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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2023年12月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和帮助龙江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高对垄断违法行为的认识,有效预防和降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保障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构建我省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依据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因反垄断领域的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

2、面影响的可能性。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领域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第二章反垄断合规重点第三条禁止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一)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表现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在各种反竞争行为中,横向垄断协议是最具竞争危害性的违法行为。1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

3、格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包括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等。同时也包括固定或变更经营者收取的佣金、手续费、会员费、推广费等服务收费。2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经营者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等都可能构成限制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市场分割,在各自划分的

4、市场中形成垄断态势,排除、限制彼此竞争,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经营者之间通过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或者通过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等方式,都可能构成市场分割,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4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经营者限制新技术(产品)的形式多样,可能表现为但不限于限制投资、研发、购买或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多种方式。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营者通过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意思联络、交换敏感信息、行为协调一致等方式,直接

5、或间接地达成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达成垄断协议。5 .联合抵制交易联合抵制交易常见但不限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销售商品或者联合拒绝采购、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抵制潜在竞争者的进入或排挤现有竞争者,联合起来限定上游或下游经营者不得与其进行交易,从而封锁其采购或者销售渠道。联合抵制的对象既包括发起者之外的其他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也包括发起者上下游的交易相对人。(二)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表现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协议,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协议。1

6、.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包括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等。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或者折扣等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固定或限定。2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纵向垄断协议除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之外,一些排除、限制竞争的纵向非价格协议主要表现为针对销售地域和客户限制,如独家销售协议、独家购买协议、选择性分销协议、限制被动销售、限制交叉供货等。3 .经营者应当避免参与或者支持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

7、经营者虽然不属于垄断协议的协议方,但是在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过程中,对协议的主体范围、主要内容、履行条件等具有决定性或者主导作用;经营者与多个交易相对人签订协议,使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通过该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达成垄断协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参与协议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行业协会易发生违反反垄断法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8、经营者不会因为行业协会组织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而免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行业协会涉嫌组织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应拒绝参与或者支持,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咨询和反映。第四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该地位,在相关市场内不正当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滥用行为。(一)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

9、条件;4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 .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邮政、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反垄断法禁止采取以下行为:1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低价

10、购买商品。2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五条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

11、决定性影响。(二)经营者申报标准: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三)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规定的集中行为,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当依法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在正式进行集中申报前,可以就拟申报的事项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商谈,也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咨询。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

12、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四)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第六条经营者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权予以拒绝,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七条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依法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第八条对于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

13、,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第九条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第十条对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由反

14、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

15、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第十三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十四条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配合反垄断调查第十五条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被调查的经营者、

16、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具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一)主动报告经营者存在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未经申报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或者受到行政机关要求实施垄断行为时,应该主动、及时地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二)配合调查对于被调查的经营者及员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中应当全面配合执法人员。避免从事以下拒绝或阻碍调查的行为:1.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2 .拒绝提供或超出规定时限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或获取文件资料、信息的权限;3 .拒绝回答问题;4 .隐匿、销毁、转移证据;5 .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虚假信息;6 .其他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行为。(三

17、)宽大制度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四)提出承诺和中止调查申请经营者可以在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过程中,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承诺限期纠正自身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并提出中止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垄断执法机构接受经营者承诺后,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承诺措施,消除自身行为后果。经营者承诺制度不适用于两类案件: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固定或者变更商

18、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2.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案件。第五章反垄断合规建设第十六条合规管理鼓励经营者根据企业的业务状况、经营规模、员工人数等实际经营情况,建立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必要的反垄断合规制度,设置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指定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以下统称“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明确合规管理职责,细化合规流程,完善内部机制。(一)合规审查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承担反垄断事先预警和事中、事后审核职责,负责对企业运营、决策、对外合作与发展计划中的措施、政策等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向员工提供

19、关于反垄断合规建议和指导。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发现存在反垄断合规事项时,及时向企业管理层和决策层汇报。(二)合规报告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定期向企业管理层、决策层汇报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并对反垄断合规风险做出定期及不定期合规报告。鼓励经营者明确内部反垄断合规举报、调查程序和相关应对、整改措施。鼓励经营者建立合规报告和记录台账制度,妥善保存合规相关档案资料。(三)合规承诺鼓励经营者向社会作出公平竞争信用承诺和反垄断合规承诺,其他员工也可做出相应反垄断合规承诺。鼓励经营者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有关人员违反承诺的后果。(四)合规前提下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经营者应对竞争者或交易相对人的竞争性敏感信息予以保

20、密。避免直接沟通或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对于竞争者在会议中提出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等提议时,应留存反对并离席的明确、完整的会议记录。第十七条合规运行经营者管理层、决策层和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都承担相应反垄断合规责任。鼓励经营者落实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保障定期进行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控制。鼓励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审计、内控等工作统筹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一)合规风险管理鼓励经营者明确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和流程,夯实相关部门职责,为开展反垄断合规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反垄断合规风险评估程序和标准,确定风险优先等级,并按照不

21、同的风险等级实施相应的风险防控制度。(二)合规绩效考核鼓励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绩效考核指标和奖惩机制,把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强化反垄断合规考核评价,细化评价指标,组织或者协助业务、人事部门将反垄断合规责任纳入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考评体系。(三)合规管理协调经营者管理层应注重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应主动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识别业务范围内的合规要求,落实合规制度,配合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合规审查、风险防范和违规调查、整改工作。第十八条合规保障鼓励经营者持续评估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各方面的有效性,

22、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根据企业业务发展及外部监管变化,不断调整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优化反垄断合规保障机制,实现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一)合规培训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应配备熟悉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工作人员。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可自行聘请第三方机构(比如反垄断领域专家或律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垄断培训,并妥善保存培训文件和信息。(二)第三方评估经营者根据用户规模、业务种类、经济体量等情况,在必要时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反垄断合规评估。在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无法或难以给予反垄断合规建议时,可聘请反垄断领域专家或律师,对企业反垄断合规问题提供咨询。第十九条竞争文化倡导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2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守法,避免直接或间接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经营者管理层应把树立并提高反垄断合规和公平竞争意识列为工作重点。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应担负起企业内部普及公平竞争文化的职责,参与完善内部治理规则、相关协议、交易规则和收费标准,确保相关协议、规则和收费标准公平合理、清晰透明。第二十条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经营者业务经营涉及其他司法辖区,应当了解并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鼓励经营者制定境外反垄断合规制度,或者将境外反垄断合规要求嵌入现有整体合规制度中。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法调整的行为类型类似,主要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

24、影响的经营者集中。各司法辖区对于相关行为的定义、具体类型和评估方法不尽相同,具体合规要求应以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为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指引仅作为对黑龙江省经营者的一般性指导,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对反垄断合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日期之日起提供合规指导。因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及实践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指引将适时予以修订。附件: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摘要附件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摘要一、法律反垄断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8月3日公布。三、部门规章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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