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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建设由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一、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变更意向,由业主技术部会同相关部门人员及设计单位对其提出的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二、获得同意后的工程变更方案,按上述第(一)款35条实施。三、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一)设计单位向业主技术部提交设计变更的意见及设计变更通知单,业主技术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二)设计单位按照业主的审查意见提交正式的设计变更图纸、资料及工程预算;(三)获得正式的设计变更图纸后,按上述第(一)款35条实施。四、由业主提出的变更(一)设计单位根据业主提出的变更进行审查和设计修正,并向业主提交修正后的正式变更图纸、预算等相关资料;(二)获得正式的设
2、计变更图纸后,按上述第(一)款35条实施。第三章工程变更集体审定原则工程变更实行集体审定原则,技术部在组织各单位、部门对主张变更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后,应出具审查意见,交公司高管集体讨论审议。经公司高管审议通过的工程变更方案,由技术部牵头拟文报董事长审批。以上各级审定或讨论会议要有详细记录或纪要,并备案。第四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及审批权限一、500万元以下的变更由董事长签批;二、2500万元或符合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2007年12月19日发布)有关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规定的,还应报省交通厅审批变更方案,然后按程序整理变更费用报批资料经各级审核后由董事长签批。第
3、五章变更工程单价及费用的确定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以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相同工程细目的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二、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价格确定变更的合同价款。三、如没有相同或相似单价可套用的,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中申报,监理工程师、业主按合同中变更作价的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如施工单位对核定的单价存在异议,按合同约定办理。第六章工程变更的检查和监督一、未完成变更审批的任何工程变更,监理不得计量,业主不予支付。二、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变更资料的第一确认人,业主应经常检查工程变更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三、严禁对变更工程
4、进行肢解,严禁各方相互替代提出变更申请和意向,严禁各种规避变更审核程序和权限的做法。四、上级纪检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等是本项目工程变更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部门,本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无条件地接受相关部门对本工程变更制度的执行、变更工程的质量等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并应及时纠正工程变更中的违规行为。第七章工程变更报告制度和台账管理一、业主合约部应建立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总台账,并应每月将工程变更项目综合汇总,向董事会报告工程变更的管理控制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本月新发生或待批的工程变更的审核进程、已批复变更的情况(方案)、批复变更的实施情况、完成实施的变更工程之变更令的办理情况(正式变更资料的报审)、变更工
5、程计量情况等内容。并通过图表动态反映工程变更费用增减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二、各施工标段和监理段均应建立本标段工程变更台账(变更台账格式附后),并设专人对变更台账进行管理,每月末将工程变更台账报送业主合约部,业主合约部负责对参建单位工程变更台账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并应会同技术部和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参建单位工程变更台账情况进行督察。第八章“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及评估表格填写要求一、工程变更申请表(施工单位在获得方案批复后填报,格式附后)(一)变更原因和内容:1、简明描述变更工程的具体项目、桩号(范围)、结构和尺寸;2、简要说明变更的理由和推荐的变更方案内容;3、列出原设计工程数量与变更工程数量对应比
6、较情况。(二)列出提交的附件名称,内容应有:1、有关部门签署的变更纪要(明确发生变更理由、变更原则和范围,如为与原设计有关的工程变更,应有设计代表的签认)或者其他变更函件(如地方要求增加工程内容的函件或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方案的批复文件;2、变更工程测设资料及工程量计算书(表),需三方联测的,提供联测资料(必须有);3、变更工程多方案比选分析表(如有);4、变更工程费用计算书;5、变更工程图纸、有关资料;6、支持变更依据的其他资料。二、工程变更审核表(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变更方案并审查后填报,格式附后)审核意见应是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提交了完整的变更方案资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并独立完
7、成的对变更项目的技术和经济评价意见,其内容和深度要求为:(一)工程变更技术和经济审核意见简述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推荐方案的特点及其技术合理性、变更工程数量和金额。(二)列明提交的附件名录,内容应有:1、变更方案和图纸的审查意见书;2、监理测量工程师的独立测设资料;3、如果存在实施变更的多方案选择可能,则应有变更项目的多方案的技术和经济比选分析表;4、无合同单价的变更项目应有变更费用预算分析表(按有关条款和规定计算)。(三)监理工程师审核责任人应在签署栏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名,总监签名处应加盖总监办公章。附件1地质、地貌等原因引起工程数量变更的核定一、桥梁桩基在桩基钻孔终孔时,应当严格执行监理、业主、
8、施工单位(每墩首桩还应邀请设计代表)三方确认的方式进行,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桩基终孔原则确认桩长。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汇总每墩桩长的增加情况,形成台帐报送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每座桥梁所有桩基完成后,统一汇总增减情况,整理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办理变更手续。其中,以下几种情形的超钻量,不能获得费用的增加:(一)钻至设计深度后,未经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同意而继续钻进的;(二)实际的钻孔深度,超出终孔原则确定的入岩深度的;(三)确认的桩长与原设计桩长增减量在0.3米以内的。(四)某墩抽芯检查所得桩长与申报桩长误差在1米以上的,该墩所有桩基长度按照该差值均减的,作为计量桩长,计算增减数量;二、路基土石方在路基工程开工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可首先区分填挖方,按照下述不同方式组织断面复测,复核测量应当由业主代表、测量专监、施工单位联合进行。(一)挖、填方段均应当对原地表进行复测。即在完成地表建筑物拆除、树木挖除、坑洞回填后,清表前,对地表标高进行复测,以复测所得的地面横断面线为基础计算挖、填方数量。(二)以合同段为单位,施工单位对原地表标高测量完成后,应绘制填挖横断面图,编制土石方调配表、图,报测量专监、业主代表审核。复测工程数量与设计图纸或合同工程量测清单数量差异较大时,还应报原设计单位审查后,按工程变更程序确认。