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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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工程承包商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深建规(2021)13号)龙岗区深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廉洁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

2、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等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其他建设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同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反映履约情况,为促进工程整改、招标择优提供依据。第四条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实施细则,统筹全区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活动。建设、水务、城管、工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处理履约评价相关投诉。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监督实施,指导开展全区工程合同履约评价活动,并对全区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全区履约评价结果汇总推送至

3、区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交易、街道等机构,依照履约评价形成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并在全区公开招标活动中,鼓励招标人将履约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工作,作为票决入围和定标择优因素之一。第二章评价主体与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合同的发包人,负责工程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履约评价规定、采集评价信息、组织履约评价、报送及按规定录入评价结果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客观事实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并确保履约评价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非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合同,可由发包人联同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共同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共同对履约评价结果负责。第七条自合同签

4、订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管理,组建单位内部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或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履约评价具体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方案,指导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并建立评价资料台账,规范评价程序。结合建设单位内控要求及项目实际,履约评价工作方案应包含评价小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的组织架构、项目节点履约评价的设置方法、内部考核审查机制、评价资料台账等内容。建设单位自行开展或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履约评价的,均应当对评价结果负责。第八条各建设单位编制的履约评价工作方案应按规定将工作方案报送内设(或上级)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及区住房建设局

5、备案,并在本单位官网公示。单位履约评价工作方案未经备案或挂网公示的,其履约评价结果不可作为公开招标活动的定标择优因素。第九条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商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履约评价,建设单位对代建单位组织的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代建单位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在建设单位及代建单位官网公示。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制定符合本单位需求的履约评价操作细则、评价表及评分指标,规范评价程序,但应当确保履约评价结果符合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按照本单位履约评价实施细则进行履约评价的,应当将该办法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承包商

6、应当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和工程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活动,并对履约评价结果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三章评价依据、内容与方法第十二条履约评价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合法有效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各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审计意见,督(检)查结果,质量、安全事故调查认定、处理结果,奖罚通报,各类决定,司法判决、裁定书或其他可以认定履约诚信的有关资料等进行。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结合自身管理情况及项目实际,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履约评价具体节点及相关评价细则,依照与承包商

7、约定的合同条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分阶段开展履约行为的评价活动,具体包括:(一)节点履约评价。各建设单位依据客观事实和履约评价指标,对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结合自身管理情况及项目实际,自行设置评价节点,评价节点可按时间节点(如月度、季度等)、重要进度节点或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开展节点履约评价,至少在项目结算报告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一次节点履约评价。节点履约评价采用定量计分方式,满分为100分,评价内容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各一级指标权重分数如下表:各类工程合同一级指标及权重分数汇总表(满分100分)一、勘察、设计合同(4个一级指标)人员配备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配合与协调2

8、0501020二、施工合同(6个一级指标)人员和资源配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含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工期进度管理合约造价配合与协调152523151210三、监理合同(6个一级指标)人员和资源配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含环境保护)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配合与协调2420208820四、招标代理三方服务等主3造价咨询、环评、水保、评估、监测、检测、审查、专项技术咨询、第支术服务合同(4个一级指标)人员配备履约质量履约进度配合与协调15501520五、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4个一级指标)人员配备履约质量履约进度配合与协调20502010六、建筑材料、机械必t备、工艺设施等采购合同(4个一级指标)过程管理供应

9、质量供应进度配合与协调35301520七、代建合同(6个一级:旨标)人员和资源配备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含环境保护)进度管理合约造价管理配合与协调152520151015八、工程总司W包合同(6个一级指标)人员和资源配备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含环境保护)工期进度管理合约造价管理配合与协调153020151010各类工程合同的节点履约评价二级指标权重分数及评价标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附件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节点履约评价评分标准表(样表)执行,交通、水务、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将上述各项一级指标拆分、细化为多个二级指标,明确各二级指标权重分数及评分标准,量化评价指标,必要

10、时可将二级指标进一步拆分、细化为多个三级指标。单项二级指标实际得分采用比率法计算,即将履约表现由高到低划分为100%、80%、60%、30%、0%等5个履约率,建设单位履约评价人员根据评分标准,在评分时直接判断履约率,计算公式为:单项二级实际得分=履约率X二级指标权重分数。若存在三级指标时,应按照履约表现“100%、80%,60%、30%,0%”进行三级指标履约率的判断,最终将三级指标履约率加权平均后换算得出二级指标的履约率,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实际得分。节点履约评价应按百分制计算,计算公式为:各二级指标实际得分各二级指标权重分数义100。(二)年度履约评价。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年度履约情况的分类评价

11、;即在本年度内,建设单位对同一合同承包商的同类合同的全部节点履约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年度履约评价结果。年度履约评价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三)完成履约评价。工程合同内容履行完毕后,建设单位对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的最终评价,完成履约评价结果为该工程合同的全部节点履约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应当在最后一次节点履约评价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及自行制定的工作方案,针对不同类别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商,参照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节点履约评价评分标准表或按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及相关程序开展节点履约评价。根据节点履约评价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履约评价及完成履约

12、评价后,可分别通过填写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年度履约评价表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完成履约评价表作为评价结果的呈现形式(详见附件)。第十五条根据得分(用字母“N”表示)情况,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以下五个等级:(一)当N290分时,评价结果为优秀;(二)当80WNV90分时,评价结果为良好;(三)当70WNV80分时,评价结果为中等;(四)当60WNV70分时,评价结果为合格;(五)当NV60分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节点和完成履约评价不得被评为优秀、良好等级,履约评价得分不得高于79分:(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履约时间超过合同

13、约定履约时间6个月以上的;(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四)项目管理班子未按规定(或投标承诺)配备或不到位的;(五)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及以上不在岗履职的;(六)未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擅自变更的;(七)伪造工程变更现场与事项的;(八)经认定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偷工减料的;(九)因设计原因导致工程变更超过施工合同价5%的(仅限设计合同);(十)履约评价任一主要项(质量、安全或进度)按百分比折算后分数少于60分的;(4一)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节点履约评价直接被评为“不合格”,得分不得高于59分:(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

14、生较大或较大以上事故的;(二)因自身原因造成履约时间严重滞后,即拖延工期12个月以上的;(三)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实项目存在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工程(业务)行为的;(四)履约评价主要项(质量、安全、进度)按百分比折算后分数少于60分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六)未按规定开展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经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七)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拖欠工人工资事件的;(八)拖欠工人工资3个月以上且数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九)因自身原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处理,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十)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完成履约评价直接被评为“不合格”,得分不得高于59分:(一)经认定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偷工减料的;(二)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三)3次及以上节点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四)因该工程存在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违法分包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五)经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贿赂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行为的;(六)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件中列明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评价过程及认定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前,应当告知承包商履约评价的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十条履约评价完成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节点履约评

16、价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类型、工程特点及管理需要自行设定,但建设单位应当至少在结算报告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一次节点履约评价;(二)完成履约评价应当在最后一次节点履约评价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年度履约评价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第二十一条节点履约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评价结果通知书依法送达承包商,承包商应当及时签收。节点履约评价结果若被评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佐证材料副本或者复印件一并送达承包商,相关佐证材料需原件留档备查。第二十二条完成履约评价和年度履约评价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履约评价结果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17、完成履约评价结果若被评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作为附件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公示期间届满后或复核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履约评价和年度履约评价的评价结果在其官网作最终确认并对外公示,并将评价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录入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单位对评价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评价结果录入办法按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评价应用与监督第二十三条节点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单位确认工程合同阶段性履约情况的依据,建设单位可以参考节点履约评价结果发现承包商履约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要求,提高承

18、包商履约水平。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招标时应当通过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查阅承包商近3年(从截标之日起倒算)的履约评价结果,并将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入围、定标择优因素之一;慎重选择评价结果有不合格记录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可以拒绝近3年(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年度履约评价或完成履约评价被本单位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及对应被评价为不合格项目的管理班子成员参与投标。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投标人诚信和以往履约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第二十五条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各建设单位按程序录入的

19、履约评价结果,在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并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履约评价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经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后,建设单位逾期仍不整改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第六章评价异议及投诉处理第二十七条承包商对节点履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结果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发包人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逾期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可以不予受理。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应自收到异议申请

20、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承包商。第二十八条完成履约评价和年度履约评价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公示信息书面实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可以不予受理。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异议人。第二十九条履约评价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单位或发包人的履约评价程序或者评价结果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先与建设单位或发包人进行反馈,确无法解决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实名提出投诉,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补齐的证明材料,对于经告知仍无法提供有效

21、证明材料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相关投诉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调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第三十条经调查、核实,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在履约评价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重新开展履约评价。利害关系人已经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相应投诉。第三H一条承包商认为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在履约评价评分、审批、公示、核查等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以书面实名方式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经复核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通报或者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原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深龙住建(2015)49号)同时废止。附件:L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节点履约评价评分标准表(样表)2 .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年度履约评价表(样表)3 .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完成履约评价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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